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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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宝佳合肥市阜阳北路N1003住宅项目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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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划
推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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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合
同
委托方:安徽宝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杜爱龙
联系地址:高新区集贤路兴园小区东门公建A106号
受托方: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陈亚明
联系地址: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3楼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约定,本着相互信任、优势互补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安徽宝佳合肥市阜阳北路N1003住宅项目(项目名称为暂定,下同,以下简称“该项目”)全程策划、营销、推广和销售代理等服务工作,达成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的物概况
1、项目名称:宝佳合肥市阜阳北路N1003住宅项目
2、项目用途:居住
3、地理位臵: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官塘路交口西北角
4、本项目用地面积21541.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5000平方米(暂定)
其中:商业10000平方米(暂定),住宅楼55000平方米(暂定)
5、乙方代理销售范围:
销售:住宅楼55000平方米(暂定)
销售:商业10000平方米(暂定)
6、本项目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以市政府最终批示为准。
第二条合作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从规划设计之前的产品定位至销售完毕交付客户使用止,提供全程策划营销推广和销售代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合同附件一《宝佳合肥市阜阳北路N1003住宅项目策划营销代理服务内容书》。
第三条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从2010年8月12日起,至该项目的销售率达到95%以上且房屋交付客户时止。
2、合同期满,双方可友好协商续约事宜。
第四条销售进度任务
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工作按照每个销售期(即推售组团,下同)推售面积的各个时间段的销售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计算代理佣金的依据。
1、每期销售进度指标
甲方书面确定乙方上报的每个销售期推售物业的数量,从而按秩序、有计划的进行销售。以推售物业获得预售许可证,并经双方签章确定的开盘日为起点计算乙方的销售进度时间,时间以30日历天为一个月。每期各时间段的销售进度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考核时间段销售率考核指标
1.1第一个月末,推售面积销售率不低于40%;
1.2第三个月末,推售面积销售率不低于50%;
1.3第五个月末,推售面积销售率不低于65%;
1.4第七个月末,推售面积销售率不低于80%;
1.5第九个月末,推售面积销售率不低于90%。
2、每期销售进度指标考核
按销售进度考核指标计算佣金支付比例,具体约定如下:
2.1每个销售期各时间段的销售率达到进度考核指标95%以上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费率和支付时间、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2.2每个销售期各时间段的销售率不足进度指标的70%,或连续两个时间段的销售率未达到进度指标的80%,按合同约定佣金费率的80%支付,扣减的20%佣金作为对甲方投资的补偿;
2.3每个销售期各时间段的销售率超过70%但不足80%的,按合同约定佣金的20%扣减(本条2.2款约定的除外);每个销售期各时间段的销售率超过80%但不足95%,按合同约定佣金的不足比例相应扣减。但乙方在该期最后一个时间段完成90%的销售进度指标时,甲方将前期扣减的佣金返还给乙方。如乙方在最后一个时间段仍不能完成90%销售率时,前期按比例扣减的佣金,甲方不予返还。
3、计算销售率的标准
3.1 各时间段销售率=各时间段销售成功面积/各时间段推售面积
每个销售期销售率=每期销售成功面积/每期推售面积
3.2以客户签订定购书并向甲方缴付不可退的定金为销售成功,以此计算销售率。
3.3在销售过程中,如遇农历春节所在月份(腊月20至正月20),该时间段不计入考核时间段。
第五条全程代理佣金的标准及支付条件
1.基本佣金收取标准
该项目住宅、商业物业全程策划、推广、营销销售代理的基本佣金,乙方按标的合同销售总额的千分之八(8‰)收取,合同销售总额以甲方账户收到的房款总额(按揭银行暂扣的少量贷款保证金也应计算在内)为准。
2. 销售价格和溢价佣金标准
2.1乙方在每个销售期开盘7日前,根据当时市场市调总结报告和售楼部积累客户对试探价格的反应程度,向甲方提交每期推售的数量、价格制定方案和《销售价格配臵明细表》,由甲方审查、修改并签章批准后执行。经甲方批准的《销售价格配臵明细表》约定的底价为销售底价,该底价作为双方计算住宅溢价佣金的基数。
每期开盘后,如遇甲方推出其后各期销售的物业,已经开盘、未实现销售的物业销售价格和销售底价,甲方有权重新确定,对于甲方重新确定的销售价格和底价的《销售价格配臵明细表》,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重新确定的销售底价作为计算溢价佣金的基数。
每期推售的物业开盘后,遇到三日内成交房源的实际成交单价超过销售底价的比例平均达到6%以上(含6%)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调整未实现销售的物业销售底价,乙方须签收甲方调整底价的《销售价格配臵明细表》。如果乙方不签收甲方调整底价的《销售价格配臵明细表》,甲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乙方联系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乙方,视为乙方签收。
2.2每期推售的物业开盘后,销售合同成交价超出甲乙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的部分视为溢价,每套销售合同的溢价部分,乙方按照20%的比例收取溢价佣金。
2.3商业物业销售乙方不收取销售溢价佣金。
2.4乙方不得低于底价销售,如该项目在销售过程中,遇特殊客户,甲方同意低于底价销售的,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此种情形销售的,应视为乙方按底价销售(不得冲减乙方的其他溢价佣金),按照实际成交金额计算基本佣金。
2.5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销售价格配臵明细表》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3.佣金支付
3.1 甲乙双方确定,每一个考核时间段后的下一月为基本佣金结算月。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结算基本佣金。
3.2 乙方必须在所销售的每套物业的购房款全部到甲方账户(按揭银行暂扣少量贷款保证金的,视为全额到账)后,才能与甲方结算该套物业的代理佣金。
3.3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上报上一月的销售情况,乙方上报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房号、套数、金额和总金额,由甲方审核确认。甲方在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标准,在基本佣金结算月内向乙方支付基本佣金。
3.4乙方的溢价佣金在每期推售物业的销售率达到90%且所销售的物业销售款全部到甲方账户(按揭银行暂扣少量贷款保证金的,视为全额到账)之日后,乙方向甲方上报溢价佣金的结算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在30日内按确认的溢价佣金支付给乙方。甲方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进行该项目整体溢价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