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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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正文说明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规范市场秩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依据

序,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主城区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

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业主自

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六十五条

扁平管理,建立健全“市住建部门强化管理、贵

池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

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

作为社区建设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居

委(楼道长)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

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

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地物业管理规

章制度;监督管理本地及外地来池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检查考核标准;

组织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档案,落实开发项目物业设施配套等工作。

市规划部门应加强新建物业的公共配套设

施、市政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保障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物价、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专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和职责

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物业管理

的有关工作。

(二)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含站前区、开发区、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

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

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初审、现场核实并组织实施;负责老旧小

区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备案工作;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及时处理相关投诉;负责对街道、社区物

业管理日常考核工作等。

(三)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具

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配备2-3名专兼职工作人

员,明确一名科级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改

选、换届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和备案

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负责社

居委、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召集;监督、指导

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

务;帮助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在物业合同履行中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及时

处理相关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

关系等。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具体人员,做

好物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办

事处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

举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的活动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及时调解物业管

理中的纠纷,及时反映居民意见,指导和监督物

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楼(道)长做好

小区居民楼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

权益。

第五条新建物业在预(销)售前应落实前

期物业管理,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及临时管理

规约,并征询贵池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所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意见。其中3万平方米

十六条

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市、区政府建设的廉租房、

安置房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

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临时管理规

约由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一

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

规划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无偿提供物业服务

用房,并由规划、国土部门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前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

置条件。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按照不少于100平方米配置;5万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2‰配置;25万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

立的使用通道,配备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具备办公条件。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储藏室、值班室、警卫室等不得作

为物业服务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

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建

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

和面积。房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用房独立测量、

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内)。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

用。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行政组织和业

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建立健全业主

委员会制度。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

八条、第三十条

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

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

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委会换届、改选所需经费,

按每户3元计算,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照1:

1:1比例分摊,经费归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

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

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按照基础设

施条件的不同,建立健全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分类管理。

条例》第二条、三十四条新建小区一律实行综合性、专业的物业管

理,根据小区规模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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