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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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煤办发〔2009〕18号
关于执行《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公司各经理、各部、科(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管理和质量保修方面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过程中,要严
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切实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特此通知
附: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程验收办法通知
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
共印25份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在霍尔辛赫建设项目中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促进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资产移交、保修。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包括井巷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3日内或竣工验收前7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按附表一格式)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机电设备质量保修书(按附表二格式)由供货商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日内或系统联合调试前7日内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由工程管理部(或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工程质量保修书填写的竣工日期按竣工预验收通过日期填写,竣工验收通过日期(或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以质量监督站签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备案表(或质量认证书)中填写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第四条工程未竣工但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时,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从工程接收证书签署日期为准,未填写接收证书的按前款规定执行。同
一工程的土建、安装部分分别由两个施工单位完成,土建、安装相互交叉施工形成的工序转换交接证书不作为保修期起算依据。
第五条工程竣工预验收、正式验收应有工程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工程使用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未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时,企业档案室不得对竣工报告加盖公章,工程不得进入保修期。
第六条工程保修期满后,公司工程监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按附表三格式)办理签证手续。
第七条工程或设备保修期到期前一个月,企业管理部会同房屋、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管部门对建筑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填写工程缺陷一览表(按附表四格式)。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工程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修单位限期维修,并同时通知监理单位。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其负责人应在保修通知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保修单位接到本公司相关部门的保修通知而未按保修合同进行维修服务时,公司按保修合同可委托第三人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发生后,企业管理部应及时将费用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保修单位和公司财务科,财务科负责在保修单位预留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等额费用。
第九条工程或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保修单位未按保修合同进行维修服务,且公司已按合同向保修单位付清预留质量保证金时,由公司法律事务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保修单位交涉和提出索赔要求,
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科不应审批和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1、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缺陷责任期)未满时。
2、竣工报告未审批或竣工时间与实际明显不符时。
3、未按本办法要求的时间、格式出具保修书时。
4、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未完成又没有相关认定资料时。
5、因施工单位原因竣工资料未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或备案未通过时。
第十一条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开始起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未结清工程价款的工程应按本办法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表:1、工程质量保修书
2、设备质量保修书
3、工程(设备)保修签证单
4、工程缺陷一览表
附表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出具。
附表二
设备质量保修书
附表三
工程(设备)保修签证单
附表四
工程缺陷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