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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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018年危险化学品、冶金(焦化)行业应急救援技术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8年危险化学品、冶金(焦化)行业应急救援技术竞赛试题(附答案)

姓名:_______部门:_______成绩:_______(一)单选题(1)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以事故类型与危险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预案,属于()。

A.总体应急预案 B.综合应急预案C.专项应急预案 D.现场处置方案(2)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步骤应包括的内容是()。

A、成立小组、危险分析、能力评估、组织编写、评审发布、实施B、危险分析、能力评估、组织编写、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实施C、前期调研、危险分析、能力评估、组织编写、评审发布、实施D、前期调研、危险分析、能力评估、组织编写、培训演练、实施(3)《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要求。

A.经济补偿B.赔偿C.人身赔偿D.财产赔偿(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B.福利设施C.安全设施D.工作设施(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A.本单位有关负责人B.上级领导C.安全生产监督部门D.法定代表(6)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原则。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C.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实事求是、尊重科学C.有法必依、执法必严D.权责统一、以人为本(8)《突发事件应对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A. 2003B. 2005C. 2007D. 2010(9)国家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顺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安全生产法(2018年)

安全生产法(2018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城乡建设、房产、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6月份/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规范事故调查、统计、管理、监督的程序和标准,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为安全业绩考核提供依据。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监督管理实行“依法监督、分类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条款只适用公司内部,不作为各分、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事故管理标准第四条公司事故管理标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参照相关行业规范,根据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事故性质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为了便于事故的分级控制和管理,将“一般事故”分为两级:(一)A级一般事故:通常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二)B级一般事故:通常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8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模拟题--有答案

2018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模拟题--有答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练习题[共540题]一、单选题[共320题](安全管理员)【1】c《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的罚款。

A、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B、八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C、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2】b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尘毒危害的最重要的方法是( )。

A、通风B、生产过程密闭化C、发放保健食品【3】a在气瓶安全使用要点中,选项中描述正确的是()。

A、专瓶专用,不擅自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B、在平地上较长距离移动气瓶,可以罝于地面滚动前进C、为避免浪费,每次应尽量将气瓶内气体用完【4】b《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 )应当建立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的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设备B、重大危险源C、危险化学品【5】b《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A、职工食堂B、员工宿舍C、职工俱乐部【6】b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下列关于安全带表述中错误的是()。

A、安全带应组件完整,无短缺,无破损B、安全带的安全标志的编号应表示使用授权年限C、安全带与安全网的安全标志的尺寸规格不同【7】b根据评价和分级结果,对低于标准值的危险,应采取( )措施。

A工程技术B、建立监测C、防范【8】a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

A、行业标准B、地方标准C、企业标准【9】a电气隔离法是指供电电源部分与使用的回路部分通过可靠措施分隔,让使用部分自成体系,不与其它电气回路或大地相连.一般被隔离回路电压不应超过()。

A、500VB、220VC、380V【10】b《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沪府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日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分适用和参照适用)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二)发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市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区政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特别规定第三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四节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某矿业公司在提高职工安全管理素质的安全管理培训过程中,提出“我公司虽一直处于安全生产状态,但是要时刻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因为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危险因素”的观点,该观点符合()。

A.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B.系统安全理论C.能量意外释放理论D.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答案】 B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责任主体是()。

A.从业人员B.安全生产监管部门C.生产经营单位D.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答案】 C3、某化工企业按照计划进行年度大检修,检修过程中涉及动火作业,下列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说法,正确是()。

A.动火期间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B.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C.六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D.特殊动火作业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答案】 D4、美国运输部安全局局长哈登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能否产生伤害造成人员的伤亡事故,取决于能量大小、接触能量时间的长短和频率以及( )。

A.人的健康状况B.产生能量的原因C.力的集中程度D.事故的类别【答案】 C5、某公司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成立工作组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按照安全系统和人机工程原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为了完成这项工作,工作组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关于各项管理制度分类说法,正确是()。

A.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属于综合安全管理制度B.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制度属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C.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属于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D.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属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答案】 B6、某工厂在提高职工安全系统素质培训过程中,提出“我厂危险源比较多,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所以宁可减少总危险性,而不是只彻底消除几种选定危险”观点,该观点符合事故致因理论()。

安全生产法-2018年

安全生产法-2018年
行业法律法规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的责任形式
追究安全责任 3.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及时救助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 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结论
《安全生产法》属于一般法,是安全生产活动的“母法”。 关于水 路运输、船舶管理、港口管理以及其他与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海事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具有较高的法律位阶,与《港口法》、《航 道法》同属于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是一般法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适用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而行业行政 法规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因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其特殊规定也优先适用。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会受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依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关的法专律责任作出了解释说明。

1Z205030一建《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89道(带答案解析)

1Z205030一建《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89道(带答案解析)

一建工程项目管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一般事故B、重伤事故C、重大事故D、较大伤亡事故【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2018版教材P242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安全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包括( )。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B、事故单位未处理不放过C、事故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D、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E、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正确答案】:ACDE【答案解析】:2018版教材P241(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按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程度,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以上的职业健康事故是( )。

A、轻伤事故B、重伤事故C、重大伤亡事故D、特大伤亡事故【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2018版教材P241( 3 )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 4题:多选题(本题2分)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下列属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重大事故的是( )。

A、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B、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C、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D、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E、造成30人以上死亡【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2018版教材P241(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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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涉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

涉及火灾事故(在不可控制的情况下)要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伤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初步诊断结论;(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将事故的有关情况通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给有关的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破环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进行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十四条事故类别主要包括: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集装箱损、货损、机械车损、交通、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和其它等伤害。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一)一般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二)较大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轻伤6人以上,或重伤3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其统计范围如下:(一)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二)善后处理费用。

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费用。

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无论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均作为上报事故等级的分类基础和对责任者经济处罚的依据。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责任应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后有公司安委办或授权指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安委办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全力配合。

事故发生部门、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设施设备生产厂商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安委办批准,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的类别、原因和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公司安委办审批后,由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存档。

第三十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公司安委办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定部门或负责人自收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复或决定;特大事故应在15日内做出批复或决定,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事故发生的部门、个人及相关单位,应接受公司安委办或安全技术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批复或决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事故发生部门、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撤职等。

对事故责任人或部门、班组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由公司高层领导讨论确定。

第三十四条一般事故的处理。

一般事故为,一次轻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100%;(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50%;(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30%;(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一次,并处以经济罚款500-1000元;(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的班组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300元。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500元。

(七)责任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按照较大事故经济罚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较大事故的处理。

一次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70%;(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40%;(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20%;(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记过处分一次,并处以经济罚款1000-2000元;(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的班组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500元。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800元。

(七)责任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经济罚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重大事故的处理。

一次轻伤6人以上,或重伤3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40%;(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20%;(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10%;(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留用察看一年,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

(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的班组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800元。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1000元。

(七)责任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按照特大事故经济罚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特大事故的处理。

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20%;(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10%;(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5%;(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

(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班组的负责人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并给于撤职处理。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并给于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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