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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细则

鉴定评审细则

二、鉴定评审细则1.鉴定评审工作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1)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2.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现场鉴定评审1)申请单位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三)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四) 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2)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的工作:——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附件A)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2篇)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2篇)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____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规范特种设备的许可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许可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许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设备类型、使用环境、技术性能等特点划分许可分类。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强化对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许可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交特种设备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一)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等;(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包括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等;(三)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证件、培训等;(四)特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出厂合格证明等;(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装置、紧急停机装置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合格后,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应当确保特种设备满足法定安全要求,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第三章许可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合格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发放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信息:(一)特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商等信息;(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三)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四)特种设备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并可以按期延长。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应当遵循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完整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新版)..

(完整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5-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Rules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目录正文 (1)附件1 约请函 (4)附件2 现场审查通知函 (5)附件3 备忘录 (6)附件4 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7)附件5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8)附件6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现场审查具体内容与审查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表格,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受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其基本程序为:鉴定评审约请-确认申请材料-成立鉴定评审组-现场审查-整改确认(必要时)-级别核定-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对于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且出具每个项目不少于两份的试检验检测报告(电站锅炉、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可以只出具一份)。

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一名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项目检验师(或者无损检测Ⅲ级)资格的人员签署的对申请机构检验检测能力的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申请项目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加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特设〔2019〕3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范本(2篇)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范本(2篇)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许可制度,包括特种设备许可的审批、发放、管理和监督等。

二、特种设备许可的范围1. 特种设备许可包括以下几类:(一)烧结机组;(二)锅炉;(三)压力容器;(四)起重机械;(五)电梯;(六)客运索道;(七)大型游乐设施。

2. 对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许可的主体1. 特种设备许可的主体为特种设备许可机关,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设立。

2. 特种设备许可机关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特种设备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四、特种设备许可的申请1. 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需向特种设备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特种设备的详细信息和其他相关材料。

2. 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五、特种设备许可的审批程序1. 特种设备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仔细核实。

2. 初步审查通过后,特种设备许可机关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评估。

3. 特种设备许可机关将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复审,并决定是否发放特种设备许可证。

六、特种设备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 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其过期后需重新申请许可。

2. 特种设备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特种设备许可机关提交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检测报告。

3. 特种设备许可机关将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七、特种设备许可的违法行为及处罚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特种设备许可机关将取消其特种设备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特种设备的使用规定,特种设备许可机关将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行政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09
•【文号】质检特函[2011]104号
•【施行日期】2011.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
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分别组织了压力管道鉴定评审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合格的新增或增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公布。

附件:1.新增或增项压力管道鉴定评审人员名单;
2. 新增或增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鉴定评审人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
新增或增项压力管道鉴定评审人员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2•【文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下列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与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与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含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与审查记录,同时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与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含: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与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含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含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操纵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与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有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很多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受理决定书;(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0.2本细则中给出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或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要求表述为“以上”“以前”“不少于’,“不小于,,等的,均包括本数。
10.3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10.4本细则白分布
10.1本细则中给出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或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要求表述为“以上”“以前”“不少于”“不小于”等的,均包括本数。
增加4.3,其它顺延至4.11
4.3申请单位的质保工程师须经相关机构考核合格(分数达80分以上),方可与鉴定评审机构预约现场鉴定评审。
6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6.3.2
(2)人员资质条件资格证、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以上的还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当月或上个月),或者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当月或上个月)等];
C3人员情况的核查
C3.1.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制造质量保证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应提供工作经历说明、职称证书原件),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应提供毕业证书)。其履行岗位职责通过现场交流或理论考核(试题由评审组命题)进行验证。
C3.1.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取得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员证(项目:A);具有锅炉制造质量保证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应提供工作经历说明、职称证书原件),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应提供毕业证书)。其履行岗位职责通过现场交流或理论考核(试题由评审组命题)进行验证。
A5技术负责人(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命文件;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设计)、批准人、审核人、校核人、设计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有效的劳动合同;非退休人员:近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和工资支付凭证(按现场评审日期往前计算,可不含现场评审日期当月);退休人员:近6个月工资支付凭证和完税凭证(按现场评审日期往前计算,可不含现场评审日期当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总局57号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总局57号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3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类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

0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0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宣贯会上的讲话

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宣贯会上的讲话

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宣贯会上的讲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宣贯会是总局第一次召开的有关鉴定评审工作的会议。

鉴定评审工作关系到能不能通过行政许可真正实现安全把关的客观效果,关系到能否通过改革创新建立起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行政许可新机制,也关系到政府在行政许可这项工作上的形象。

因此, 这次会议对于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严格准入,坚持从源头把关,实施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上实行行政许可的意义和责任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条例》确定了两项基本制度,其中首要的一项就是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行政许可,这是对包括安全产品在内的政府管理最严厉的一个管理措施和手段。

国际上对安全产品有很多管理方式,比如,政府或者有关机构提出安全的基本要求、基本标准,企业采取自我声明的方式,遵循标准,保证产品符合要求;再比如,政府不直接干预,而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产品实施公正检验、认证;还有,就是政府用行政的手段实行许可,产品要进入市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准入资格,这是政府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实施的最严格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什么对特种设备实行这么严格的管理方式呢?我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从源头上看,特种设备是产品,而且是涉及人身安全,甚至关系到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产品,事关重大;第二,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不是所有八类设备在主要工业国家都实行行政许可,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制还不完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装备水平都比较低下, 与工业化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要采取一种适合自己国情,能够实施有效管理的方法,这就是行政许可。

国务院的决定,体现了对人民、对社会极其负责的态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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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 2 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 10 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 3 名鉴定评审人员;(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 5 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条许可实施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考核大纲进行。

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见附件 2。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 5 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 1 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 1 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机构超范围进行鉴定评审的,其鉴定评审报告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 3);(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检测的,应当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 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 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组一般由 3 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 5 人。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见附件5)。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 2 至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 6),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二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诉。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十五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2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 日内向相关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工作:(一)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二)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三)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四)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督促鉴定评审机构加强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境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鉴定评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所属行业单位性质申报类别(首次、第次、变更)鉴定评审项目项目设备种类设备类别原有新申报人申明与签署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鉴定评审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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