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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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方法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方法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法第⼀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以下内容需要清算:1、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5、所得税。

6、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所得税管理⽅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作,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平,防⽌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84号)等其他相关法律、⾏政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对企业资产、债权、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作。

第⼆章清算对象第三条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企业所得税清算: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股东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3、企业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企业被⼈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5、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不再持续经营;6、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中华⼈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7、企业由为个⼈独资企业、个⼈、个体⼯商户等⾮法⼈组织;8、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四条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如属于上述规定情形需要进⾏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业务(DOC)

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业务(DOC)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第三人,代理、代办或复核全部或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业务承接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业务计划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八条依据纳税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填报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第九条填报和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十条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企业所得税汇缴新办法今年施行

企业所得税汇缴新办法今年施行

另有 规 定 , 要 是 指 因寿 险业 务 涉 主 及 保 费 的 精算 , 需 时 间较 长 ,国 家 税 所 《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 新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税 人 应 当 根 据 税 收 法 律 、 规 和 纳 法
款 及 时 入 库 , 可 以 准确 界 定 纳 税 人 欠 并
是 明确 了 汇 算 清 缴 的 主 体 为 纳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在 申 报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 现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有 误 的 , 许 发 允
按 规 定 进 行 汇算 清 缴 。
新 办 法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中 涉 及 的税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 方 面 , 范 了 企 业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的 规 行 为 。 办 法 第 七 条 明 确 了 企业 办 理 纳 新 税 申报 时 应 报 送 的报 表 、 料 的 具 体 范 资 围 。另 一 方 面 , 范 了税 务 机 关 内 部 工 规 作 行 为 。新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级税 各 务 机关 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 每 一纳 税年 对 度 的 汇算 清 缴 工 作进 行 安 排 和 部 署 , 税 务 机关 各 部 门 应 充 分 协 调 和 配 合 , 同 共 做 好 汇 算 清 缴 的 管理 工作 。

务机关报 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 》 办理 结 清 税 款 手续 , 述 规 定 将 企 , 上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与 汇 算 清 缴 合 二 为 一 ,适 当 延 长 了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间 , 而 有 利 于 纳 税 人 有 充 足 的 时 间收 从 集有 关纳 税资 料 、 理 税 前 扣 除 申 报 手 办 续 、 行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利 于 税 务 机 自 有 关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纳 税 辅 导 等 服 务 工 作 ; 有 利 于 申 报 与 缴 税 同 步 , 证 税 也 保

XX省地方税务局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XX

XX省地方税务局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XX

**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地方税务局
文号:琼地税发[2005]167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税务机关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直属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办法》,尽快了解掌握其内容和要求,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按新《办法》执行。

**直属局应根据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及时、布置纳税人依时办理审批事项的申报审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按时完成汇算清缴**项工作。

三、从本年度起,**直属局应于6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上报省局所得税XX,以便省局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合理控制税收风险,防范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指导二级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内控流程。

负责规范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对二级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二级单位进行培训学习。

(三)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利用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负责对二级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税收管理方案进行指导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

(五)负责公司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留存或报备。

第六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发票全流程管理、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和对其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3•【字号】武地税发[1998]379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79号)各分、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印发)和市局据此制定的《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管理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凡经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本具体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三、下列税务事项,应在现定时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1、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未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的,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3、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4、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或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1-3项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审批,10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或经县以上税务局特别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申报表和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缴清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一、背景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税金,是企业经营所得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清算,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进行清缴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公平。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2. 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3. 具有独立核算和纳税义务的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2. 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应当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进行清缴;3. 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后,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4. 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情况,并依法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依法纳税。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清缴;2. 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3. 提供真实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4. 配合税务机关。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五)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第四条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

第五条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缴纳的一种税种。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的程序,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正确操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分为月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环节。

每年度结束后,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以计算整个年度的应纳税金额,从而确定是否还需要缴纳税款或者退还多余缴纳的税款。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需要准备并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年度税务信息的主要文件。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按照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提供相关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可供纳税的利润金额,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具体应适用哪种税率取决于企业所属行业、经营性质等因素。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能享受一些减免政策,以降低税负。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等。

企业应满足相关减免条件,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和申报表,并将其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核算。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有义务按照相关税法和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有不实申报或者拖欠税款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处罚。

七、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咨询与辅助工具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汇算清缴涉及到复杂的税务计算和数据核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在税务期间产生的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是对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情况进行计算,并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和缴纳。

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包括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申报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

一、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根据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收入和支出进行计算,并结合相关税项进行清算。

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入情况的确认:企业需要将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进行确认,包括销售额、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2. 支出情况的确认:企业需要将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支出进行确认,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等。

3. 扣除项目的核算: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如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将企业的收入减去支出和扣除项目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5. 税款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需要企业按照一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年度的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等。

2. 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和相关的税务材料,如账务凭证、发票等,提交给税务部门。

3. 税务部门的审核:税务部门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进行审核,检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4. 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按照计算出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行缴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相关法规,以便按照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或者登记的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申报和缴纳的过程。

第二章汇算清缴的程序第四条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

第五条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

第三章申报与缴纳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收入总额;(三)不征税收入;(四)税前扣除项目;(五)应纳税所得额;(六)应纳税额;(七)已预缴税额;(八)应补(退)税额。

第八条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财务报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税收优惠相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后,按照申报的应纳税额及时缴纳税款。

第四章税务机关的职责第十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包括:(一)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进行汇算清缴;(二)审核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三)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评估和检查;(四)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逃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豫国税公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2号)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4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公告〔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该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省内居民企业跨市(含郑州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优化服务意识,主动宣传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构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汇总纳税企业确认第四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备案:(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所有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注意事项

问:企业所得税是怎样做汇算清缴?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 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本文来自: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详细出处参考:/huisuan/ShowInfo.asp?InfoID=92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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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
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
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
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
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
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
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
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

成员企业向汇缴
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

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
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
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
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
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
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
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
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1、暂停后不延长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5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仍为5月31日。

不因暂停而延长。

2、预计暂停时长
3、不受暂停影响的类型
据悉,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将设置专门窗口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的申报,因上述原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不受本次暂停影响,按现行程序及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业务。

4、申报表调整并非政策调整
本次暂停汇算清缴的原因主要为总局近期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地也将据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

而修改申报表本身并不代表着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重大调
整,因此纳税人不宜过度担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身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有补充政策文件发布的可能
纳税人可就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除以表带备的项目)提前进行备案工作,相关随表报送的资料(如: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也可提前着手准备。

会计报表的审计和调整也可提前开展,避免因会计调整事项带来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复工作。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安排
如前所述,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间预计将比以往减少2个月。

但根据以往的实际,1、2月份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数量并不多,因此总体影响不大。

但纳税人仍应合理安排自身办理此业务的时间,避免产生未及时申报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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