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07]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75号)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署生效。

第四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经确定,各主管业务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六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承担;起草文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七条业务工作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研、考察,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送审前应当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法学专家、司法厅有关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部门在进行调研、考察、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时应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第八条对有关单位及业务工作部门反馈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全面的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业务工作部门在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的意见和参考材料(各一式三份)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十条法制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