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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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
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
假期3天。
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
再婚者。
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3天假
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天
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
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详见《云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
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
(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
广东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详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福建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详见《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详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
湖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详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安徽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
(详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
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
(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