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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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概述

1.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点: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就象我们目前所操作的一样,我们各个分公司的收付都是通过各个银行或是现金来操作的;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说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比方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还是盖章,还是签名加盖章;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的是一个中介机构的角色,所以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支付结算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

3.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了解就可以)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就属于伪造,所谓变造是指无权限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支付结算方式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信用卡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二、银行结算帐户

1.概念:银行结算帐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

2.分类: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按用途分为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

三、票据结算

1.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

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目前,我们最常用的就是支票。

2.关于支票的概述: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结算。

禁止签发的支票有两种:空头支票(要罚款)

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有此票据欺诈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结算方式的概述: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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