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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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 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 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 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 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 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 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险类典型理赔案例
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 【案例简介】2013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 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 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 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 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 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 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
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汽车烧 毁,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费;修车后要换车用, 各项费用花了36000元———这些钱,保险公司都要 赔。 • 【案情分析】车险种类多,主要有基本险和基本险 后的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而附加险项目常见的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 损失险等。按《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损失险 只对汽车在以下5类情况发生的损坏负责: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 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 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 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 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训 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 案例2 因车撞人致死后受损引起的保险纠纷 • 【案情简介】2014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 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 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 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 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 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 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 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 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 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 损失。
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 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 撞,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警队不能 认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 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 法院。
• 【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损 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 称,交警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赔偿 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载的 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50%的 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为3.2 万元。
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 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 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 ,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 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被保险 人周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 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便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偿其该次 事故的车辆修理费。于是,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等 ,争议的焦点是周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 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 ”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 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第十九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 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 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 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 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 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 ,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 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 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 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 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 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 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 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车 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 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 【案例简介】2012年3月,张先生买了辆奥 车辆迪损A失6,险保当险天责到任免保除险问公题案司例投案了例:车辆奥迪损起失火险烧毁、但第保
险公司拒赔
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 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 开车送孩子上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 四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点火开关跑下车 ,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放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 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 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 车照料者)。”张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 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 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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