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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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完善:争议中的民办学校
税收政策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谢锡美
2004年《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本应是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件喜事,却激起轩然大波,不但因民办学校税收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案件数量激增,而且还出现了因税收问题民办学校诉税收部门的事件,更为重要的是还导致全国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的极不一致状态。浙江、湖南等省对所有类型的民办学校都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除个人所得税外,税不进校;而一些省的个别地区对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历教育也收企业所得税。在这种现实背景下,确实需要对现行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作一精细梳理,以发现其间的矛盾与冲突,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
一、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功能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扶持政策的一项基本措施。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激励、促进、导向功能。
1、激励功能。所谓激励功能,就是指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能有效地激发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热情,能有效地解决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问题。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宽严,实质上是向社会表明了国家及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程度,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坚定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或持续办学的信念,有利于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如对于投资办学的社会力量而言,在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他们举办学校的一个重要砝码。优惠的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减少民办学校不必的开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成社会各界以捐赠或投资等形式增加对民办学校持续的经济投入。
2.促进功能。即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方式是通过税收政策的不同优惠程度对民办教育市场进行细分。通过税收政策将民办学校细分成捐资办学及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两个不同的市场,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最终实现民办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为民办学校提供市场保护,实现教育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公平发展。从行业的性质来看,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与营利性的企业事业组织相比,也是经济竞争中的弱者。出于权利平等、公平竞争考虑,国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应采取予以保护,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这是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
3.导向功能。即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优化民办学校的区域布局。一个区域的民办学校数量多少才适宜,难以用精确的数学公式来推算。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政策环境的差异,往往在一些地区,民办学校一涌而上;而另一些地区,民办学校数量极少。这就造成民办学校整体格局极不合理,也为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带来隐患。对民办学校的布局管理,传统的控制手段主要是行政审批,这种手段不但会因人情因素的渗入而造成民办学校进入门槛的事实不平等,同时也为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合理的税收政策具有弥补行政调节这
一方面的不足。通过税率的高低及优惠政策的程度这些调节手段,可以把民办教育投资者和办学者引导到合适的区域,从而达到控制区域内民办学校数量和层次的目的。
二、我国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法规现状
纵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直接针对民办学校而制定的只有一项,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9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文)。该通知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专门针对教育税收的法规是2004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通知对涉及到教育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关税等十一个税种专门规定了优惠政策,它是对过去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税收优惠规定的总结和细化。
散布于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主要有:
1.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发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00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2000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涉及到的一些税收项目实行了免征和减税的优惠政策。
4.2002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6.在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的通知》中,对于大、中、小学校,专科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函授学校、业务培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群(室)、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图书馆、体育场(馆)、会堂、学生食堂、职工食堂、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零税率。
7.《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从这些法规的规定的来看,对教育税收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只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资助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享有同公立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