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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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07]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75号)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署生效。
第四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经确定,各主管业务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六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承担;起草文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七条业务工作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研、考察,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送审前应当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法学专家、司法厅有关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部门在进行调研、考察、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时应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第八条对有关单位及业务工作部门反馈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全面的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业务工作部门在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的意见和参考材料(各一式三份)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十条法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