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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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
2.
2.1登记注册
2.2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
?
?
3.检疫审批
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以下称《检
4.报检
4.1
提供以下单证:
(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
一联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
5.1查验内容。
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5.2
5.3
2-1-2
5.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6.
6.1货主或代理人凭上述有
6.2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并按规定采样进行检验检疫。
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
的容器、包装外表。
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
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实验室检验
8.l项目及标准
8.2
8.3
9.检疫出证及处理
9.l
9.2
9.3口岸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发现问题,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要求对外索赔的,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10.检疫监督
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10.2进境动物产品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10.3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允许加工、使用。
对擅自加工、使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境动物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