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铁路局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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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局十届职代会
第三次联席会议材料之三
上海铁路局安全生产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局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铁路运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持之以恒抓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道部、地方省、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局内运输站段、运输辅助单位、非运输企业和工程建设指挥部、路局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等其他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方针和思路)
全局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坚持规范管理、强化基础、盯控关键的工作思路。
第四条(目标)
全局安全生产的目标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杜绝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以上和程度相当的其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责任旅客死亡事故,杜绝责任从业人员死亡事故;安全管理规范、设备质量可靠、人员素质达标、
保障体系完备;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全局各单位应根据以上目标,每年初制定年度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分解展开,闭环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
局内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及以上的,均应设立、明确安全管理部门。
局内各单位应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组织构架)
(一)局内各单位均应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和安委会办公室,各车间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班组设立安全生产小组,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网络。
(二)各级安委会作为安全生产的最高管理机构,应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每季召开会议,履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组织、决策、指挥、协调职责;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履行对安委会决策事项的推进落实职责。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应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日常工作程序,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督办安委会决策事项的落实。
(三)各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建立制度,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抓好本单位安委会决策事项和阶段安全重点工作的执行。
各班组(工区)作业前均应开展安全预想,布置落实安全生产作业关键事项。
第七条(安全生产组织)
全局安全生产实施路局、站段、车间、班组分层管理、逐级负责。
路局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全局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站段(单位)为安全生产的落实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落实负责;车间、班组为安全生产的执行主体,对本单位和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各管理层次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的法定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
第八条(设备设施)
(一)路局各相关部门、各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行车设备质量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审批、准入、采购、验收责任制度,按规定执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目录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二)路局各相关专业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各类行车设备的操作规程、检修质量标准、作业流程或作业指导书,不断完善养修体制,科学指导设备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建立设备稳定可靠的质量保障体系。
(三)各设备管理单位应不断完善各类设备养修模式,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工艺,加强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重点及薄弱设备整治,控制设备惯性故障,确保质量动态达标,提升设备保安全的能力。
第九条(人员基础)
(一)路局应加强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管理,配齐配强各单位领导班子,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安全规章、专业技术培训。
各单位应加强对中层干部管理,建立干部绩效考核和培训制度,合理调配车间(站)管理人员,重
点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锻炼、使用和管理。
(二)路局综合和专业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优化岗位设置,配足生产定员。
对新入路职工应进行考试考核,严把“准入关”。
(三)各单位应按照作业量合理设置班次、配备生产人员,配齐配强主要行车工种和关键技术岗位人员。
第十条(教育培训)
(一)全局和各单位应对新入路和岗位调整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建立档案,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由从业人员本人和考核人员签名。
(二)全局各单位应建立职工岗前资格性培训、岗中适应性培训等制度,完善职工教育培训机制,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建设,推广网络化、模块化教学等培训手段。
规范培训基础管理,加强培训考核评估,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主要行车工种考培分离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培训质量。
(三)全局和各站段应对主要行车工种、关键技术岗位及工班长等每年按规定进行脱产轮训;所有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按照“普速~高速”的人员梯次递补、动态调整原则,严格高铁岗
位准入管理;实行就业准入工种(岗位)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应建立岗位竞争和等级管理机制,对主要行车工种和关键技术岗位实行优胜劣汰和等级管理。
应重点加强高铁列车调度员、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高铁基础设施维护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性培训和任职后分层、分专业、分工种岗位培训;应定期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应注重对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新技术运用)
全局应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注重对运输技术装备的革新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的铁路技术产品。
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安全设施和装备,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并优先采用、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装备、工艺项目,形成安全技术项目优先的导向,依靠科技进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基础)
全局各部门、各单位应将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安全生产全过程,从强化和规范安全管理基础入手,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层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过程风险控制,盯控关键时段、关键作业及关键环节;严格管理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路局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和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督促各级安全管理责任的落
实。
(三)组织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办法、措施,发布安全生产命令。
(四)组织局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落实;确定安全项目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定期召开安委会和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的考核,决定安全奖惩。
(六)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安全专题调研,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落实铁道部、路局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在单位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组织落实。
(三)在单位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四)组织制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关键的卡控措施,并动态修订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五)组织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安全奋斗目标,细化展开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召开会议,按月推进实施和考核评价。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费用实施到位,改善现场作业环境,定期组织检查安全设施、装备的运用状态,完善安全设施设备。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
问题库,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八)组织制定、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必须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设备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单位内车间、班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由单位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六)获得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七)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的义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按标作业;
(二)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根据生产需要,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和“有岗必有责”的原则,全局所有管理和作业岗位均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责”。
管理岗位制订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要求;作业岗位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标准、“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和考核要求。
所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动态修订或完善;每三至五年全面修订一次,根据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岗位履职情况纳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规章及标准化管理)
(一)全局应加强规章制度的统一归口管理,分层建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形成技术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规章制度编制、修订、发布和培训程序,严格执行规章会签制度;关键技术规章的修订,由路局技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分析和动态优化机制,定期公布有效规章目录,纳入常态管理。
(二)全局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铁道部相关要求,以创建标准化处室、调度所、站段、科室、车间、班组、岗位为载体,全面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深化标准化管理,重点推进设备、环境、作业、管理标准化建设。
第十九条(专业安全管理及警示帮促)
(一)路局各专业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负责、指导、协调、参与”职能和系统专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设备标准、作业标准等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的完善和落实,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技
术攻关,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等重点问题。
加强路局专业处室对站段,站段专业科室对车间、班组技术、管理的指导帮促,定期开展检查评比。
(二)全局应坚持安全警示管理,对事故多发、隐患问题突出、安全管理滑坡的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预警,并视性质、等级等严重程度进行重点帮促,采取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复查后视情况解除警示。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全局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分级建立安全隐患问题库。
按照整治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加强整治情况督查,闭环管理。
各级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案一档”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治进展,动态管理,验收销号。
第二十一条(安全关键控制)
(一)全局各单位应加强生产现场作业安全关键控制,不断健全岗位作业标准,动态完善岗位作业指导书,明确每项作业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明确各岗位禁令性规定。
加强对现场作业的过程控制,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岗位安全“红线”等禁令性行为。
建立关键时段、关键作业、关键岗位控制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班组自控互控他控的联动互控机制。
(二)全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客车安全关键控制,落实关键项目的职责分工和责任分解,细化作业标准和安全关键卡控措施,建立干部带班作业和跟班写实、监督检查、责任考核等长效管理运作机制。
(三)全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营业线(邻近)施工安全关键控制,建立健全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禁令性规定和刚性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方案审查、
计划提报、现场控制、施工防护、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施工安全关键环节控制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制度,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四)全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自然灾害性天气的关键控制,严格落实防洪地点等级管理规定,加大防洪设施整治投入,整治重点病害;加强对新建线路、高铁路基防护设施检查、监测和监控;落实汛期防洪地点等级管理、看护、检查制度。
建立统一的防灾平台和灾害信息传输和共享机制,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五)全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防火防爆安全关键控制,不断健全完善单位内、尤其是客运站、客运列车防火防爆管理办法,落实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定期对人员密集、重点行车、物资集中、客运列车、车辆停放、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场所进行联合检查和整治。
(六)全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的安全关键控制,明确非正常情况下列车进路控制、列车凭证确认和应急处置等行车安全关键项目,健全预案编制,加强应急组织、作业程序和盯岗把关等各环节作业控制。
第二十二条(结合部安全管理和协调)
全局应加强安全生产结合部问题的管理和协调。
路局专业部门重点负责系统内安全问题的协调,综合部门重点负责系统间安全问题的协调。
各铁路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安全问题的协调。
所有协调工作必须建立常态工作机制,规范协调的运行程序、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解决的时限,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解决日常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结合部问题,追踪督促抓好协调事项的落实。
第五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劳动组织)
(一)路局、站段应按照有利于加强安全管理、有利于现场作业控制、有利于提高运输安全效率的原则,动态优化生产力布局和岗位设置,实现站段管理结构合理、安全生产强化、生产组织便捷、作业流程优化。
(二)全局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做好生产一线的定额、定员、定编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保持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动车组机械师、高铁基础设施维护人员等行车主要工种队伍的动态稳定。
第二十四条(资金投入)
全局各单位应建立保证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强化安全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应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它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护)
(一)全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护,加强劳动安全检查评估,防止和减少各类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
(二)各单位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规范佩戴、使用。
(三)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完善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所有从业人员均应严格遵守防止车辆伤害,防止高处坠落,防止触电伤害,防止起重伤害,防止物体打击,防止机具伤害,防止炸药、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防止中毒窒息等劳动安全“八防”措施,保障人身安全。
第六章高铁运营安全
第二十六条(源头保障)
(一)高铁工程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监管和督促高铁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施工安全质量源头控制,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各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协议,严格落实设备质量标准。
(二)物资采购等部门应严格执行高铁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严把动车组及高速铁路各种产品、行车设备、配件的招标采购、入库验收、上线检测等关键环节,实施最严格的高铁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提前介入)
(一)全局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新建高速铁路工程,结合专业安全质量特点和要求,提前介入高速铁路工程施工建设,熟悉项目建设标准,掌握各系统技术规范和设备功能,加强对工程相关设计、安全装备标准、施工质量、运营设备设施的检查把关,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设计缺陷和源头安全风险,督促问题隐患的整改整治。
(二)路局相关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按照整建制同步到位的要求,统筹做好生产组织的优化设置、人员的选配培训、规章制度的制订发布、联调联试和试运行等各项运营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运营安全)
全面规范高铁运营安全管理,高起点规范高铁各岗位作业标准和流程,形成标准化的作业指导书;加强高铁设备日常检查质量、综合养护维
修和非正常作业环节控制,形成规范化的作业流程;完善结合部行车组织、施工管理及多工种联检联修作业手段和方式,形成一体化的联动联控机制。
建设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用修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检测监控手段,对高速铁路运营设备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动静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体系建设)
持续深化高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固定设备、高速列车、监测监控、调度指挥、人员素质、治安环境、灾害防范、应急处置、安全监管等高铁安全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分工落实责任,分层有序推进实施,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保障体系。
结合技术及设备条件变化,不断完善体系内容,创新管理和维修体制,组织对关键和核心技术的联合攻关。
第七章运营安全环境
第三十条(道口安全)
全局应严格落实道口安全管理职责。
大力推进道口“平改立”,消除道口源头风险;加强道口规范和依法管理,推进道口装备标准化建设,均衡补强道口设备设施,强化道口安全装备,严格日常检查维修制度,确保道口设备、安全装备状态良好;推进道口作业标准化,检查督促看守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组织开展道口应急演练,提升道口看守(监护)人员应急处置水平,实现道口安全受控。
第三十一条(防护设施)
全局应严格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检查责任、周期和维护标准,确保铁路负责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状态良好;加强对属地管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监管,及时督促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