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条文解读、物权法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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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沿山打鸟,见者 有份”。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 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 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 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 其所有权归属已定。你的财产就是你的,我 的财产就是我的,防止出现你的财产可以是 是我的,我的财产也可以是你的这种权利的 混乱现象。
❖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 这一条是说本法的适用范围。
❖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说明本法只适用于民事关系。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是以国有经济,即社会主 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同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 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所谓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民 事行为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关系。
❖ 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只限于“因物的归属 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 那么什么是物呢?
本法所称的物有两类:一类是是指动产和 不动产。另一类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 权客体”。
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 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 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 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 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 为不动产和动产。
制度,具有实现“物尽其用”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部分 条文解读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有什么作用?
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 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 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 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 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野生动 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 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 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 关于“物尽其用”。
❖ 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 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物 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更重要的方面是所 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 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
❖ 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 权,交给农户使用,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 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对外资企业,宪法规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本法就是要维护这个经济秩序。
❖ 我们可以把本法的目的概括为:维护一个制度和一 个秩序。
❖ 那么如何维护一个制度和一个秩序呢?就是通过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 权”来实现的。至于如何明确、发挥、保护,后面 自有具体条文规定。本法从明确、发挥、保护这三 方面加以展开。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 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制度。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 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反之, 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 一些农村发生山林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 纷,甚至导致流血事件,就是因为山林、土地归属 不明,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国有企业之间, 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房 屋纠纷。
❖ 因此,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 归属,明确权利界限,哪些财产是国家的,哪些财 产是集体的,哪些财产是私人的,哪些财产是张三 的,哪些财产是李四的,有利于减少和消弭产权纷 争。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发生产 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 段解决纠纷。
❖ 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 样的义务;
❖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 事责任。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 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 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 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 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司法考试)物权法条文解读、物 权法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 物权法简介
❖ 《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自1993年启动,历经 立法机关八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 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制订 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 1、物具有形体并占据空间,法律的主体,永远不得成为法律上的客 体。但是脱离人身体的部分似情况可以作为物,如 移植器官中的客体问题;
❖ 3、物是人力能够控制、有法律价值的物。无法控 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任何人 也不能对无法控制的物主张物权。没有法律价值的 物,如一般意义上的空气、一滴水、一粒米,通常 不作探讨。
❖ 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沿山打鸟,见者 有份”。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 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 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 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 其所有权归属已定。你的财产就是你的,我 的财产就是我的,防止出现你的财产可以是 是我的,我的财产也可以是你的这种权利的 混乱现象。
❖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 这一条是说本法的适用范围。
❖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说明本法只适用于民事关系。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是以国有经济,即社会主 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同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 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所谓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民 事行为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关系。
❖ 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只限于“因物的归属 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 那么什么是物呢?
本法所称的物有两类:一类是是指动产和 不动产。另一类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 权客体”。
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 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 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 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 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 为不动产和动产。
制度,具有实现“物尽其用”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部分 条文解读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有什么作用?
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 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 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 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 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野生动 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 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 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 关于“物尽其用”。
❖ 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 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物 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更重要的方面是所 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 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
❖ 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 权,交给农户使用,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 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对外资企业,宪法规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本法就是要维护这个经济秩序。
❖ 我们可以把本法的目的概括为:维护一个制度和一 个秩序。
❖ 那么如何维护一个制度和一个秩序呢?就是通过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 权”来实现的。至于如何明确、发挥、保护,后面 自有具体条文规定。本法从明确、发挥、保护这三 方面加以展开。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 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制度。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 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反之, 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 一些农村发生山林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 纷,甚至导致流血事件,就是因为山林、土地归属 不明,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国有企业之间, 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房 屋纠纷。
❖ 因此,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 归属,明确权利界限,哪些财产是国家的,哪些财 产是集体的,哪些财产是私人的,哪些财产是张三 的,哪些财产是李四的,有利于减少和消弭产权纷 争。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发生产 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 段解决纠纷。
❖ 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 样的义务;
❖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 事责任。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 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 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 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 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司法考试)物权法条文解读、物 权法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 物权法简介
❖ 《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自1993年启动,历经 立法机关八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 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制订 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 1、物具有形体并占据空间,法律的主体,永远不得成为法律上的客 体。但是脱离人身体的部分似情况可以作为物,如 移植器官中的客体问题;
❖ 3、物是人力能够控制、有法律价值的物。无法控 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任何人 也不能对无法控制的物主张物权。没有法律价值的 物,如一般意义上的空气、一滴水、一粒米,通常 不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