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
立法基本知识问答
《立法基本知识问答》1.什么是立法权?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2.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立法体制是指明确一国政权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
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等,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3.我国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参与我国立法体系建设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等。
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4.我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
第二,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贯彻民主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第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5.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一、试论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
法学是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性生活发生影响。
影响的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
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
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作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以从它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此。
二、试述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答: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性法学和综合性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一、理论法学,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的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法律实际生活和庆用性法学中概括出来的较为抽象的理论,同时又指导法律实际生活和应用法学的发展,是后两者的理论基础。
第二、应用法学,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三、历史法学,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概述•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三是制衡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一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二、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政治制度上的这一特点,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在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入手。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有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
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国旗、国微和国歌等制度;(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即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直接表现;•(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家权力机关的名词解释
国家权力机关的名词解释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负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
它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核心,具有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能。
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立和职能划分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发展和民众福祉至关重要。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类型国家权力机关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这三个机关在现代国家中通常是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并且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立法机关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机构,主要由国家议会或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组成。
立法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的意愿,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规范社会行为。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范围的行政管理,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
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审判机构,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独立公正地解决纠纷和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的最高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它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分立与合作国家权力机关的分立与合作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分立意味着将国家权力划分给不同的机关,使各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相互制约,以防止任何机关滥用权力。
合作意味着各机关之间需要相互配合,形成权力的平衡。
国家权力分立的基础是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保障了各机关的独立地位和行使权力的范围。
宪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和框架,确保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合作体现在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合作配合上。
例如,在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向立法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可以提供法律解释和执行的支持。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四(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不重复”原则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相当宽泛。
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规定不够科学、内容过于原则的必然结果。
按照现行立法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从事项的内容上划定地方立法的权限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更可行的立法选择是,在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同时,从形式要件的限制入手,对地方立法做出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
关于地方立法的条件限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可以立法,即遵循“不抵触”原则。
实践证明,不抵触原则仍难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
因为:其一,该原则并不能避免目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重复立法”。
其二,由于赋予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地方报送中央的法规无一件因“抵触”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此项原则在实践中已形同虚设。
而“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抵触”,“地方立法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怎么立就可以怎么立”。
显然,按照此类认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应是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
其三,按照立法的严格解释主义,“不抵触”原则应当包括这样的含义:在中央未予立法的事项上,地方立法不得先行涉足。
因为“不抵触”隐含着要有中央法律为地方立法依据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地方立法不得先于中央。
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势必掣肘地方立法的手脚,脱离中国国情。
但如果做上述宽泛解释,又可能招致地方立法的权力扩张。
因此笔者主张,地方立法除了必须坚持“不抵触”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不重复”和“不越权”原则。
重复立法的现象是近年来中国地方立法的一大弊端,现已呈蔓延趋势,其浪费、低效的危害也日益显凸。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由于在立法事项上有一些内容竞合,因而往往容易出现下位法部分或大量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严重者甚至在仅有30多个条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中只有一、两个条文不重复,而这一、两个条文却是对处罚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一、中央一级(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地方一级(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 方立法工作 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 中
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 , 应3 - 进而分析 目 立法规定和 立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前 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 和方法, 推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国下的权力 由地方或人 民保 留。联邦制国家
一
般采用这种理论 , 比如美 国。其成员在组成联邦
法权。这种状况伴随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生改
变。
时, 将一部分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交 由联邦中央行 使, 但联邦成员还保留其余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 , 所
纵 向立 法权 限 也不 同 。根 据地 方 主 义 的权 力 来 源 ,
行条例 的权力 , 但是从法律上讲 , 治条例只是民族 自
自治地方如何进行 自治 的基本法规 , 单行条例则是 解决民族特定问题 的单项法规。所 以, 不仅 民族区 域 自治地方以外的地 方没有任何立法权 , 即使是实 行 民族 区域 自治的地方 , 其立法权也有限l 。17 3 95 J 年宪法 , 甚至没有保 留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的有 限立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 目前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问题 已成为掣肘 我 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
进 一 步发展 的瓶 颈 。
、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约因素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限划分 不 当: 一是可能出现 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
律文件和认 叮各种 法律规 范的权 限进行划分 的制度 。包括纵 向的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和横 向的权 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论文
浅议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14-02摘要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在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方面。
经济特区的双重立法权问题又是其突出表现。
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寻求实践层面的最佳妥协。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限划分双重立法权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在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法律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和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
上述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其各自的立法权限边界规定的比较清楚,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关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原则是“根据”原则。
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可见,宪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活动,是以“根据”为原则的。
对于此“根据”原则的理解,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分歧很大,主要观点包括“依据说”、“授权说”、“职权广义说”和“职权狭义说”①。
从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不能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根据”原则。
行政立法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即行制定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从实证的角度说明,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径行制定。
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行政法规。
而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应当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第56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首先,对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权限划分,我国宪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二者之间的权限范围。
学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包括“根据说”、“职权说”和“自主说”②。
法理学理论
法理学理论提示:笔记中带★为课堂特别强调重点内容,其他也为课堂老师指明需注意和重视内容,非不重要,不可忽视。
前言:法理学在综合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
由考试大纲和样题可以看出,法理学总分值比重大,共占40分。
在综合考试中难度较大的分析题和论述题共45分,法理学则占25分。
可以说,法理学是综合考试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关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
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
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由于它没有各部门法所对应的法典、法规,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基本围绕指定教材,即《指南》进行复习(周旺生语)。
第一章、法的特征(非重点章)#1、法、法律的词义本节的着重点应放在指南第一页的第三部分,即掌握法律狭义、广义的概念。
1、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的两层含义;#2、法的形式特征(已经考过,但可能考简答)★本节列出的四部分内容都很重要,思考问题时也应由这四个角度出发。
学习时应注意与第三节内容的联系,即由形式特征到本质特征。
一、法律的一般特征:来源: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除标题外包括下属3点:法律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特点:概括性;以法律规范为主;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一个法律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包括三小点及制定的定义,认可,认可的三种情况;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二)、(三);★4、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一)、(二),法律的程序性:实施和制定法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3、法的本质特征★学习时由二、三、四部分着手,与上一节相呼应。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特征,了解即可;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这一部分是重点,可出论述;★法律是一直与规律的结合,应着重理解法律与规律的联系和区别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观的、意志的。
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
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
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
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
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政治框架中排除了“多党竞选”和“多党轮流执政”。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或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像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派别之间尔虞我诈和互相拆台。
在我国,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
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原则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基本原则(一)集权与分权相平衡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现代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格局。
现代西方国家都在强调建立福利型经济国家,这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利,而西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却要求中央集权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福利国家的建设和垄断经济的发展两者间的矛盾并没有使西方国家陷入国家混乱中,反而是两者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更好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因为“现时的分权,是以中央集权为前提的分权;以分权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并不是一种与中央相隔离的自治,而是一种对中央具有很强依赖性的自治。
”【1】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国家的单一制结构形式以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央所拥有的权利过分强大,导致地方权利渺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央能够随意的对地方事务进行干涉。
我国宪法第89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由于目前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任务并没有完成,两者的权限仍然处于模糊阶段,中央可假以“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为由干涉地方事务,扩大中央集权,侵犯地方自治权。
因此在今后制定相关处理中央与地方法律规范时应该对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范围进行划分,约束中央的权力,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做到二者的相互平衡。
(二)维护中央权威,注重地方民主原则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
在转型的时期,我们需要一个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来保障转型的顺利完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文化差异显著,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操控全局,则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分崩离析。
这就需要各个地方政府尊重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的正确领导。
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根据各个地方发展具体的情况,采纳地方的意见,不能够一味的以中央的政策对地方实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
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
许安标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制》
【年(卷),期】2000(000)003
【总页数】2页(P7,6)
【作者】许安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11
【相关文献】
1.论行政规章的制定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 [J], 翟新辉
2.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r——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 [J], 刘振磊
3.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J], 王艳丽;徐涛
4.中央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探析 [J], 蔡家琴
5.完善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路径探索——以现行央地事权划分的特点切入 [J], 汪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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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机构,职责是什么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机构,职责是什么相对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我国的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他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总在质疑,我们是如何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的,很多人都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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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中属于最高地位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
2、全国人大的职权:(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2)最高任免权: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3)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相关知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
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
看完了本文的内容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吧,在这方面是有相关的规定,大家需要做好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在职权上是怎么来规定的。
高中易考知识点我国的机构
高中易考知识点我国的机构我国的机构可以理解为指我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和部门,涵盖了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多个领域。
下面将对高中易考的我国机构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我国的三权分立我国的三权分立指的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
这三权的分立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政府运行和权力制约的基石。
1.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力。
我国的行政权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行使,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其中,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权力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
2. 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
3.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审判案件、保障法律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力。
我国的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二、我国的政府部门机构1.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
它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等机构。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各部委负责各自的专门工作领域,委员会则负责特定的事务管理。
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指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部门。
地方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
三、我国的行政机关1. 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中央政府下设的各个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政务管理和行政事务。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总局等机构,如教育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2.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设的行政部门,负责地方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如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等。
四、我国的司法机构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权益的实施和公正。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
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
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
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
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
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
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
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许多国家在消极限制“行政立法权”的同时,还规定政府享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确认,使政府在议会立法中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权,甚至是立法的支配权,行政机关绝不会因为“消极限制法”的采用而束缚了依法行政的手脚。
在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
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
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个,议会通过67个,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个,通过的有26个,通过率仅为3%.所以,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国议会的崇高地位和议会立法的明确权限,但事实上,“如果第四共和国的政治机构是以国民议会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话,那么,新的(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机构则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
议会的地位、权限被显著地削弱,而总统的地位和权限则明显地加强了。
” 此外,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
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等四种条例,只有法令条例这种方式属于授权立法的立法形式。
其二,积极规定法,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或应当规定的事项,包括:1、依据宪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2、依据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3、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4、根据基本法律或法律的授权规定需要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5、为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充分实现社会福利,需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6、行政工作和行政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同时,也应当对此项权力的行使做限制规定,具体可包括上述“消极限制法”的有关内容。
试论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
关键词 :立法 权 限划分 地方立法
圜 单制家全人及常会立立体 据本地方实际制定 的实施办法 、条例等;第三 ,适用范围具 制处核地。法制一国国权何 国 一心位立大其委在法法 是于国,国体是个家家如 中
划 分 的 制 度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 面 的 内容 ,一是 哪 些 国家 机 关 享 有 立 法 权 、享有 多大 的立 法 权 ,二 是享 有不 同立 法 权 限 的 国家 机 关 之 间是 一 种 什 么 样 的 关 系 。根 据 宪 法 、 法 法 和 有 立 关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国的 立 法 体 制 是 统 一 的 、多层 次 的 立 法 我 体 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的组成部分 , 但它们的效力等级不同 。 国的立法权主要集 我 中在中央 , 地方立法权限较小 , 地方立法是 国家立法体系中 的 一 个 层 次 , 要 是 对 国家 立 法 的 实 施 和 补 充 , 适 应 范 围 主 其 具 有 地 方性 和 区域 性 。 1 地方立法的权限及特点
我 国 实行 的是 单 一 制 分 层 次 的立 法 体 制 , 方 的立 法 权 地
是 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在探讨地方立法权限时 , 首先应符合 宪法 与法律的基本规定的限制 。 地方立法应规避全 国人大及 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 如国家 的基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 、义务 、国 防 、外 交、领土 、领空等 。地方立法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 ,结合本地域的特 点,制定实施细则 ,不得 与宪法和法律
1 . 补 充性 。 .4 2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 , 当把 重点放在 “ 应 拾遗 补缺”上 ,即地方立法处于补充、执行 中央主导性 立法 的地
二分划限权法立国中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二二、中国划分立法权限的思路和方法就法律上的规定而言,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容多有交叉、重合,或者含糊不清,导致地方与中央、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一些事项上都认为自己拥有立法职权。
鉴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于立法权限规定内容本身的混合不清,有人主张放弃划分立法权限的努力,认为这将是徒劳无功的,与其尝试进一步划分立法权限,不如维持现状,将注意力更多地投向立法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悲观。
尽管立法权限划分最根本的是政治体制的设计和改革问题,但在这个体制未做重大变更的前提下,从技术上对立法权限的某些方面做出更明晰的划分,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有可能做得到的。
从技术层面来看,中国宪法和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立法主体、立法权限形式和立法权限内容。
在立法学上,立法主体是指拥有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律(广义的法律)权力的机关(机构)。
由于各个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管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因而它们之间以层级或系列关系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纵横交错的体系。
立法权限形式是指立法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使立法职权及其结果的表现形式。
由于立法表现形式的不同,构成了以位阶关系组合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这个体系是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如果仅从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上来区分各自的立法权限,相对来讲是比较容易的。
中国现行的立法权限体制主要就是由这两部分组成。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划分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内容的立法权限划分。
立法权限划分的实在要求主要还应包括立法事项即立法内容的归属的确定。
显然,中国宪法和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内容划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当根据什么思路和按照什么方法来划分这两个方面的立法权限内容。
就划分思路而言,立法是实行中央集权制,还是地方“分权制”,或者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划分方法是为划分思路服务的,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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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一、引言“立法权就是为立法者所拥有,由特定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①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权简而言之就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权力。
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权仅指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的活动,通常称之为国家立法权;而广义的立法权,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古典的宪政论者,更是对行政机关的立法予以坚决的反对和抨击。
他们从纯粹古典的宪政理念出发,奉行严格的形式法治主义的要求,担心行政权的恣意与扩张会造成对公民权的破坏与侵害。
②他们主张“议会至上”的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依照契约组成的,而在一个国家内部,唯一能够代表民意的国家机构是议会,法律的正当性也正来源于此。
同时他们也主张严格的三权分立,认为为保持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必须严格各自职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行使。
古典宪政论的代表人物洛克在其著作中解释了不宜由行政机关立法的理由:“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具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③“如果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④然而,行政立法的发展并不因为古典宪政论者的反对而停滞不前,行政立法发展扩张的背后存在着强大的社会推动力。
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完全靠市场自发作用进行调节的自由资本主义日益显示出其难以根本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弊端。
这时,国家的干预便成为一种必须,国家只能加强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对立法数量,立法技术及立法时限的要求越来越高,仅靠议会立法已显然无法适应工业化时代的需要。
这时候,议会的立法垄断权实际上已经难以维持,行政立法的迫切需求超越了对于其合理性的争论。
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
韦德所言:“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立法在实践当中是不可缺少的,而不在于理论上难以使其合理化。
”⑤当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被纳入一国立法体系时,即产生了一个如何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分配立法权的问题,即立法权限的问题。
所谓立法权限,就是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界限,“主要是指能在多大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应在多大范围内行使立法权,事实上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的问题。
……包含两层意思:一指立法权可以和应达到何种界限,一指立法权不能超越何种界限。
”⑥合理划分立法权限对于一国建立完整的立法体系至关重要,如果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很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1、可能出现重复立法,不仅浪费立法成本和资源,而且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和矛盾。
2、可能出现权力的不平衡或过度倾斜,导致某些国家机关因有职无权而虚设。
3、可能出现一些立法空白领域。
4、可能因立法权限划分混乱,而造成政治体制结构的实质上或形式上的不合理,一致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
⑦我国关于各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长期以来都存在争论,而人们翘首以盼的《立法法》也并没能为这些争论画上句号。
所以,在我国进行立法权限范围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立法权限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权限划分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以及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
本文将仅就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展开比较粗浅的论述。
二、比较中外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划分(一)英国在议会民主制度的发源国英国,行政机关的立法称为委任立法,又叫次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管理法规。
”⑧英国是典型的委任立法的国家,立法权完全属于议会,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立法权,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授权方能取得立法的权力。
英国议会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么都能做。
”⑨英国议会不仅在立法范围上没什么限制,并且分权也不严格,对于议会如何授权性行政机关制定法律也没有什么限制,因而英国议会与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是模糊的。
议会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可以不受限制的将各种事项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其中包括在别的国家认为是不能轻易授权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如决定重要原则的权力,一定的征税权力,排除法院司法监督的规定等。
正因为此,英国曾一度出现委任立法泛滥的忧虑,学者曾一度对委任立法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⑩英国在体制上号称“议会至上”,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实际上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权限是比较多的,政府对于议会立法的参与、渗透和控制也比较明显。
按照英国的政治理念,政府要受议会控制,但在实践中,“议会…控制‟政府已是无稽之谈,议会并不能控制政府,几乎总是政府控制议会。
”英国政府在议会立法过程中起着较大作用,行使立法提案权就是其中之一。
(二)法国法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幻的过程,总的趋势是不断抛弃自由主义思想,加强政府立法职能的过程。
最早在法国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理论认为,国会代表国民公意,是国家中最高机关。
而政府制定的条例只以执行法律为限。
到上个世纪20年代,由于政府职能的增加,有时为了应付政治和经济危机,有些事情需要迅速处理,国会的行动太慢,这种情况迫使国会授权政府在一定的时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称为法律命令。
到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时期,最初的自由主义思想已经完全放弃。
?议会不在至高无上。
1958年宪法在继承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在中央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关系划分上,强调行政机关不得从立法机关中产生,扩大总统的行政权,法国立法体制具有总统集权的特征。
?法国议会与政府的立法权限划分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处于同等的地位,有时候行政机关什么可以要求宪法委员会宣布议会的立法越权而无效。
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列举了属于议会的专属立法权,而在第37条又规定法律之外的事项都作为命令事项,由总统行使。
这种列举议会专属立法权,而未列举的事项由总统行使的做法,被有的学者认为是削弱立法权、强化行政权的手段。
?法国立法体制体现了法国社会行政权的主导性,行政立法的内容、范围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可就本身固定领域以执行条例、自主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的形式立法,还可以接受或要求议会授权制定法令条例。
所以,在法国,“条例是汪洋大海,法律是大海中的孤岛。
”?(三)美国19世纪的美国,在边沁理论指导下的美国是不承认授权立法的,行政机关不享有立法权。
直到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判决中指出,规章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具有相同的效力,广义的法律应包括规章在内。
?在1941年U.S.v.Darby案和1942年Wickard v.Filburn案中,法院对行政专长给与了很大的尊重,授权立法终于得到确认。
?尽管从理论上讲,美国是一个严格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原则上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各行其是,不存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划分。
但是,实践中,美国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又可以制约立法权,总统事实上在立法方面拥有重要的权力,事实上形成了总统和国会分享联邦立法权的局面。
?总统的立法权有五类:立法建议权、法案签署权、立法否决权、授权立法权、行政命令权。
?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将行政机关的立法称为规章制定,有三类:实体规章、程序规章和解释规章。
该法没有明确划清行政立法的权限,但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一是宪法规定由国会制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以行政规章加以规定。
二是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标准。
三是宪法虽未名文禁止,但原则上受到限制的权限。
(四)中国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受苏联的影响很大,认为立法权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一个机关来行使。
苏联1936年宪法第32条规定:“最高苏维埃是行使苏联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斯大林在《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有一个机关,即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来行使,不由某一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必须铲除才是。
”在这种理论指导之下的新中国立法体制,呈现出单一的立法主体特点,全国人大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
甚至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立法权,更不用说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了。
尽管国务院从成立伊始,就有立法活动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但实际上不拥有法定立法权,其立法活动亦不被视为真正意义上正式的立法活动。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了对立法权限的重新配置。
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至省级人大;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保留地把对法律的解释权下放给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1982年宪法,对国家的立法结构作了彻底的改动;1986年,全国人大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订,立法权延伸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这便形成了我国后来立法权限划分的雏形。
那么我国中央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在立法权限问题上如何划分呢?实际上,我国1982年宪法第89条就列举了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宪法89条的规定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
早在立法法起草过程中就有就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展开充分的讨论,讨论中对于全国人大的立法事项与国务院的立法事项分别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有:(1)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事项;(2)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方面的事项;(3)普遍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基本义务履行方面的事项;(4)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的事项;(5)基本的经济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事项;(6)国防、外交的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7)宪法明确规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应当立法的事项。
?关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1)保证法律实施的事项;(2)确定所属各部门任务和职责方面的事项;(3)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中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操作运转方面的事项;(4)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中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操作运转方面的事项;(5)制定法律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而经济与行政工作又迫切需要予以规定的事项;(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