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协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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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愿望及合作房地产项目的资金及其他条件;
2、乙方能够介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该公司具备报批合作项目的资质条件;
3、甲方能够协调并办理合作项目的规划、土地、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以下称项目):
1.2 项目地点:
1.3 规划面积:
1.4 其他概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合作方式
2.1乙方介绍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甲乙双方的合作(以下称公司);
2.2 甲乙双方以公司的名义办理项目的规划、土地、施工、预售、验收等批建手续;
2.3 甲乙双方对项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2.4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范围内的房产及相关权益属于甲方、乙方按投入比例按份共有,项目的房产以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全部属于甲方乙方按投入比例按份共有;
第三条合作机构组成
3.1 甲乙双方成立对项目进行共同管理的合作机构;
3.2 合作机构的人员构成及权限:
甲方全权代表:魏满
乙方全权代表:
甲方委派财务人员:
乙方委派财务人员:
甲方委派项目经理:
乙方委派项目经理:
甲方委派销售代表:
乙方委派销售代表:
甲方委派其他人员:
乙方委派其他人员:
3.3 与项目相关的一切事务由合作机构的双方授权代表共同决策,除了本协议另行约定或甲乙双方同意的之外,甲方或乙方不得单方对项目事务进行决策及签字;
3.4 双方更换合作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后应签字确认;
第四条项目出资
4.1 甲乙双方采取等额货币出资方式进行合作投入,双方将各自的出资存入双方设立指定账户(以下称出资账户);
4.2 甲乙双方初步确认的出资额度为元,双方各自出资元,如该出资不足以满足项目的投入,双方另行等额出资,直至项目房产销售完毕并完结相关转让手续本合作协议书履行完毕;
4.3 本合同生效后的日内,甲乙双方各出资50万元(合计100万元)到出资账户,该款项直接用于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如出资账户余额低于万元,双方应在日内等额补足,直至出资账户余额合计达到100万元;
4.4 除本协议另行约定或双方同意的之外,双方或各自的授权代表共同支配出资账户内的款项;
第五条项目财务管理
5.1 双方各自委派的全权代表及财会人员有权对于项目的财务事宜进行决策及签字;
5.2 甲方确认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必须由本方全权代表决定并签字,该标准以下的费用支出由本方财务人员决定并签字;
5.3 甲方确认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必须由本方全权代表决定并签字,该标准以下的费用支出由本方财务人员决定并签字;
5.4 对于2000元以下费用的票据可由甲方或乙方委派的财务人员单方签字确认;
5.5 每月底,双方财务人员制作财务报表并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双方投入资金额度的确认;
5.6 项目预售及其他收入的款项由双方共同管理及支配;
5.7 甲乙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制定项目合作的财务制度,涉及项目财务的其他事宜由双方或指定授权代表共同决定或经办;
5.8 除本协议另行约定或双方同意之外,双方委派的财务人员就项目财务事宜的决定及签字对委派方具有约束力;
5.9 经双方同意因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等额负担;
5.10 非经双方同意,甲方或乙方单方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单方承担,双方也可另行协商;
第六条项目运作的其他事务
6.1 甲乙双方委派的全权代表对于涉及项目的一切事务享有决策及签字的权利,涉及项目的以下事务必须由双方全权代表决定并签字:
6.1.1 项目的设计标准;
6.1.2 取得土地使用权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6.1.3 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
6.1.4 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6.1.5 确定项目房产的预售及现售价格;
6.1.6 甲乙双方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2 甲方主要负担项目的以下事务:
6.2.1 协调办理项目的批建、施工、预售等手续
6.2.2
6.2.3
6.3 乙方主要负担项目的以下事务:
6.3.1 介绍公司参与项目的合作并能够保证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6.3.2
6.3.3
6.4 在本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各自负担的具体事务;
6.5在本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口头的方式确定各自负担的具体
事务;
6.6甲乙双方应将所负担项目事务的完成情况向对方通报;
6.7 除了甲乙双方各自分担的项目事务之外,涉及项目的其他任何事务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决定;
6.8 除本协议另行约定或双方同意之外,双方委派的授权代表就授权的项目事项的决定及签字对委派方具有约束力;
6.9 因本项目形成的一切权利及权益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6.10 项目过程中的债务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
7.1 双方对于项目的利润平均分配;
7.2 因项目风险而形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平均负担;
7.3 因一方过错形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8.1 凡是发生任何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从而导致项目停滞,或项目灭失,或项目被政府机关要求停工,或项目不能进展并完工的,涉及的当事方必须在2日内通知对方,如果迟延通知,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2 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发生导致的项目损失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甲方或乙方迟延出资的,则按应支付出资额度的日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经对方书面催告后的7日内仍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违约方的出资后,取得违约方在项目中的全部权利;
9.2 依据本合同约定,或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甲方或乙方故意不履行义务从而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进展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日的违约金,如果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的7日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