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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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缴纳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机构或征收部门申请现场查验和专项基金返退。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审核返退工作接受财政、审计、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征收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按项目规划审批核准的建筑面积,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并领取相关业务宣传资料。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地点为各级墙材管理机构设立的政务事项办理窗口。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作为缴费单位预付款附件资料(不作报销凭证),缴费单位申请返退时需提供缴款书原件,不予返退的资金由墙材管理机构出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

第七条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包括建筑或构筑物基础墙体材料查验和建筑或构筑物的主体墙体材料查验(以下简称为基础查验和主体查验)、建筑节能查验。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时间节点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墙材管理机构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

一、基础查验

砌体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出正负零后,其他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底板未浇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基础查验申请,查验内容包

括:

1、是否使用了相关文件规定禁用的墙体材料;

2、使用混凝土普通砖的,查看主砖是否具有标识,且是否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二、主体查验

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墙体粉刷前,应提出主体查验申请。查验内容包括:

1、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凭证;

3、墙体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4、现场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有标识,无标识产品一律视同无《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

5、墙体材料的购销合同和现场用材记录单(建设方盖章后带回一份);外地产品应出具在我办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否则其已使用部分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6、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7、临时建筑及围墙是否使用了明令禁用的墙体材料。

基础及主体现场查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派员到场并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否则视同未查验。现场查验记录是返退的重要依据,查验记录中显示的墙体材料,方可列为日后返退计

量的墙材。

三、建筑节能查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并应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所属墙材管理机构审核,墙材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申请返退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交有关基金返退结算申请材料。若提交资料齐全,墙材管理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返退审核。

二、申请返退结算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预缴专项基金的票据原件,即《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3、《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应用验收记录单》原件(建设单位盖章);

4、《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5、购销新型墙体材料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清晰)的原件及复印件(校验比对后,墙材管理机构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已核”印章,原件上加盖“返退验讫”印章);

6、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供货单位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及市墙革节能办认定专用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复印件,外地产品还需提供在我市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8、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第九条基金返退标准

(一)全额返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均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2、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下列情况属于部分返退:

1、建设工程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基础查验,专项基金扣减20%再予以核算;

2、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但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的,专项基金扣减50%后再予以核算;

3、建设工程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超过墙材总量6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核算返退。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

1、建设工程(含围墙及临时建筑)中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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