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双倍工资”十大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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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双倍工资”十大争议案
1.杭州“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维权“小超人”是一名外地来杭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

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

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

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200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但需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 北京某国际大酒店厨师长获赔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2006年9月,孔先生入职北京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

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务协议书》。

合同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签劳动合同。

2009年5月4日,孔先生辞职,后孔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的裁决。

12月,饭店起诉至法院,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孔先生拒绝签订所致。

孔先生辩称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其给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7.5万余元的判决。

【争议焦点】拒签劳动合同由谁举证?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
【法律解读】
如前所述,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目前各地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

但是即使在规定了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双倍工资责任的地区,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国际大饭店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孔先生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至于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在实践中也较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应按正
常工资标准核定,即是相对固定的月工资标准,但对当月有较高奖金、加班工资的应当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相当于当月的第一倍工资。

据笔者了解,目前上海市法院系统的一些劳动法专家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而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工作的权威人士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3.北京肯德基未及时续约赔偿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6年升职为区经理。

2007年6月4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9年7月1日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读】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北京明确对于“过期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不适用宽限期。

据此,本案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仲裁明确:“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即上海明确对于“过期合同”,既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也适用宽限期。

另外,此案中的用人单位尽管在何女士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是在半年后还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4.上海某销售公司员工获得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经初步面试后,上海某销售公司告知张某于2009年12月23日至2009年12月24日(周六至周日)参加某专业培训公司的该销售公司新招人员职前培训,张某参加了培训,销售公司承担了培训费,并向张某支付了200元现金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

12月25日,张某在销售公司上岗工作,该销售公司从2009年12月25日开始支付张某工资。

张某于2010年5月离职,2010年6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

仲裁员最后支持了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2月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间如何计算?
【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用工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应当适用于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用工。

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不只有用工、不用工两种非此即彼的状态。

上述案件中,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期间,张某就处于接受培训,不提供任何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关的劳动的状态,而且即便张某不参加,用人单位按理也不能对其进行处分。

因此,仲裁员认定劳动关系开始于张某培训后上岗工作的2009年12
月25日。

当然实践中对培训是否属于用工,尚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另外,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间往往并不是整月,那么是否只要不是整月,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在实践中合理的做法是按月+按日的方式来确定双倍工资。

5. 湖南某铝材店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

曾某经人介绍到南华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3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南华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
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本案中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6.北京某服装店注销后仍须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

后王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施女士送达裁决书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将服装店注销。

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处理通知书。

王女士对此不服,当月起诉至法院。

2010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注销后如何追索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

本案中施女士将服装店注销,王女士以施女士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7.张家口双重劳动关系职工也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今年53岁的付先生过去是张家口一家建设公司的员工,1989年他离开了这家公司,但并未办理辞职手续。

1990年,付先生来到天津。

十多年过去了,他的关系仍在张家口的单位。

2008年4月,付先生来到天津一家公司担任顾问。

2008年10月,公司辞退了他。

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诉讼,要求给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提出,付先生的劳动关系在张家口市,他在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付先生双倍工资差额4.3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75元。

【争议焦点】双重劳动关系员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付先生虽然是张家口某建设公司在册不在岗的职工,但自2008年4月起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告未与原告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被告应给付付先生2008年5月至10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使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原则上也可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当然现实中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主要是看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过失,是否会对劳动者的权益带来损害。

8.上海某实业公司返聘人员未获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2007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上海某实业总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

2008年1月,王女士工作的这家单位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其工资按照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支付。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

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

王女士遂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以上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退休返聘人员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9.上海某仓储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来自安徽省巢湖市的凌女士于2006年5月12起在上海一仓储公司从事仪表车床工作工作,与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2009年6月16日,凌女士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除名后,凌女士曾为补偿事宜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

凌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仓储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

在法庭上,凌女士不但申请了证人,还向法庭提供了重要证据,即3张工作期间时公司收料单以证明员工身份,从而锁定胜局。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仓储公司支付凌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60元;支付工资5760元和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617.93元等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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