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会议差旅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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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保财[2011]36号
关于下发《公司培训、会议差旅相关开支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公司:
经公司领导批准,现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差旅相关开支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差旅相关开支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培训、会议差旅相关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用于规范公司各级员工参加总公司培训、会议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包括参加培训、会议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住地至站点交通费等。
第二条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注:公司领导指人力资源部门界定的相应职务人员;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三条往返交通费管理
1.往返交通费用开支包括火车票、订票费、机票、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需支出。
2.交通工具选择
本着节约成本兼顾效率的原则,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在选择交通工具时应首选成本最低的交通工具,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1)出发地至目的地普通火车行驶8小时以内夕发朝至的,需选择乘坐火车。火车行驶4小时以上的可乘坐卧铺。
(2)需乘坐动车组列车、高速动车、飞机时,应按照
价格孰低、可行的原则选择。
3.公司领导成员参加培训、会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
第四条住宿费用标准如下:
注:公司级指总公司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
系统级指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系列组织的会议、培训。
第五条公司A类以上员工参加培训、会议住宿标准按照《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培训、会议住宿费用仅指住宿房费,不包含房间电话费、洗衣费及其他付费服务项目费用。
第七条住地至站点车费
住地至站点车费指出发地住处(或公司)和到达地的住处(或公司分支机构)至当地机场、火车站、码头的车费。需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1.住地至站点车费包括: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从出差出发地到当地机场、火车站、码头之间的一次往返车费;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从出差到达地机场、火车站、码头至当地住处(或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一次往返车费。
2.员工一次出差到达多处目的地,从一处目的地乘火车、飞机、轮船直接赶往另一处目的地时,从出发地住处(或公司、公司分支机构)至当地火车站、机场、码头的车费以及到达地火车站、机场、码头至当地住处(或公司分支机构)
的车费。
3.前往机场或由机场赴住地时,应尽量乘坐机场大巴或地铁前往,凭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已为员工统一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再报销因出差购买的人身保险费。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的,可报销因出差购买的人身保险费,每人单程次不超过20元,凭合法有效票据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九条员工参加培训、会议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由培训、会议主办部门统一申请预算。住宿费由主办部门统一结算。往返交通费应于培训、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分、支公司办理完毕当次差旅费报销手续。相关账务处理总公司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员工因参加公司内部培训、会议出差,不再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及公杂通讯费。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在本办法规定限额内,结合机构整体预算,制定适应本机构的培训、会议相关差旅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培训会议差旅开支管理规定通知
抄报: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室
校对:张凤华打印 55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