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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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正文说明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规范市场秩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依据
序,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主城区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
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业主自
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六十五条
扁平管理,建立健全“市住建部门强化管理、贵
池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
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
作为社区建设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居
委(楼道长)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
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
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地物业管理规
章制度;监督管理本地及外地来池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检查考核标准;
组织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档案,落实开发项目物业设施配套等工作。
市规划部门应加强新建物业的公共配套设
施、市政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保障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物价、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专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和职责
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物业管理
的有关工作。
(二)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含站前区、开发区、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
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
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初审、现场核实并组织实施;负责老旧小
区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备案工作;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及时处理相关投诉;负责对街道、社区物
业管理日常考核工作等。
(三)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具
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配备2-3名专兼职工作人
员,明确一名科级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改
选、换届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和备案
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负责社
居委、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召集;监督、指导
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
务;帮助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在物业合同履行中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及时
处理相关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
关系等。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具体人员,做
好物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办
事处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
举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的活动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及时调解物业管
理中的纠纷,及时反映居民意见,指导和监督物
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楼(道)长做好
小区居民楼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
权益。
第五条新建物业在预(销)售前应落实前
期物业管理,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及临时管理
规约,并征询贵池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所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意见。其中3万平方米
十六条
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市、区政府建设的廉租房、
安置房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
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临时管理规
约由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一
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
规划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无偿提供物业服务
用房,并由规划、国土部门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前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
置条件。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按照不少于100平方米配置;5万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2‰配置;25万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
立的使用通道,配备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具备办公条件。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储藏室、值班室、警卫室等不得作
为物业服务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
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建
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
和面积。房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用房独立测量、
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内)。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
用。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行政组织和业
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建立健全业主
委员会制度。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
八条、第三十条
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
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
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委会换届、改选所需经费,
按每户3元计算,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照1:
1:1比例分摊,经费归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
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
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按照基础设
施条件的不同,建立健全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分类管理。
条例》第二条、三十四条新建小区一律实行综合性、专业的物业管
理,根据小区规模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