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地税局关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内容的几点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锡市地税局关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内容的几点说明
〖发布日期:2008-07-26〗〖作者:〗
〖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关闭〗
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通过这一条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另外,新条例第五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新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等级和使用税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07]275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等级和使用税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锡暑办发[2007]180号)的内容,我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原有的4个等级调整为5个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如下:一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9元,征收范围为锡林浩特市市区一级土地;二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二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一级土地;三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三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二级土地以及其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的一级土地;四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四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
三级土地以及其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的二级土地;五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征收范围包括除上述征收范围外的应税土地以及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土地。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