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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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公司,则由“契约者保护基金”对收购公司提供 资金援助,例如,承接日产生命契约转移的青叶生命,就获 得了契约者保护基金2千亿日元的资金援助.如果没有愿意对 破产保险公司进行救助的保险公司,大藏省将设立一家付款 保证机构来负责承接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和保险金支付。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一国政府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一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可分为三部分: 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的法规,对本国保险业
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
授权,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达 到监管目标; 三是保险经营组织为保证保险业内部的健康竞争, 促进行业发展,成立同业组织,对保险企业进行监 督和指导。
案例1
日本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8年的保险费收 入高达4531亿美元,占当年全世界市场份额的 21%,日本保险市场存在着高度寡头垄断的现象, 所以日本的保险公司也大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 险公司,1999年,有13家日本保险公司跻身世界 财富500强。
但是自1997以来,日本发生了多家大型保险公司 相继倒闭的事件。其中包括像东邦生命这样在 1997年财富500强中排名第196位的大型寿险公 司,还有日本人寿保险业的中坚企业,排名第11 位的协荣生命保险公司。因为深陷经营危机,该公 司于10月20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更生特例 法”
事实上,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也曾对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 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7年,发生战后第一起保 险公司破产事件以后,日本政府在保险监管上进一步加 强了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及时公布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信息。日本内阁于1998年3月通 过了有关设置“付款保证机构”的相关法案.在日本新 的付款保证制度下,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而需 要破产清算时,如果此时有愿意救助该破产
在美国,共有6000多家保险公司,几乎每年 都有若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经营 失败的问题。例如1992年,美国有91家保险 公司经营失败,其中产险公司59家,寿险公 司32家,相对于美国6000多家保险公司的总 数来说,其所占的比率是相当小的,对整个
市场的影响也不大。但同时,正是因为每年
都有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才使得美国保险
二、保险监管的历史
1720年著名的“南海欺诈案”(South Sea Bubble),促使议会立法对保险加以 限制。英国于1720年通过立法,授予皇家 保险商社及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的权 利,禁止任何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经营海上 保险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许多保险 商人的不轨行为,整顿了保险市场。
目前,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 直接负责监管工作的是州政府,各州制定专 门的保险法或保险监督法,设有保险专员, 而联邦政府则对特定项目和特定事项的保险 业务进行管理。
除英国采取相对较宽松的监管制度外,各国 对保险业均进行较严格监管。
立法方面,各国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是 其保险公司法、保险业法或保险监督法以及 相关的一些法律。
机构方面,英国是贸工部及其下属的保险局, 法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管理局和保险监督 官,加拿大是各州的联邦保险部和各省完全 独立的保险部,德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监 督局,日本是大藏省及其下属的保险部。
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2.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3.保险业是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第十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和手段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掌握保险监管的含义与内容,理 解保险监管的原则,了解我国保险监管的进 展;熟悉保险监管历史中一些标志性事件, 熟悉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
教学要求:掌握保险监管的原因、目标、模 式。
的适用申请,该法规定了以保险公司为对象的 重建型破产手续。此前的10月9日,排名第12 位的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也宣布破产。短短10 余日里两家大型保险公司接连破产,这在战后 的日本还是第一次。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对日本保险业的经营 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且还直接影响着整个日 本金融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日本93%以上家庭 的切身利益。所以,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 是日本经济和金融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并且也关系到整个日本社会的稳定。
案例2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因此西方国 家大多都实施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 监管制度,并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标准的监管 预警和防范系统。例如,美国的保险监管是要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 能力,确保费率的充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 其中对于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偿付能力监 管”。
四、保险监管的目标
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3.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维持合理
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4.防止市场失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 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 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 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现代意义上的被认为出现在美国。1851年 美国新罕布什尔Leabharlann Baidu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监督机构。1855年, 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类似的保险监管机构,三 年之后,伊莱泽·赖特被任命为该州的保险 监管官。赖特为保险监管的未来指明了方向, 提出了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为目标的现代保 险监管概念,被称为“保险监管之父”。
市场在优胜劣汰中得到不断发展,也使得美
国保险监管机构在处理“问题保险公司”的 时候更加富有经验。
但是,在日本,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保险公司本来 就规模庞大而数量较少,使得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 公司破产方面“输不起”;另一方面,日本在二战后, 对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使得问题被掩盖,保险监管机构 缺乏应付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