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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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
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虽然这本书有一定的时代和思想局限性,但仍值得我们去阅读。

那么“法的精神”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孟德斯鸠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
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法提醒着存在物的初元理性,同时建立了各种存在物之间的联系。

但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会受萌生出的欲念引诱,违背自己的初元法则。

我们需要道德规范来提醒自己,因此立法就是为了让我们恪尽义务。

自然法先于其他任何法则诞生,在社会组成之前便为人们所接受。

自然法是依据人的需求产生:人们害怕什么,就会有相应的法条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渴望什么,就会有法条来保障。

我觉得自然法就是反映了人类对生活的愿望和要求。

法律是人为的。

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会扩大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这促进了万民法的产生,维护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

每个国家内全体公民还会设立自己的公民法。

法律的制定要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体系所能承受的自由度、人民的习俗、宗教信仰等相结合,同时立法时还要考虑各种法律还要相互照应。

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但这里的专制政体与我国古代的君主专制并不完全相同,这里的专制政体指君主政体因腐败而蜕变成的最坏政体,不是指君主独自掌握政权。

人民在共和政体中尤为重要,人民既是君主也可以是臣民。

这种政体中,基本法就是确定选举权的法。

公民的选举权是最高全力,例如雅典混入公民会议的外邦人会被处以死刑,就是因为他篡夺了最高权力。

组成公民会议中公民数量的确定极为重要,这关系到全体人民的意见是否得到表达,罗马衰亡的原因之一就是组成公民会议的人数从未固定过。

由于大部分公民具有参选的能力而不具有被选的资历,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也成了一条基本法。

此外,投票方式和人民立法也是基本法,投票公开,立法要经过人民的同意才能长期实行。

共和政体中除了民主政体还有贵族政体,贵族政体即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但要贵族政体要保持完善,有很多要求。

首先元老院人员的选择,不能自动填补空缺,这样会造成权力的专制。

再者,成为贵族家庭的门槛不能过高,这样贵族集团置身于人民之间,无选举权的人民会很少,越来越接近民主政体,结构体系更加完善。

君主政体中,君主有中间、从属、依附他的权力。

君主权力的行使也需要中间渠道,贵族就是为他而生的中间和从属权力。

贵族是君主的基石,他们支撑着君主政体。

西欧社会中的僧侣与我国的僧侣不同,西方的僧侣指传教士,他们的地位高于贵族和平民。

文中孟德斯鸠强调了僧侣管辖权固定的重要性,因为僧侣的权力是阻止一个国家由君主
政体蜕变为专制政体的屏障。

君主的权力的实施除了需要中间渠道之外,还应有监护机构,这样才能防止权力向君主、贵族的集中。

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君主会将权力下移,将事务交给大臣处理,为了避免纷争会设置宰相,设置宰相便是基本法。

文中说的东方国家都会设置宰相的说法有偏差,我国宰相自秦朝设立并在明朝建国初期废除,为了防止宰相专权,而不是为了将权力下移。

第三章三种整体的原则
原则与性质不同,原则代表着实行这种政体的人的情感并推动政体,而性质是决定政体。

美德是民主政体必需的原则,是贵族政体不必需的原则,是君主政体排斥的原则。

在民主政体中执行法令的人会意识到自己也受法律的约束并要为此承担后果,而其他体制中执行者不需要这种顾虑。

但美德可以完善贵族政体,抑制贵族的贪念。

他们以品德节制自己的权利,降低自己的地位;与平民平等,或者维持内部平等。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美德。

国家的存续不需依赖于对祖国的热爱、对自我利益的舍弃、对他人的保护等一切美德,而依赖于法律,国家免除了对人民具体美德的要求。

那么在君主政体中什么取代了美德作为君主政体的动力?那荣宠意味着对权力和赏赐的野心。

野心对共和政体有害,但却是促进维护君主政体的良剂。

它会使政体中的每个部分奋力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又将他们联系起来,向整体的公共利益靠拢。

但专制政体中万万不能有荣宠,君主的权力全部转交给那些受委托的人,荣宠和权力过大就会促使他们萌生篡位的野心。

这时就需要畏惧来压制他们的野心,因此专制政体的动力和原则就是畏惧,来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完整。

第四章教育法应该与整体原则相适应
教育法是我们最早接触的法,决定我们将成为什么样的公民。

不同政体中公民不同,教育法也不同,它是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

共和政体教育法的目标是培养美德,君主政体教育法的目标是争取荣宠,专制政体教育法的目标是使臣民畏惧、服从号令。

君主政体中,人们接受的主要教育始于步入社会,这种政体号召人们追求荣宠。

人们在社会成长中学会以献媚、工于心计等方式得到荣宠;教育还要求人们举止方面讲究礼仪,这也是为获得荣宠而设,防止得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人而名声扫地,什么好东西都得不到。

专制政体的教育是为了培养臣民的奴性,使他们对号令绝对服从。

因此他们的教育面十分狭窄,我国古代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就是为了是臣民实力变弱,产生畏惧心理,最后沦为奴隶。

共和政体最需要的就是人民对法律和祖国的热爱,教育法就是为了培养这种美德。

这种爱的激励从儿时就开始抓起,儿童的父辈是教给他们这种爱的第一个人,这种爱以这种方式不断传递给下一代。

第五章立法应该符合政体的原则
民主政体中法律就是为了确立平等,让人民热爱平等、节俭。

贵族政体对美德的要求没有民主政体严格,因为财富差距悬殊,他们无法达到真正的平等。

因此他们只需采取宽和的政策来避免极端的不平等。

简而言之,贵族政体中法律的目的就是控制贵族的权力和财富,减少他们的特权,一旦权力过大,就会妨碍执法,引来暴君政权。

君主政体的法律需要适应荣宠这个原则,通过荣宠牵制人们。

同时君主政体一人主事,可能决定草率,法律还要降低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专制政体的法律要使臣民畏惧,生活在这种政体之下的民族本身就愚昧、胆小、萎靡,无需制定太多法律便能使他们畏惧。

第六章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民法
专制政体中君主独揽商业,人们死后土地、财产甚至妻子儿女都归君主处置,这就省去了继承法、商业法、财产法等法条。

任何事都仅凭君主的意志进行统治,根本不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也就不需要什么民法。

君主政体的民法则要复杂得多。

君主下设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事情做判决,判决关系着民众的财产、生命以及荣宠。

因此判决要谨慎,依据的法律也要详细有道理。

如财产有很多种:继承所得财产、婚后共有财产、父系财产等等,每种财产都要制定各自适用的条规。

一个国家内的不同地方也要制定不同的法律,考虑这个地方的习俗、风土人情,专制政体中君主绝不会这样因地制宜的制定法律。

而且随着判例的增多,法条还要不断进行修正。

刑法
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司法程序一样繁复,因为他们更关心公民的财产、生命、自由和荣宠,花费更多精力保护。

而专制政体,君主拥有绝对权力,这种权利是他抛弃复杂的法律,将法律简化,凭意愿办事,置人民于不顾。

审判形式
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可亲自审案;而君主政体下,这是万万不能的,这样会出现君主既是法官又是原告或当事人的情况。

造成司法程序的混乱乃至废除,君主可能控制不住欲念凭意愿判案,使君主政体沦为专制政体。

刑法的轻重
残酷的刑法适用于专制政体,来达到使人畏惧的目的,却不适用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

在宽和政体中,爱国、耻辱、对荣宠的渴望这些情感足以阻止人犯罪,立法者更注重敦化民风,而不是加重刑罚。

人民自由多,刑罚便少;人民自由少,刑罚便多。

刑罚的力量
刑罚不在轻重,而是为了惩治犯罪,使人感到耻辱不再犯罪,这才能达到惩治的目的。

严酷的刑罚有时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当人们对严酷的刑罚习以为常时,刑罚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这就是只有在施行暴政的国家刑罚才不能使人感到耻辱的原因。

罪与罚也要相对应,要按正确比例处罚,量刑有别。

第七章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奢侈永远与财富不均成正比,奢侈来源于方便和舒适地剥削他人劳动所得。

奢侈程度与国家的贫富程度以及聚集人数有关。

聚集人数越多,人想出风头的虚荣心越强,他们试图通过奢侈吸引注意力。

共和国中财富均享,这就不会有奢侈。

在平等政体下,美德会促使人们不热衷于出风头,也就少有奢侈。

奢侈一旦在共和国中蔓延,就会腐蚀人们的心灵,使政体瓦解。

共和国中节俭法是必须的,它用来提醒人民保持节俭的美德。

而奢侈适合君主政体,所以节俭法对它无太大作用。

君主国家中肯定会存在贫富不均,富人的挥霍还可以解救穷人。

君主政体的存续还要依靠奢侈,奢侈会把部分公民被剥夺的生活必须还给他们。

君主政体下,妇女不受太多约束,她们的魅力被朝臣用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地位自然不低。

专制政体中,妇女是绝对的奴隶,没有自由,完全服从于自己的丈夫或父亲。

共和政体中,妇女虽然在法律上自由,但要受习俗限制。

所以三种政体中,生活在君主体制下的妇女自由最多,地位最高。

第八章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

民主政体的腐化始于两个极端:一是不平等精神,一是极端平等精神。

不平等会使
民主政体变为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

而极端平等精神与真正的平等精神大相径庭,真正的平等是与我们地位平等的人领导我们,极端的平等是人人要求与领导者平起平坐,都相当法官、官吏、元老,不愿将权力托付出去,这就扰乱了社会秩序,使政体腐化。

贵族政体的腐化始于贵族的不依法行事、独断专行,贵族人数越少,权力越集中,专制程度越高。

贵族实施世袭制后,腐化程度也达到了极端。

君主政体的腐化始于君主的事必躬亲,君主任凭自己的冲动扰乱原本正常的社会秩序来展示自己的权力。

专制政体的原则本身就是腐化的,并且一直持续。

第九章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其实就是国家政体与如何获得安全的关系。

共和国想获取安全需要建立联邦共和国,因为其既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越性又有君主政体的外部力量,可以为共和国提供防御力量。

专制政体可以牺牲边境来保护腹地,还可通过建立藩属以自保。

两种方法都是使国家之间彼此分离。

君主国家可以通过保卫边境、驻守军队获得安全。

第十一章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治的关系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角度,另一个是从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角度。

自由有多种含义,但绝不是不受约束,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是有做法律许可的事的权利。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使用万民法的执行权即行政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即司法权。

为保障自由,立法权与行政权不能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构。

司法权也要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会造成权力专断,公民自由和生命交由法官一人决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则会成为压迫者。

作者提倡立法权应由全体人民执掌,但由于不便管理可选举代表。

我国的立法权就是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机构还应以合适的频率集会,以避免将决议权交给行政机构,使其拥有绝对权力的状态。

第十二章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公民法也能促进自由。

依据罪行的性质定罪量刑有利于自由。

罪行有四种性质:危害宗教,伤害风化、伤害安宁、伤害公民安全。

有些共和国中有为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针对个别公民制定的特殊法,这种法律受到西塞罗反对,因为法律的威严来源于它适用所有人,我也认同他的观点,特殊法应该被废除。

君主政体下为审讯某人而任命的专员会削弱自由。

第十三章税收和国库收入额与自由的关系
臣民享有的自由越多,税收就越重;徭役加重时,税收就会减轻。

政体宽和的国家中,自由是对税收的补偿。

而在专制国家中,臣民没有自由,较轻的赋税是对他们的补偿。

共和和君主政体下可以增加税收,共和国中人民相信税收是缴纳给自己的并愿意缴税,君主政体中税收是臣民对君主尊重法律的褒奖。

专制政体则不可增税,因为这种政体中臣民完全没有真正的自由,奴役已达到极端。

不同政体适合的赋税性质也不同。

专制政体下君主只分给臣民土地而无饷银,税额只能按最贫困者的支付能力确定。

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这类宽和政体则适合征收商品税。

第十九章法与民族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民族精神受气候、宗教、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影响,是民族生活的核心。

只要民族精神不与政体原则相冲突,就应当受到立法者的尊重,这样可以使人民更接受法律,法律得到更好地实施。

而且专制国家的民族精神一旦被改变便会引发革命。

第二十章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贸易的特征就是和平,促使人拥有公道观念,净化一些蛮族的习俗,但同时也会破坏人们不愿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道德。

在君主和专制政体中,贸易建立在奢华之上;在共和政体中,贸易则建立在节俭的基础之上,有些君主国为了阻止节俭性贸易还会设定相关法律以法律维持国家贸易的稳定性。

法对国家的贸易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贸易又影响着国家的衰亡,清末政府对贸易的封锁带来了国家的毁灭。

总结:通过读《论法的精神(上)》这本书,我深刻的了解了法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性以及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法律的发展规律。

同时我对作者归纳的三种政体有了初步的认识,了解了不同政体下法律性质、原则以及设定法律的目的,法律还与风俗、土壤性质、气候性质等多种因素有关,这以前是我以前完全没有想到的,为以后的法律学习奠定了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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