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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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最新)

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最新)

一、权利的概述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概念。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

法理学上探讨的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如下:(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二、义务的概述义务则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千⾥之⾏,始于⾜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祝⼤家备考顺利!【篇⼀】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逃税罪 1.⾏为⽅式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的⽅式进⾏虚假纳税申报⽽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扣缴义务⼈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扣缴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为主体 纳税⼈(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只要求数额5万元以上)。

3.多次实施逃税⾏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或者扣缴义务⼈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为,未受过⾏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于扣缴义务⼈,需要同时满⾜以下2个条件,⽽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

(1)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为⼈补缴税款、滞纳⾦(按⽇加收滞纳税款的0.05%)。

(2)已受到税务机关的⾏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判断:⼄采取欺骗⼿段进⾏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

即便⼄拒绝缴纳滞纳⾦,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必须补缴税款、滞纳⾦,且已接受税务机关的⾏政处罚。

【篇⼆】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私武器、弹药罪 1.⾛私对象:“武器”、“弹药” (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对于准备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权利的行使和滥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是个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主动行使的一种行为。

行使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目的,合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而滥用权利则是指个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行使权利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权利的行使和滥用的界限,以便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能够正确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有约束力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及时传递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法考备考中不可或缺的重点。

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在商业社会中,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个体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当竞争则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竞争优势的做法。

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具体情况,了解法律规定,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四、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个体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三个要素。

而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实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操作,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正确分析和解答相关问题。

五、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在生命结束后对财产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继承是指个体根据法定规定或者遗嘱获得亲属死者的财产权益,而遗赠则是指个体在生前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演练1.甲因车祸去世。

同事乙到处诋毁甲,并捏造甲生前的各项荣誉是通过学术造假所得。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甲已经死亡,各项权利随之消灭,所以被诋毁也无可奈何B.甲虽然死亡,但死者的相关利益也收到保护。

只有甲的配偶可以追究民事责任C.甲死亡之后,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D.甲未婚,父母已经去世。

所以无人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答案】C。

解析: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题答案选C。

二、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试题演练2.25周岁的甲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某天因发生车祸被送入医院。

病危之际,在几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甲留下口头遗嘱,表示愿意捐献眼角膜等器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见证人在场,没有书面形式,无效B.虽然有见证人在场,但捐献未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无效C.甲通过订立口头遗嘱的形式捐献器官,符合遗嘱要求,有效D.甲捐献行为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无效2.【答案】C。

解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甲的捐赠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选C。

2020民法知识点总结

2020民法知识点总结

2020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于出生时,终止于死亡。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

另外,根据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成为了法定责任。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依法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新《民法典》中对法人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强调了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2020年关于法人治理的相关法规也得以修订,加强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020年,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新《民法典》中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对于未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此外,新《民法典》还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做出了规定,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财产权利方面,2020年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的规定上。

新《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

对于不动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得到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登记和转让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020年,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真实意思,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此外,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请求权的保护也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0年,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得到了一些调整。

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也得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打击。

五、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主体依法订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2020年,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2020民法必考点表

2020民法必考点表

容,一定是考试重点,做过往的真题一定要做根据民法典改过后的,觉晓法考APP做了修订,如抵押期间以前不能转让,现在可以转让了,之前没有明确约定是连带保证,现在是一般保证了,这些都很影响做题,你民法学的早的,一定要去针对修改的点,单独记一下,单独刷一下对应章节的真题。

【备注2】完全新增的大制度,比如居住权,保理合同,购置款优先购买权,离婚冷静期等肯定要考,至少占30%,而且第一年考往往很简单,你要单独整理下关键词笔记,单独记一下,并且需要练习一下精选的模拟题,知道考察的点在哪里,好好突破!
【备注3】民法是真题为王的学科,一定要好好做真题,民法典改动的做模拟题,但也不可能全考改动的,大部分还是没什么变化的,这些都可以考多做真题突破,民法尽量把近10年真题做了!
【备注4】精选真题里有重点真题和重点模拟题,如果哪些题都错了,你一定要好好再去巩固对应知识点!
【备注5】上面提到的几个重要的总结如下,这些很重要,要认真复习。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合同法 第一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合同法 第一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例题•单选题】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 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 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0320)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五大债我们的学习安排是:首先,第我们将两种较为特殊的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讲完;然后,我们进入债法编最为重要的合同之债的学习,同时将缔约过失之债也放在合 同法编中一起讲解;最后,我们将单独讲授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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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内容】
第一章我们学习两种独特的债,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种债的产Th原因是基于无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事实行为而产Th的,一定要注意产Th的原因是事实行为。通俗地说 ,无因管理就是你无缘无故来管理我的事务,也就是“多管闲事”,但是由于这个爱操心的 宝宝是个好心人,是为了你好才来管理你的事务,因此,法律认为他的这个行为不是侵权, 具有法律依据,叫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是说,你没有任何法律或者约定的理由,你 白白多了钱,我却莫名其妙少了钱,且你多钱和我少钱有因果关系。因此,我想要把我少的 钱问你要回来,但我又不能去偷不能去抢,毕竟钱在你那里,我怎么要回来呢?法律赋予了 我一个权利,叫做“不当得利”。因此,本章内容较为简单,关键是学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一章知识点考试套路固定,一定要拿到100%的分数。
3
第11、12、13天
然后,我们就正式进入合同编总则的学习。对于这一部分的学习也要学会用一条逻辑线 去串联全部的内容,即: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Th效-合同的履行(合同担保与 合同保全)-抗辩权/解除权/违约责任。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Th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四、其他特殊问题(新增) (一)器官捐献 1. 允许自主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赠其人体细胞、人体组 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其捐赠。同意捐赠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 2. 禁止买卖器官: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行 为无效。
第三节 肖像权★★★★
【BT法考·应试技巧】 Q:肖像权,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肖像权。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破题线索在于:是否满足“未 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个条件。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表现有: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2)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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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方法】 为了减轻同学们的学习负担,对于人格权这一章的内容,木木结合历年考题,总结了每 一个人格权的破题思路及线索,提炼成了类似“数学公式”的等式,同学们只需要熟悉并 记忆,做题时按照公式一个个套入,符合则构成侵权,不符合则不构成侵权,这样一来将 大大降低这一章的学习难度。 【本章学习要求】 重点掌握每一种人格权的破题线索,能够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节 肖像权★★★★
【答案】D 【解析】A选项:侵犯肖像权是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的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本题中,整容整的和人家一样不是使用他人肖像。要不然范冰冰要去起诉多少整容的人侵 犯她肖像权?因此,A错误。B选项:整容后我去参加模仿秀也不是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 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B错误。C选项:理由同上,C错误。D选项:张某整容之后从事的一 系列行为并没有使用他人的肖像来挣钱,因此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犯,D正确。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1. 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拥有享受民事权益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体通过民事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在成年达到法定年龄后获得,但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立登记的时候确定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其代表人行使和承担。

2.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是个人或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而民事义务是个人或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合同:当个人或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

•法律规定:当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机构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例如,物权的产生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侵权行为:当个人或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消灭则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变更:当双方在原有权益和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权益和义务。

•合同解除:当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益和义务即解除。

•诉讼判决:当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时,权益和义务可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3.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下列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为意思:行为人必须是自愿进行行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解等干扰。

•行为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现实的和确定的客体。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2020年最新】

司法考试-民法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2020年最新】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答案: C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A、B 项均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小张
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且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故 B 选项正确,当选。
7.8 周岁的王某在全国少儿钢琴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奖金
3 万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赛事组委会可不向王某支付奖金
B. 王某须经其父母同意才可获得该奖金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在
9 岁时受赠钢琴 1 架, 15 岁时受赠名
贵小提琴 1 把。 9 岁和 15 岁时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
C.电视买卖合同有效
D.电视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 B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本题考查的自然人民事行为的类型。
赵小四 15 岁,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在其年龄、
智力范围以内的行为有效;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题目中,
行为无效。”肖特 7 岁时受赠口琴 1 个, 7 岁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

2020法考民法思维导图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2020法考民法思维导图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历年分值:2~4分二、核心考点:人格权、支配权、形成权、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三、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四、知识框架自然人:个人、个体户、农村承包户主体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组织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利益内容①:权利、义务②、责任③一般人身权人格权人身权具体人格权身份权:亲权、配偶权、其他亲属权以权利内所有权容划分物权财产权④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单方允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人格权⑤(生命权、个人信息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民事立法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权利体系债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分类划亲属权(亲权、配偶权)继承权(继承权、受遗赠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支配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权利作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用划分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追认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民事公力救济权利自助行为(扣押财产、限制人身的私力救济方式)救济私力救济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损害第三人利益)①2010/03/01;2014/03/01;2016/03/01;2016/03/10②2014/03/01;2016/03/01③2016/03/10④2013/03/51⑤2010/03/68;2010/03/22;2010/03/69;2011/03/24;2011/03/66;2013/03/22;2015/03/66;2016/03/2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

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

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2020年民法主观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解和区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人的一般能力,从出生到死亡都具备。

而行为能力是指个体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的理解和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目的和形式等。

主体是指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个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针对的具体事物或对象。

目的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目标或意图。

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符合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等。

3.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分析。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过失、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

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形的解析。

民事责任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免除或减轻。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等。

减轻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

以上是对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的一些方面的概括。

具体的题目和解析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020民法知识点总结

2020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17.07% 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自然人和法人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合伙第五节诉讼时效第二部分物权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18.13% 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的变动第三节所有权第四节用益物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第六节占有第三部分债权选择,简答,论述,案例23.47% 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民事行为第三节合同第四节代理第四部分人身权选择,简答 5.33%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四部分民事责任选择,简答,论述,案例20.00%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侵权责任第五部分婚姻家族选择,简答 7.87% 第一节亲属关系原理第二节结婚第三节婚姻关系第四节离婚第五节收养第六部分继承权选择,简答,案例 8.13% 第一节继承权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注:重点部分在总论(对民法基础知识,相关概念介绍),物权,债权,民事责任。

民法对概念重在理解,不需要死记硬背。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三)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自然人和法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完全民事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三)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的人身权按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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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一、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
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

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

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

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

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二、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
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

所受损害又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少的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侵害因为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所失利益又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

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二】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一、不可抗力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后果
因不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退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势变更原则
(一)法律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适用条件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2)情势变更須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責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5)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核
(三)法律效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
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②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无损害赔偿问题。

只存在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由法院酌情决定损失的分担何题)
三、公益性捐赠
(一)法律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后果
若没有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

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否则就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诉讼时效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法律后果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措施,我们将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成为一种共识。

如果此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问题的由来
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发布铁路、航班信息,急寻同程密切接触人员。

铁路部门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人信息?
直接泄露可能涉及到泄露隐私与个人信息。

【篇三】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民法典》规定一种新型的超级动产抵押权,具有极大的考查性。

其起源于英国,最初设立是在不动产,其目的是对寡妇产、鳏夫产和共有财产,赋予出卖人对抗财产上的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判例可追溯到1631年的Nashv.Preston案。

王座法院认为,丈夫向他人借款购买不动产并为出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优于妻子对该寡妇产的权利。

对于超级动产抵押权,我们需要从其概念、法理、构成要件、效力等四个方面进行学习。

一、基础知识
分类
内容
概念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设立基础
鼓励交易、促进融资、担保买卖货物价款
构成要件
①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
②担保的债权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③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效力
该抵押权优先于除留置权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即“留置权 > 动产抵押权 > 融资性抵押权”
二、事例学习
【例如】甲向乙出售奥迪A6L,约定乙分期向甲支付价款。

甲于3月5日将该汽车交付给乙,为担保乙对甲的欠款,乙在该汽车上为甲设立抵押权并于3
月12日办理抵押登记。

3月8日,乙为外出旅游向丙借款,并以汽车作为抵押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7月8日,在旅游途中汽车损坏,乙将汽车送至丁处修理,需支付修理费若干。

现上述欠款乙均无力偿还。

此时甲的超级抵押权优先于乙却不能优先于丁。

【事例解说】
如上例所述:
①甲对奥迪汽车的动产抵押权于3月5日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于3.5设立,乙于交付奥迪汽车后的10日内办理登记);
②丙对奥迪汽车的动产抵押权于3月8日成立;
③7月8日之后,丁对奥迪汽车享有的留置权;
那么,甲丙丁三人的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如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丁>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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