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双倍工资”十大争议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双倍工资”十大争议案

1.杭州“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维权“小超人”是一名外地来杭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200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但需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 北京某国际大酒店厨师长获赔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2006年9月,孔先生入职北京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务协议书》。合同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签劳动合同。2009年5月4日,孔先生辞职,后孔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的裁决。12月,饭店起诉至法院,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孔先生拒绝签订所致。孔先生辩称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其给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7.5万余元的判决。

【争议焦点】拒签劳动合同由谁举证?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

【法律解读】

如前所述,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目前各地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但是即使在规定了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双倍工资责任的地区,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国际大饭店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孔先生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至于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在实践中也较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应按正

常工资标准核定,即是相对固定的月工资标准,但对当月有较高奖金、加班工资的应当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相当于当月的第一倍工资。据笔者了解,目前上海市法院系统的一些劳动法专家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而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工作的权威人士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3.北京肯德基未及时续约赔偿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6年升职为区经理。2007年6月4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9年7月1日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读】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北京明确对于“过期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不适用宽限期。据此,本案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仲裁明确:“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即上海明确对于“过期合同”,既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也适用宽限期。

另外,此案中的用人单位尽管在何女士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是在半年后还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4.上海某销售公司员工获得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经初步面试后,上海某销售公司告知张某于2009年12月23日至2009年12月24日(周六至周日)参加某专业培训公司的该销售公司新招人员职前培训,张某参加了培训,销售公司承担了培训费,并向张某支付了200元现金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12月25日,张某在销售公司上岗工作,该销售公司从2009年12月25日开始支付张某工资。张某于2010年5月离职,2010年6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仲裁员最后支持了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2月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间如何计算?

【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用工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应当适用于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用工。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不只有用工、不用工两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上述案件中,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期间,张某就处于接受培训,不提供任何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关的劳动的状态,而且即便张某不参加,用人单位按理也不能对其进行处分。因此,仲裁员认定劳动关系开始于张某培训后上岗工作的2009年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