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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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有效降低担保业务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代为履行的法律行为。由我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担保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被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或称代偿风
险,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风险即反担保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等。
第五条、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系统化原则及有效性原
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建立必要的担保业务风险信息收集、防范、监管和转化办法。系统化原则是指风险控制应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内容,并与公司的整体业务发展战略相结合。有效性原则是指风险控制应贯彻于公司担保业务的每个环节,涵盖公司所有的担保业务,以统筹的方式综合运用动态监测、定量与定性分析等技术手段。
第二章风险控制机构体系
第六条、公司的风险控制机构由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风险管理部和担保业务部共同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组成,是公司风险控制的最高管理者,承担如下职责:
1、根据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
2、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的实施与修订;
3、根据公司总裁办公室的提名,确定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选;
4、根据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项目报告,批准或否决公司的对外担保项目;
5、根据担保部和资产风险管理部的建议,批准代偿后担保项目的风
险转化方案;
6、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管理部门,由公司董事会垂直领导。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
人组成,全部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出任。
第九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项目评审需要,由公司总裁召集,出席会议委员不得低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
会议决议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
于单笔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20%的项目须出席会
议的全体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1、为公司董事会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建议和咨询;
2、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批准;
3、监督董事会批准后风险管理办法的实施;
4、对于公司项目评审委员通过后的担保业务,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5、定期审核公司在保项目的风险控制程序的实施,监督公司担保部
和资产风险理部的风险控制工作;
6、对于公司代偿后担保项目的风险转化方案,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与
咨询;
7、定期派员监督公司的项目评审会;
8、根据公司总裁的提名,任命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的总经理;
9、公司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担保部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办法规定组成,是公司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机构,承担如下风险控制的职责:
1、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实施机构,对每一担保项目的尽职调查中,
确保调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合法、有效;
2、负责风险管理部担保项目风险分类、担保项目现场监管、问题项
目的资产保全与诉讼工作等;
3、为公司问题项目向风险管理委员提供建议与咨询;
4、接受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在保项目的质询与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1、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草拟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
2、制定公司的风险评估指标,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具体项
目的风险管理中实施;
3、对公司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分类汇总,保管风险管理的文
档;
4、对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项目在担保业务部的配合下进行现场监
管;
5、对每一拟担保项目提供一份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供公司项目评
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参考;
6、资产风险管理部的总经理须出席公司的项目评审会,并拥有一票
否决权;
7、对每一在保项目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供担保部、风险管理委员参考;
8、对不良项目在担保部的配合下进行资产保全和诉讼工作;
9、对于代偿后的担保项目,草拟风险转化方案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节风险评估办法
第十二条、公司的担保风险评估是从风险管理的理论出发,对担保将涉及的项目风险、市场运作风险、个人道德、心理风险、资信状况、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进行分类测评,作为对项目保前调查中的重要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风险评估应充分考虑公司的信用扩张能力,公司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五倍。
第十四条、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应设计符合公司担保业务现状的风险评估模型。
第十五条、公司担保部在风险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应制订相应的业务评估手册,指导担保部的担保业务工作,担保业务手册至少须包括如下内容:担保原则、评估指标、担保流程、定量分析、定型分析、尽职调查报告、保后检查等。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流程由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制定,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担保部配合资产风险管理部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于每一担保项目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前,应完成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经营及相关登记资料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