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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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是中华民族真正由分裂走向统一的朝代。汉代之所以能够维持自身的统治数百年之久,与统治者开明的治国思想分不开。汉代从头到尾始终贯穿着重德轻刑的治国方针。本文就是要对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作一番探讨。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产生及确立汉代的治国思想与秦朝截然不同,秦朝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以峻法来治天下,据史书记载,秦朝统治者“收泰斗之赋”,“士民不附,卒录之徒,还为敌仇”。这样的治国方针导致秦王朝后期人民怨声载道,尽管秦朝统一了中国,还是很快在农民起义的汛潮中崩溃。而汉代从汉高祖刘邦开始,由于连年战乱,生产遭受破坏,经济调敝,天下饥谨。不仅人民无以为生,四处流亡而且朝迁也是府库空虚,财源枯竭;以至“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面对着这种严峻的形势,新的统治者鉴于赢秦败亡的教训,意识到继续实行秦王朝的那种暴政,自己势必也会被农民起义所推翻。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生产,重建封建秩序,巩固新的政权,西汉初期的统治者,以黄老思想为指导,采取缓和阶级矛盾,休养生息的政策。短短七十余年,西汉便出现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经过多年的发展,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这与秦代所遵循的法家思想是截然不同的。陆贾向汉高祖刘邦提出了居“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之的问题;建议他效法商汤、周武物“逆取”、“顺守”,“文武并用”。即要求“德治”,实行“仁义”。文和武,也就是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相济为用。汉初黄老思想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学说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这与先秦法家的重刑学说、尤其是秦代重刑学说更是天壤之别。晁错强调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只有这样,才可称为“平正”。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家等多个学派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从汉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到《汉书•刑法志》列举孝惠、高后时的“衣食滋殖,刑罚用稀”,以及高后及景帝各代的“除肉刑”,“定棰令”等等,就立法者愿意来说,都是要改变秦代暴政,要求宽减刑罚。这正是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不同于秦王朝的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之一。它使汉初社会安定,生产发展,经济繁荣。黄老思想为同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过渡性桥梁作用。汉武帝接受董仲舒提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逐步形成了儒学正统思想在法律思想领域的牢固统治。很显然,若不经历汉初的黄老思想的影响,要完成法家思想到儒家思想统治中国这一历史性转变,是十分困难的。黄老思想为中国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确立创造了条件。谈到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不能不提到董仲舒,他是新儒学的奠基人,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主张“奉天法占”、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养士办学等等,以巩固中央集权,因而得到汉武帝的重用。他是当时最具有代表性的地主阶级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逐渐占统治地位,他把天命和群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从理论上加以系统化,提出:“天者一起,百神之大群也”,“王者法天”。“天令之谓命”,“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既然君主是“天”挑选出来的,则名正言顺地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董仲舒还进一步将三纲五常确立为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提出“天不变道不变”,所以三纲五常成了绝对不变的真理!董仲舒对“三纲五常”的神化,不仅使它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核心,而且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也就是说,维护“三纲五常”,便是封建法制的根本目的;符合“三纲五常”的言论行动便是“合理”、“合法”,违背“三纲五常”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罪名要以“三纲五常”为准则,施加刑罚也以触犯“三纲五常”的程度为轻重等等。怎样维持“天子”的至尊地位?怎样贯彻“三纲五常”原

则?其中还有一个统治方法的问题。董仲舒吸取秦王朝覆灭的历史教训,继承孔、孟重德轻刑的思想,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并给予神学的解释。他说:“对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发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面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据引认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德、礼与法、刑都是必要的,不能缺少的。但德是主体,刑是辅助:“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而“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他认识到道德教化和法律强制的“事异而同功”、“其用一也”,即在不同的领域里都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但是,二者的关系为“本”、“末”的关系,而德化是刑狱的根本,因而必须特别重视德化。董仲舒“德”的具体内容,不外是孔、孟提出的省刑罚,薄税敛、去酷吏、兴教化等主张,但在西汉各种矛盾逐渐激化的时期,他的目的在于限制豪强兼并、削弱诸候王势力和全面恢复儒家礼教以缓和阶级矛盾,加强中央集权。所谓:“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威。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它与汉初黄老学派所讲求的不干涉、少干涉主义是迥然不同的。德刑兼施,任德而不任刑,是西汉的统治阶级总结前代的统治经验、尤其是吸取了秦亡的深刻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董仲舒肯定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断的正确的同时指出,在汉朝初建之时,就应该坚决革除秦代“法治”之弊,改变统治方策,实行“更化”。所谓:“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这里所指,正是要求用新儒学的德治和礼教取代汉初黄老的“无为”政治、与贾谊的主张是一致的。他认为,“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从“奉天”的一方面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从“法古”的方面看:“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可见,他是以奉天法古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根据的。从“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和“性三品”的人性论等论述德刑关系,是董仲舒在理论上的创造和特点。他把封建统治的“大德小刑”原则说成是天意的体现,是房屋持久的最高准则,他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即将人类社会的德、刑与先天的“阴阳之道”机械地比附,然后以之为前提作出论证。比如:他主张德刑兼施,便将它说成是四季运行的要求。所谓“夏主生”,生就表现为德;“冬主杀”,杀就是刑;“冬不可废”,因而刑也不可缺少;“夏不代冬”,因而德也不能代替刑。德、刑二者,缺一不可。“王者法天”,因此君主就应牢牢掌握这两种方法进行统治:“德不可共,威不可分。德共则失恩,威分则失权”。他主张任德不任刑,便以“天”“任阳不任阴”来论证:“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生而阴气杀”,“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他主张“先德后刑”、“大德小刑”,便以“天”的阳多阴少、阳先阴后作比附:“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等等。他还从“人性”的角度来作论证。在他看来,孔孟主张“礼治”,所以提出“性善”论,认为正因为人怀本善才有教化的必要和可能。韩非主张“法治”因而采取“性恶”论,认为人们出于“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教化,只有用刑罚强制才能奏效。他自己主张德刑相辅如果沿袭“性善”论,则无法说明刑罚的功能;而若完全照搬“性恶”论,则意味着违背了孔、孟之道。于是,他将孔子与苟况、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折衷的观点:“性三品”说,他认为,善恶二性的表现,又是因人而异的,即分类“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这样“三品”。具有“圣人之性”的人,不经教化便能“善”;而具有“中民之性”的是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又可能不受教化而为恶的人;至于具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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