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四章 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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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 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 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 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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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买卖法概述
•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卖 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 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 一 、货物买卖
本章所讲的货物买卖只是指有形动产的买卖,不包括: • 1、不动产的买卖 • 2、权利财产 • 3、技术贸易 • 4、劳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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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货物买卖合同
•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金钱上的对价而把货物 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 。
• 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 同,而且此种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 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 同,在所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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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于接受
C.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 其一为(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 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发价人 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 接受即为有效。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 同成立时。 另一为(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 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 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 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他认为 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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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于接受
D.接受的撤回 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受发价人 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 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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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形式要件 《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 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 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 的限制。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 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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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 (1)是否适用公约,完全听凭双方当事 人自由选择。 • (2)即使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也 可以将合同订立的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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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贸易惯例
•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 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国 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 源之一。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 1、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 2、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 • 3、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修订本)和《托收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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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 •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 最密切联系原则 • 3、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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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接受(Acceptance) A.接受的含义: 接受是受发价人作出的 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 B.接受的效力 :受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 的意思,是发价人、受发价人之间已达成 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对此采用到达主义。 《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 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也是采取到达 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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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关于发价 •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 发价人于发价送达受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 发价的效力,因受发价人的拒绝而失效,即使 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 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 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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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发价 •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 2、品质担保 • 笼统地讲,品质担保就是指卖方必须按照合同 规定的品质交货,如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 型号、包装等都属于品质担保。 • (1)大陆法国家将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称 为瑕疵担保,即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 无瑕疵。 • (2)英美法国家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规定比大 陆法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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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质担保
• UCC的规定:将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 保称为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 明示担保是指卖方明白地、直接地对 其货物所作出的保证。 • 默示担保是依法律规定卖方对货物的 品质必须保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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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思 考 • 明示担保是否一定是书面的担保? • • 如果买方购买一台铁路吊车,假设该吊车 没有任何质量缺陷,并能够吊起除火车车 厢外其他类型的重物,而合同中并无关于 该吊车质量的任何规定,该卖方是否应承 担违反品质担保义务的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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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 一、《公约》的有关规定

1、合同的成立要件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 本条件,一为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一为 合同是否要以书面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 后者为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 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我国已经 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这 些规定,是我们应该遵循或参照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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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关于发价 E.我国外贸实践中的发价 • 发价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常用的是另外一个名称: “实盘”或“发实盘”。 • 相对于此,另有一种虚盘,它是有保留地愿意按 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不规定有效 期,没有约束力,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其内容, 我国外贸实践中的“虚盘”,并不是发价,而是 发价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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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双方当事人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则 适用公约. • (2)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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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参加《公约》时所作的两项保留
•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 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 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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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售10辆汽车用于 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交货后,第三人起 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汽车的所有权, 不允许销售。根据有关程序,买方也参加 了诉讼。法院后判决卖方胜诉。但是买方 由于参加诉讼,10辆汽车未能正常投入使 用从而损失利润1万元,买方还支出了 5000元的诉讼费用。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 遭受的15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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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 >关于在接受中对发价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 (1)在接受中对发价的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 原则上构成了对发价的拒绝,是还价,是一 项新的发价. • (2)如果在接受中对发价的修改与补充并非 实质性的,仍可视为有效的接受.如果发价 人不提出异议,合同就以发价的条件和接受 附加的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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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案例
•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合同约定, 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 交货,货到后30日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 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 赔偿损失。问题:该合同是否适用《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试述其法律适用? 公约适用的范围?
2、品质担保
• SGA的规定: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必须符合五个默 示条件: • A:凭说明书的买卖; • B:凭样品的买卖; • C:凭说明书和样品的买卖; • D:如果商品的品质是按照买方的特定要求来生产; 则该商品的品质应符合买方的要求; • E:如果卖方是在经营业务中出售货物,则应承担货 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的默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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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
•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有关的国内法; 二是国际条约;三是国际贸易惯例。 • (一)各国的国内法 • 1、 在大陆法国家,买卖法一般作为债编的组 成部分编入民法典, • 如《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
•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这些法典通常没 有专门针对货物买卖的法律条款,而把货物买卖 视为动产买卖的一种统一加以规定。
•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为:营业
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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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营业地位于纽约的某公司,有一些建筑材 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 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 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是为 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 *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第安那州 的美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 这些家具被卖方存放在意大利,买方购买 这些家具是为了装修其在法国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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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 一是普通法,它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 不成文法或判例法(Case law); • 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 Statute),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 •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 • 美 国 《1906 年 统 一 买 卖 法 》 ( Uniform Sale of Goods Act,1906)就是以其蓝本制订的。该法曾被美国36个州所采 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 的要求。因此,从1942年起,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 学会即着手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其后曾作过多次 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98年修订本。该法典第二编的标题就 称为“买卖”,对货物买卖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买卖法中是最为详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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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 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 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 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 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 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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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的义务
一、《公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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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① 关于发价 (offer) A.发价的含义 B.发价的构成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offeree)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其发价一旦得到 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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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 源,但是,国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具有国际(即涉外) 因素的货物买卖关系,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才得 以适用。实际上地冲突规范与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 立法中某一实体规范结合在一起,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关系。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 (一)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 (二)由法院法官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根据“冲突规则” (conflict rules)(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规则。
第 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 、卖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1.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3)“货物相符”问题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3.转移货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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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的义务
• 1、权利担保 •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

• 发价在送达受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 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发价纵已送达受发价人, 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 力的发生。 • 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只 要撤销通知于受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 发价人。 • 但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 价是不可撤销或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 不可撤销的,而且受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 信赖行事时,发价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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