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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土资发〔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发展方式,部组织修订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予以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技术目录》的政策导向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技术目录》,采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技术目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应督促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技术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修订《技术目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6号)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26日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pdf。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适应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部部署了12个县级和14个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

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

为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采用的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准确性。

二、规划基期为2001年或2002年,规划基数必须采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者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审查确认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三、开展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地)级试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更新调查时,应对行政辖区的各类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对建设用地和耕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的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请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基数的审核工作,并向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采用的基数、核查情况、数据分析、具体意见等。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7.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年第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0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34条新规,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到清理、废止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相应规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概念作出界定。

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可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

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制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继续执行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需要废止或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修订稿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修订稿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日前,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公示《标定地价规程》,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28日。

据悉,2017年10月21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部利用司和部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标定地价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经质询和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规程》填补了我国标定地价评估、公布、使用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及其发展的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及不断完善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实用性。

《规程》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同意通过审查。

附:《标定地价规程》《标定地价规程》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6、标定区域的划分7、标准宗地的设立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9、标定地价成果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附录A 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前言(略)引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规范标定地价制订及公示程序,明确标定区域划定、标准宗地选取和布设、标定地价评估、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技术要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总则、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成果、标定地价信息公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相应用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七、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参照本控制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控制标准的要求。
八、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九、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投产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6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0万元/公顷。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否则不予供地。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强度及地均税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工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30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督察】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条【规划效力】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7•【文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17]735号颁布⽇期:2017-11-09执⾏⽇期:2017-1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项资⾦申报、分配及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了准确把握⽣态保护修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对《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进⾏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专项转移⽀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于实施⼭⽔林⽥湖草⽣态保护修复⼯程 (以下简称⼯程),促进实施⽣态保护和修复。

第三条专项资⾦以保障我国长远⽣态安全和⽣态系统服务功能整体提升为⽬标,推动地⽅贯彻落实⼭⽔林⽥湖草是⼀个⽣命共同体理念,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及其⽣态系统内在规律,统筹考虑⾃然⽣态各要素,实施⽣态保护、修复和治理,逐步建⽴区域协调联动、资⾦统筹整合、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作格局,促进⽣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条专项资⾦使⽤原则:(⼀)坚持公益⽅向。

专项资⾦使⽤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持公益性⼯作。

(⼆)合理划分事权。

专项资⾦使⽤要着眼全局,⽴⾜中央层⾯,⽀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的保护、修复和治理⼯作。

(三)统筹集中使⽤。

中央层⾯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态系统受损、开展治理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程;地⽅层⾯注重统筹使⽤,加强⽣态环保领域资⾦的整合,发挥资⾦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重复安排。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修订稿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修订稿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强化《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实施,有序组织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全面履行自然资源部职责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并通过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

现将《标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如下:一、加强标准引领和业务实践加强标准研制与业务工作对接。

对于《标准计划》中保障自然资源安全和公共服务支撑能力、支撑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资产权益管理、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支撑基础通用类和科技创新等标准制修订,请各有关单位为标准研制中的业务实践提供条件和保障。

二、确保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标准研制任务《标准计划》包括261项行业标准计划,55项拟申请立项国家标准计划。

推荐单位和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计划执行工作,在研究经费和专家配备方面切实做好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行业标准计划,请起草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确保于24个月内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

拟申请国家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要继续完善建议书和标准草案,按照国家标准委要求积极推动立项,确保于立项后18个月内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陕国土资党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规则的通知(陕国土资党发〔2007〕27号)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修订后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规则》已经11月16日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议是党组履行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党组会议的内容,根据党组的职责任务确定,主要是:(一)研究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党的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研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事宜;(三)研究、决定机构设置和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以及厅管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挂职和交流;(四)研究、决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和大学生招录;(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重大案件的汇报,并依照党纪政纪做出处理决定;(六)其他需要提请党组研究、审议的事项。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涉及议题关系重大的,应事先与其他成员充分协商。

六、党组会议可根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2231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序推动《自然资源标准体系》《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等标准体系实施,更好支撑我部业务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国家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标准高质量供给和支撑服务的若干举措》等要求,拟组织开展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以下简称计划建议)和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工作。

一、计划建议(一)计划建议重点方向本次征集的国家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建议,内容上需紧密围绕“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工作定位和自然资源部职责。

重点支持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自然资源安全和对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

支持严格耕地保护、生态安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海域海岛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等方面标准研制。

支持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地质灾害防治、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极地考察和海洋资源勘查、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标准研制。

2.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支持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划定管理和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基于城区范围的人口统计监测等方面标准研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

本计划包括拟申请报批标准计划63项,拟开展预研究标准建议25项,在研标准项目备案13项,地方标准项目备案8项。

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拟申请报批标准计划,作为部组织国家标准立项和行业标准报批的依据,请标准起草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由技术归口单位跟进、协调,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拟开展预研究标准建议,请推荐单位和起草单位协调落实研制任务及经费,尽快启动标准预研究,由技术归口单位跟进、协调落实任务。

(三)在研标准项目备案,请有关单位在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框架下,加强标准项目立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推动项目研究与标准研制紧密结合,促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由技术归口单位跟进项目研究进展,加强衔接协调。

(四)地方标准项目备案,请各省厅积极组织地方标准研制,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衔接协调,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好技术储备。

(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发挥好标准在推进工作、强化监管、创新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用标准规范来规范工作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用标准来规范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各单位在标准起草中,应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适用性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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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
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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