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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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欺诈的种类、原因、应对措施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既是社会的稳定器,又是社会的助动器。从世界范围看,社会整体保险意识提高,社会对保险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保险业己与银行、证券并列成为当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尽管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比较滞后,但自1979年我国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保险行业保持了30%以上的年均增长速度,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在20多年里每年都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尤其是近几年更是呈现出高速增长的势头。可以说,保险市场作为我国新兴市场一分子,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异军突起,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也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保险市场。

然而,在我国保险业取得如此骄人成绩的同时,保险欺诈现象亦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据《中国保险报》报道,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某些险种因被欺诈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费收入的50%,全部业务被欺诈导致的赔款支出估计约为10%.30%,由于有一部分保险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所以实际的被欺诈金额更高。保险欺诈的频繁发生,已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保险欺诈行为不仅会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在保险欺诈中受到最大伤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正常的公共社会秩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产生保险欺诈这一负面效应,我认为有以下2个主要原因:

①是不良动机者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组织社会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忧虑者,分险种类别组合成各个基本同质的群体,并按各类风险出险率以及损失平均值计收保险费,从而筹集起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少数遭受灾难者,实现“一人困难,众人分担”,这本是极有意义之事。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事实也正如此,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从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起就发生了这类风险。而保险业也正是在与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发展、繁荣和普及壮大的。

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能消除经济犯罪。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此经济背景下,保险才得以积累起全社会范围的基金规模,才得以具备足够抵御不可抗力可保风险的偿付力,为人们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障。而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的诱惑力更大。况且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达到消除经济犯罪的地步,保险欺诈也基本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一、骗赔案件的种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等。

2.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3. 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险人自残,或除外责任期后自杀谋取保险金。

4.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有的投保健康险,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诈领额外保险金和医疗补贴。

5.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以无经济利益的他人车辆、财物虚报为己有经济利益的标的投保,或将其它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

6.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谋取双倍保险金。

而国内保险欺诈的种类主要表现为:

①制造假象,将无端“损失”转化成保险损失

②超额保险

③重复保险

④伪造或夸大损失

⑤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

二、预防保险骗赔的对策

一直以来,骗赔就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恶疾。骗赔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率,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保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尤其对疑难赔案,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建立的联络机制的作用,加大对骗赔案件的调查、侦破和打击力度,真正对骗赔者构成威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树立正确的参保观念,切不可怀有投机心理。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严把各个关口,不为骗赔者提供便利。

应对骗赔案件的有效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保险公司内部防治保险欺诈的建议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把保险欺诈风险纳入整个经营重要环节加以管理。

1、加强核保检验工作,提高承保质量

加强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当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应严格审查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保险人还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人在承保之初认真审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对保险人做出正确的承保结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保险需求的合理性。保险需求是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或单位对保险保

障有经济能力的有效需求,也是保险市场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对保险的需求实际上是对安全,稳定和秩序的需要。

第三,对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险种,保险人在审核时要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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