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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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
川劳社医中心函[2007]64号
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行购药联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解决好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周期过长的问题,减轻参保人员资金垫付压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经省劳动保障厅领导同意,决定在部分定点药店和医院实行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因患门诊特殊疾病,在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后,凭医院处方及个人医保卡,可在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药房购买门诊特殊疾病用药,个人只支付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省本级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药店与省医保中心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和报销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按照省级单位和定点医院、药店分布情况,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为5家,定点药店56家(包括前期试运行的21家定点医院和药店),具体名单附后。今后,省医保中心将按照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联网结算覆盖范围,不断满足参保职工需要。
三、实行联网结算后,省医保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票据报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药店、定点医院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经单位经办人说明原因后仍可按原办法办理。
四、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可报销的诊疗项目暂不能实行定点医院联网结算,结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请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参保职工,广泛宣传,尽可能使用联网结算办法,提高报销时效,方便参保职工。
附件:门诊特殊疾病购药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的药店和医院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门特联网结算通知
抄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级各相关医院、药店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07年11月15日印发附:门诊特殊疾病购药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的药店和医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