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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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闽人大常[1994]2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1.22
【实施日期】1994.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4]29号)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划,改革办学体制,在政府统筹管理下,逐步做到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或者由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积极发展和扶持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
鼓励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及国外友好人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和行业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社会各方面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评价、鉴定工作,并指导就业。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等技工学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需求预测,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按需施教,灵活多样,产教结合,注重实效。
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评估制度。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为主,学制为二至四
年;经省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学制可为一至二年。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中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职业高级中学培养中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等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开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有与教学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三)有与教学、实验、实习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场所和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