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论文
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一、公益诉讼与人民民主法律监督的关系公益诉讼类似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行为,而不是“狗拿耗子”,它最终取得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交易成果。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
在现行的诉讼体制下,如果政府的具体行为有损公共利益但没有直接侵害公民、法人的利益时,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尚缺乏明确依据,因此要“开放公益诉讼”,“从立法上迈出一步”,但是这个公益诉讼的范围应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的不当行为和不作为。
这种观点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看成是当务之急,反映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特点。
但是,如果把侵权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开考虑,则是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的。
因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往往也是直接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即便不是如此恰如其分,那么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公民个人的利益。
在我国,公益诉讼之所以具有必要性,除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原理以外,还因为它与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在古罗马法中它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公民均可提起。
虽然自国家诞生以来,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由官吏代表国家履行,但这被证明为是不够的,因此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其不足和偏差。
现代公益诉讼,尽管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但是从诉讼思想上看,它首先是古代公益诉讼制度的死灰复燃。
如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采用了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编•论告示》中的说法,把“在请求纠正不适合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法律的行为诉讼中,以选举人资格和其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之资格所提起的诉讼”称为“民众诉讼”。
美国则采取了马切尔在《学说汇编•论公共诉讼》中的说法,把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称为“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或“公共利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申论范文: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申论范文: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息探究和完善相关机制,为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评判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引领下,中国社会保持了相对稳定,国家进步形势乐观向好。
下面,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重要作用和将来展望展开论述。
全过程人民民主指的是在国家决策、社会管理、公共事务和法律实施等各个环节中,广泛而有效地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在事前参与决策、事中行使监督权利、事后得到评判的权利和机会。
这是一种深化民主、推行国家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能有效增进民众参与政治、理解法律、改善生活,建立起人民真正的主人翁意识。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重要作用之一是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务必勤勉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接受各方意见,进一步改进政策和措施,使之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决策者可以借鉴人民群众的智慧和阅历,拓宽决策思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浩繁利益中取得平衡,从而使决策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政府决策、管理和评判的全过程中,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监督和评判的作用,对政府工作的不足之处提出质疑和建议。
政府通过勤勉听取并回应人民群众的意见,准时解决问题,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这种审批的透亮化、反馈的即时性能够有效防止力气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洁治理。
再次,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增进社会稳定和和谐进步。
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监督和评判的全过程,使他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地位,维护自身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解决社会冲突和问题提供了平台和渠道,让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对话、协商和妥协解决问题,防止了冲突和对立的产生,增进了社会稳定和和谐进步。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论文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论文摘要:民主对于法治而言,起到了一种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
同时,法治反过来保证了民主在正当的轨道上运行。
对我国而言,民主与法治应同时推进,而且民主更为根本,也更为迫切。
当前中国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在看到所面临的战略机遇期的同时,更要警惕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
权力寻租、腐败及阶层对抗存在的根源在于利益分配的不均,尤其是权力异化导致公共意志的侵犯。
民主进程的推进已经成为中国脱离困境的必然选择。
在当前中国社会中,“一个健康的社会取决于权力、市场、社会三种力量的平衡,在市场和社会发育程度很低而权力独大的情况下,最后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失控;在市场和权力的力量很强而社会发育很低的情况下,则会形成权钱结合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民主;法治;优位;基础一、民主的内涵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作为治理国家的政治制度,民主的核心理念是:权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要对掌权者进行定期的更换,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
参考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践,民主的内涵一般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公民被赋予言论自由、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基本权利,并且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是平等的。
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现代政治社会的根本权利,这些权利应由公民不受干扰地自主行使。
第二,在尊重并保护少数人意志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理想状态下,政治民主以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意志统一为基础,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所有公民在每一项政治事务上都达成一致意见是不现实的。
因此,现代民主一般以存在多数同意作为政治运作的基本规则,这一点是民主与专制的最大区别。
第三,就实现形式而言,民主可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直接民主有两个层次上的涵义:一种指的是在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做出决定,但是整个国家的主导制度仍然可能是间接民主;另一种指的是整个国家的体制上的直接民主,如雅典民主。
关于我国民主政治论文范文
关于我国民主政治论文范文摘要:本文简要说明民主的最基本原则以及民主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说明民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受一定条件的制约的。
民主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盲目发展民主和条件不成熟而实施民主,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必要的混乱和经济倒退。
本文还分析了世界上存在的民主国家问题出现的原因。
文章认为:我国实施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丰富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
我国的民主建设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做的工作涉及选举制度、法律制度、监督机制等诸多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作者着重强调应该加强发展经济、加强法律建设,并认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更高层次的民主选举,逐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关键词:民主;民主建设;党的领导一、民主含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表现形式。
可以简单地把民主理解为受制于某种规则和程序,体现有限多数原则的人民权力。
一般来说,民主有三个最基本的原则:第一是少数服从多数,简称“多数原则”。
这是民主最根本的原则。
第二是保护少数人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要尽量、尽最大努力保护少数人的权力和权利。
第三是科学原则,民主应该是符合科学的。
有时,大多数人的观点,甚至是社会一致认同的观点也不见得是科学的、是正确的。
最典型的例子是哥白尼的“日心说”。
当时全社会都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他提出的“日心说”被认为是异端邪说,最后,伟大的哥白尼被专制的教会处以极刑。
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又确定一些本国的民主原则。
如美国:有人把美国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大原则,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等AlistairMcConnachie, THE FIVE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Sovereignty, March 2021。
有关民主与法制的申论作文
有关民主与法制的申论作文民主与法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它们为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主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基本方式;法制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基础的,只有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的幸福安康。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一种价值观念,它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通过平等参与、平等竞争、平等审判等方式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民主制度的核心是实现人民的主权,确保人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治决策,这是一种民主权利的体现。
而法制是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制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基础,以司法为保障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只有在法制保障下,民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实现和发展。
民主与法制的良性互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民主能够使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政治决策,减少政府任意性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民主决策的多元性、开放性和透明性,能够促进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社会的长期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而法制则能够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保障。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它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范围和方式,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制保障下的民主才能更加有序,不会陷入盲目的权力争夺和政治动荡。
然而,民主与法制也存在相互制约的问题。
民主的实践需要法制的保障,而法制的构建和运行也离不开民主的参与和监督。
否则,民主容易产生权力滥用、腐败现象增多,法制也容易变得僵化和失去灵活性。
因此,民主与法制需要在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基础上进行良性互动,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综上所述,民主与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互为基础、相互促进,是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民主制度的保障下,法制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同时,只有在法制的保障下,民主才能得到有效实现。
民主与法制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使二者之间实现更加良性互动,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贡献。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机制日益完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责。
本文以某市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法律监督中的人大监督机制。
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原告遂向市人大提出监督申请,请求市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人大代表监督过程1. 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市人大接到原告的监督申请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人大代表组成。
调查组首先查阅了法院的相关卷宗,了解了案件的执行情况。
同时,调查组还走访了原告、被告以及法院执行局,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审查执行措施,查找问题调查组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被告财产转移、逃避执行。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导致执行工作受阻。
(3)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存在执行不力、工作态度消极等问题。
3.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法院整改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见:(1)法院应加强财产调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2)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监督法院整改落实情况调查组对法院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经调查,法院在接到整改意见后,迅速采取措施,取得了以下成效:(1)法院加大了财产调查力度,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2)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对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市人大充分发挥了监督职能,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
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的重要政治组织,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拥有着巨大的民主监督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种作用,需要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制度机制,使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完善人民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制度机制,是实现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
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听取专家意见、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此外,还可以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建议的审议,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
二、完善对法律法规的监督人民政协在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应进一步完善对法律法规的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察,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提出建设性的推荐和改进措施。
三、加强对国家政策的认识和建议人民政协代表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民意见和诉求,应充分发挥对国家政策的论证、建议的作用。
加强政策研究,制定符合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政策建议,确保国家政策的科学、合理、准确和有效的实施。
四、优化人民政协组织架构优化人民政协组织架构,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能力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机制的重要途径。
应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议事规则、加强各机关的职能协调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特别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与基层组织和各界人士的联系,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五、深入推进民主生活会制度在人民政协制度中广泛推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是深化民主建设、加强组织作风建设、更好地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集中民主会议、组织议事会等民主生活会议,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纠正组织作风问题、加强内部监督,提高人民政协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和服务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人民政协应充分发挥代表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和服务。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
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
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法律监督能力论文基层检察机关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能力论文基层检察机关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职能的总体概括,法律监督能力则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
法律监督能力是一个系统,由多种内在构成要素和外在实际检察能力所组成。
因此,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基层检察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加强内部机制转换与要素整合,创造法律监督能力充分发挥的内部条件(一)加强培训教育,推动机制转变,着力提高基层检察院个体监督能力1、着力培养基层干警的五种能力素质。
基层干警需要具备五种综合素质:一是业务素质,要求检察官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二是政治素质,要求检察官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检察工作中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在办案中既能体现法律效果,又能考虑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三是科技素质,就是在信息社会里掌握并运用电脑、网络等现代化高科技技术,提高办案能力和工作效率的能力素质。
四是职业素质,要求干警具有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是创新素质,是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创造性地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它是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地繁荣发展的力量源泉。
2、努力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正规化建设。
干警素质的培养,需要一个良好的培训机制。
目前基层检察院亟待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正规化建设。
一是要有计划性。
做到每年培训有计划,年年培训有衔接;二是要有系统性。
可以考虑加强与高校联系,定期选送干警进行系统培训、轮训等;三是要讲求实际效果。
培训内容要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干警意见;四是在业务科室建立定期学习制度等等。
(二)推动机制整合,严格执法规范,不断提升基层检察院整体监督水平1、强化独立办案,提高办案实战技能。
在实行主诉检察官的基础上,强化实行主侦检察官制度、主办检察官制度。
通过独立办案机制,激发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通过办案实践不断地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和办案技能,从而提高发现职务犯罪并突破案件的能力、准确审查公诉案件和出庭控辩能力、敢抗会抗抗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的能力等各种实际办案能力和水平。
法律论文: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一些法律监督机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反腐斗争中也都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所以,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人大核心监督制度,完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体系,是我们反对腐朽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总的指导方针,必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制建设;国家一、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现状研究法律监督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例如,杜西川(1989)在《健全我国法律监督制度问题新探》中指出: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得到了初步地恢复和发展,正在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
具体地说,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中监督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分权监督保证相结合的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二是,司法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得到了确认和改善;三是,有关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四是,有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取得了重要成就。
张忠敏在《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中提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内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的人们,由于经济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养和觉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尽相同,他们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愿望。
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他们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二、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研究法律监督必须要在法治的理念下,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控制,才能保证法的运行和实现。
丁嘉慧(2003)在《我国法律运行机制的检讨》中提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实际操作监督权时,却存在着人治依然猖獗;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以及监督手段缺失;公信力下降,法律监督环节薄弱;预防、控制和纠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失效等不足,只有分析找出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趋于完善。
浅议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浅议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民主监督实效人民政协成立60年来,伴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推进和民主监督机制作用的不断加强,民主监督机制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标签: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实效伴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推进,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以我自身的经历及多年来对政协工作的关注和不断思考,我认为,在看到我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已拥有的特点和优势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使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民主监督成为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急需强化其功能。
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
”[1]所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提出一点粗浅的建议,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2]。
这个论断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对一些宏观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有真知灼见;二是社会联系广,信息量大,能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野宽阔,能比较客观地提出建议和批评;四是上达中央,下通各界,能够较好地打开民主渠道;五是亦“官”亦“民”,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当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大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加强对权力特别是对行政、司法等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政权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分析了中国目前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探析中国人大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寻求克服问题的对策,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进行理论探索。
标签:人大监督;机制;对策一、人大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在行政监督方面最高权威监督主体的地位。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人大在对政府的监督方面的满意度并不高。
这表明,目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及实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值得一提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赋予它的职权,我们党作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改革,如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和听取国家工作人员述职报告等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但是,这种完善还远远没有完成,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不少缺陷。
(一)监督对象存在盲点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府两院”。
但未将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等真正列入人大监督的对象范围。
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作用巨大。
其在行使职权时,稍有不慎就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影响,因而对其监督的意义十分重大。
而现行宪法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有权选举、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但均无具体的监督内容、形式、程序等,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均未提及对它的监督,造成了全国人大不受监督的问题。
(二)监督手段一定程度上还缺乏刚性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人大监督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法律的约束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力并未得到很好地运用,地方人大监督一般运用如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柔性监督手段,而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撤职、罢免等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大量运用的探索性监督方式,如代表评议、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虽具有强制性,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作者:邓迎春来源:《好日子(中旬)》2018年第01期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践的作用,已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生态建设的各个领域中逐渐显现出来。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进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条件。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它在改进和完善执政党的领导、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以及提升参政党参政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新时代,通过推进机制建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将更具实效性。
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需要从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和权益保障四个方面下功夫。
知情明政机制主要指,政协委员对于党委和政府相关的会议情况,通过列席会议、情况通报、审阅材料等环节进行全面了解,详细掌握。
协调落实机制主要指,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监督工作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有效衔接,就相关监督议题和工作安排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和积极跟进落实。
办理反馈机制主要指,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
政协相关会议或相关部门要及时或定期将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指,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管,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作用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最大特点是“柔性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模式,它不具备法律监督的强制性,但由于它的监督方式灵活,监督渠道广泛,主要通过“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方式,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掌握权力的相关人员,对那些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滥用权力的人和行为进行制约,保障人民赋予的各级权力得以正常有序的行使和运行。
人大制度下的民 主决策与监督
人大制度下的民主决策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民主决策与监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民主决策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
在人大制度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决策过程。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阶层,他们倾听民声、反映民意。
在决策之前,人大代表会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这些意见和建议涵盖了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真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关切。
例如,在制定一项关于教育改革的政策时,人大代表会与学校、教师、家长以及学生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在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期望。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确保决策充分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在决策过程中,人大代表们会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和讨论。
他们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审议和讨论的过程是民主决策的核心环节,它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经过充分的审议和讨论,最终形成的决策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因为这些决策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民主监督则是保障民主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人大的监督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全面性。
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问题,人大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要求政府作出解释和整改。
这种监督能够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财政预算监督方面,人大审查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通过监督财政资金的流向,防止浪费和滥用,保障公共资源用于改善民生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试论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地位、特色和作用
试论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地位、特色和作用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研究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特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政治监督是不可缺少的一项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式,它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政治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表现。
众所周知,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和专断,这是世界各国政治发展一再证明的历史规律。
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人民监督也是马列主义创始人的一贯主张。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工人阶级在掌握政权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马、恩在这里所说的必要措施就是人民的监督。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
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人民监督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我国政治的发展目标,提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讲,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
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和表现就是对国家的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的政治监督。
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的发展,民主监督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必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我国政治监督制度经历了近六十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它由以下几类政治监督构成: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的党纪监督;来自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来自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来自于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来自于群众团体及公民个人的群众监督;来自于政协和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来自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这七类政治监督,根据不同的主体性质,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构成了有机的监督系统。
关于民主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民主法治的历史论文民主法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的理念,旨在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
这种制度的理想追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和古罗马法治思想。
然而,民主和法治的现代理念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美国。
在17世纪的英国,国王的专制统治引发了一场政治革命。
国王查理一世试图剥夺议会的权力,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年的内战。
然后,英国国王被废黜,议会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的主权,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此后,英国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民主法治制度,包括法律和权力的制衡机制,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8世纪的美国革命则建立了一个新的民主法治国家。
美国制定了独立宣言和宪法,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
这些发展成为民主和法治的典范,对后来的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世纪以来,民主法治的理念逐渐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推广。
尽管在一些国家依然存在着民主和法治的问题,但这一理念已经成为了全球政治发展的主流。
它不仅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石,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总之,民主法治的发展源远流长,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它已经成为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这一理念的不断推广和深化,将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民主法治的理念在当代世界变得越发重要。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参与意识和知情权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只有民主法治才能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知情权,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民主法治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在规范社会秩序和公正处置纠纷方面,法治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主法治的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有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动荡,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当代世界,虽然民主法治的理念得到了广泛认同,但面临着许多挑战。
在一些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受到了政治腐败、政治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威胁。
完善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为了完善法律监督,提高监督效能,某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案例介绍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完善法律监督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1. 深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侦查活动中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2)加强讯问合法性核查。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
(3)推进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衔接。
某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确保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的有效衔接。
2. 强化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活动中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中的程序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合法。
(2)加强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推进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衔接。
某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确保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
3. 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合法。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效。
(3)推进刑罚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衔接。
某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确保刑罚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的有效衔接。
人民民主的征文
人民民主的征文
人民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它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保障着人民的
利益,实现着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人民民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也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流趋势。
人民民主有着许多优点。
首先,它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人民民主制度下,人民有权利参与政治、表达意见、进行投票等,
这些都是人民民主的基本要素。
其次,人民民主具有公正、公平和透
明的特点。
在人民民主制度下,政府的决策是以人民的利益为主导的,而不是少数人或特权阶层的利益。
政府行为也会受到监督和制约,确
保的公正和公平。
人民民主也有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人民民主的实现需要良好
的制度框架和实施机制。
如果制度不够完善,实施机制不够健全,人
民民主制度就难以真正落实,甚至会出现一些弊端。
其次,人民民主
需要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如果社会资源匮乏或管理不善,人民
民主制度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推进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多措并举。
一方面,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人民民主素
质和意识,让人民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人民民主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政治制度,它体现了人民的
智慧和意志,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新时代,我们要深化人民
民主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民主实践,让人民民主从理论到实践更加生动、全面、深入,真正为人民服务,推动国家和民族发展的进程。
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
作者: 张春发
出版物刊名: 求索
页码: 45-46页
主题词: 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国家机关;专门机关;人民群众;决定和命令;社会组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意识
摘要: 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张春发要加强民主和法律建设,就必须强化和完善监督机制。
历史已经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与腐败。
在封建君主制的国家里,只有官对民的监督,而不存在民对官的监督。
君主权力至高无上,不受任何监督。
因此,封建君主制的腐败与衰亡也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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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论文一、公益诉讼与人民民主监督的关系公益诉讼类似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行为,而不是“狗拿耗子”,它最终取得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交易成果。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
在现行的诉讼体制下,如果政府的具体行为有损公共利益但没有直接侵害公民、法人的利益时,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尚缺乏明确依据,因此要“开放公益诉讼”,“从立法上迈出一步”,但是这个公益诉讼的范围应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的不当行为和不作为。
[1]这种观点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看成是当务之急,反映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特点。
但是,如果把侵权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开考虑,则是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的。
因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往往也是直接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即便不是如此恰如其分,那么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公民个人的利益。
在我国,公益诉讼之所以具有必要性,除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原理以外,还因为它与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在古罗马法中它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公民均可提起。
[2]虽然自国家诞生以来,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由官吏代表国家履行,但这被证明为是不够的,因此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其不足和偏差。
公益诉讼,尽管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但是从诉讼思想上看,它首先是古代公益诉讼制度的死灰复燃。
如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采用了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编•论告示》中的说法,把“在请求纠正不适合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法律的行为诉讼中,以选举人资格和其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之资格所提起的诉讼”称为“民众诉讼”。
美国则采取了马切尔在《学说汇编•论公共诉讼》中的说法,把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称为“公共诉讼”(PublicLawLitigation)或“公共利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
[3]现代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诸如环境公害、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股东权益纠纷、重复性违法交易、政府采购、大型公共资金支出等纠纷,带有传统诉讼模式和纠纷解决模式所无法容纳的新要素,因此产生了“以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关系为背景”的“公共诉讼”、“集团诉讼”等新型诉讼模式。
[4]公益诉讼案件在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原告人数众多,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等特征,而作为被告一方大多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或实力雄厚的大,是社会的实际统治集团。
因此,公益诉讼形式的法律斗争,在本质上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或统治集团的一种民主斗争方式,即公益诉讼的宗旨实际上是代表穷人、少数民族、身残者、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斗争。
这种法律斗争对于国家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解释、调整、修改和创制起着十分重要的催产作用,是民主法律监督不可缺少的方式。
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将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转换成为明确清晰的现实权利,而且通过诉讼使这种权利易于安全行使,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因此,有学者认为它不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为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成为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
[5]长期以来,我国对政治行为、立法行为、国家决策行为等缺乏有效的可诉机制,从而使法律的实施缺乏直接的民主监督。
我国现行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中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备监督性质的可诉性,法律监督缺少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
“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形同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法律监督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才能借助司法制度资源得到落实和健康。
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直接参加法律监督提供了新途径,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将人民对国家事务和法律的管理监督权转化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诉权,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的民主斗争道路。
二、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以往,我国学者一般把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我国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而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次要的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既不符合我国上“民为贵君为轻”的传统法律思想,也不符合国际上发达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制度的潮流。
实际上,我国宪法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至上的原则,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三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第二十七条中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因此,在法理上任何把某一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规定和思考都是与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主义原则相违背的。
但是,以往在法律监督的问题上强调国家机关监督的远远超过人民民主监督,并且造成了难以逆转的局面,也对国家的民主建设起到了妨碍作用。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直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积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防止和铲除腐败。
[6]笔者认为,建立和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是现阶段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的最理想和最便捷的方式。
首先,它是经济的。
对于国家来讲,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仅仅利用现成的司法体制就可以推广。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却可以实现自己一定的经济利益。
它在经济上为公民直接参与执法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行使监督权成为一件真正既利于国家又利于监督者个人的双赢诉讼。
[7]其次,公益诉讼是天生的开放性和民主性诉讼,它可以把以往无休止空谈和议论的人民民主监督理念转变成一种有形和有序的诉讼监督,从而克服现有的举报、控告、质询等传统监督方式的封闭性弊病。
再者,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具有程序上的执行保障,因此是民主监督最有效的方式。
公益诉讼的判决可能对某一项政策或某一项法令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做出司法判断,可以为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和立法部门的修法提供比较集中和成熟的人民代表性意见。
如果我们仅仅把法律的生命放置于政府及其官员手中,法律的运作就永远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运动,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人民民主的法律监督使法律的双向运动成为可能,而实现这一程序的就是公益诉讼。
特别是有些法律规范在制定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象征性立法“symboliclegislation”或叙述性立法“narrativelegislation”的特征[8],针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所提出的公益诉讼和判决实际上具有一定的“造法”或说是对规范具有必要的补充意义。
在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就的现在,应该特别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的民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人民民主的监督,这是关系到法治建设能否真正深入人心和发挥作用的关键。
因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9]为此,必须建立起人民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赋予人民民主监督以必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人民群众监督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公民申诉、控告的权利做出了规定。
但是,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客体及的广泛性相比,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还不够全面、不够系统,相互之间还缺乏协调,各地区的也不平衡。
[10]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并没有能够有效地得到开展和保证,而且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面窄,力度不足,缺乏强制力或震慑力。
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利,在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强度上下工夫,建立起更加宽容、直接的人民民主监督机制。
国内外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最有效的之一。
这是因为,法律的民主监督既不能是无组织或无政府主义的流民监督,也不能委托给某个执政党或领袖实行包办,而必须是遵循法治原则的理性监督和斗争监督,它必须保持在一个恰当和合理的限度内,公益诉讼为此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平台。
以往的法律监督论者常常把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简单地归入“舆论监督”。
笔者认为,真正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不能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和司法救济的舆论监督,而必须是具有一定强制力和对话途径的法律斗争,这种法律斗争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公益诉讼。
哈贝马斯曾指出,民主法治国家行使权力具有双重途径,即:对现实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处理,以及根据程序对各种不同利益加以调节。
这两种途径都必须看作是法律系统的具体实施。
但是,在政治舞台上,针锋相对的是集体行为者,他们为了集体目标和集体财富的分配而你争我夺,互不相让。
只有在法庭上和在法学话语中,才会涉及到个体的可诉权利。
即使是已经生效的法律,随着语境的变迁,面对新的要求和新的利益格局,也必须重新加以解释。
这场斗争的核心是解释和贯彻上未能兑现的要求,实际上就是为了争夺重新恢复集体行为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其尊严不受轻视。
[11]笔者认为,由于公益诉讼具备了直接民主的法律监督机制,因此能够同时在制度和程序两个方面调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真正的和谐诉讼。
三、“他山之石”与我国公益诉讼的方向公益诉讼是个“舶来品”,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汲取他国公益诉讼的经验。
美国和日本是公益诉讼制度和相对发达的国家,特别是在这两个国家的环境公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
其中,日本20世纪中叶出现的大规模环境公害诉讼是其型公益诉讼的发轫。
这是由两国的高速发展与环境破坏、生产力和消费水平不相适应等社会矛盾造成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也孕育着上述类似的社会矛盾,但是公益诉讼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却有所不同。
根据有关统计调查,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起诉自来水公司查表收费侵犯消费者权益、起诉铁道部和汽车公司春运车票涨价、起诉通讯公司双倍收费、起诉民航系统航班延误、起诉地方政府错误行政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害公共利益、起诉部违反宪法平等权对不同地域设置不同高校录取分数线、起诉大公司环境污染、虚假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