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各类案件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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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6种!《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汇编

36种!《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汇编

36种!《民法典》施⾏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情形汇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情形 1.⼀般情形。

《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第⼀款:“⾏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监护⼈侵害被监护⼈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四条第三款:“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3.财产代管⼈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三条第三款:“财产代管⼈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死亡宣告中利害关系⼈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三条第⼆款:“利害关系⼈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5.法⼈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第三款:“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 6.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条:“营利法⼈的控股出资⼈、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法⼈的利益;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代理⼈与相对⼈恶意串通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百六⼗四条第⼆款:“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违法代理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下面,我将对这些归责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过失责任原则是最为常见的归责原则,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发生时,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将责任归于过失方。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过失是指当事人在一定义务和注意义务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行为的发生。

对于具有过失行为的侵权人,他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例如,如果乙方在驾驶车辆时,未能谨慎驾驶,突然转弯撞击了正在过马路的甲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乙方就应承担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甲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当侵权责任产生时,并无过错行为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产生的损害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行为是指在承担其中一风险时,既未能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未能尽到必要的合理预见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施工方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但由于其中一种原因,导致被动方受伤,这时施工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被动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产生时,需要侵权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否则将负起有过错行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确实存在损害情况时,如果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那么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行为,那么就应承担有过错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甲方希望追究乙方的过失责任时,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失行为,否则就需要承担有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受害人的损失 进行补偿,而不是对行为人的过错进 行惩罚;它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适用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
如核能、航空、铁路等高度危 险作业领域,即使作业方已尽 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需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即 使污染者没有过错,仍需承担 侵权责任。
02 03
融合的方法与途径
通过参加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方式,加强国 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各国侵权法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同时 ,在制定国内立法时,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标准, 提高国内法的国际竞争力。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在借鉴和融合国际侵权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国法律制 度的差异和文化传统的不同,避免盲目照搬和简单移植。 同时,也需要关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与衔接问题,以 实现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产品责任
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情况,生产者即使没有过 错,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
免责事由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 提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 害人过错等,以减轻或免除其侵 权责任。
举证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由受 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 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证明标准
原告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 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的证据不足,则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 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 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公平责任、混合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⑦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三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公平责任的理解1《侵权责任法》第23条该条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补偿义务”..其构成要件是:①受害人从事了见义勇为行为..②见义勇为行为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补偿..包括几种情况:a没有侵害人;如在抢险救灾中为了抢救他人的财产而被坍塌的房屋砸伤;b不能确定侵害人;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未能查获犯罪行为人;c侵害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者完全没有赔偿能力;d侵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具有其他合法的抗辩事由;使得其免除责任..④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而受益..受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符合前述要件的;见义勇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依照下列顺序填补:①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赔偿;②②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有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变化..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将补偿的范围限制得很窄;不太合理..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上限的限制..〖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女;甲对乙暗恋已久;于是义无反顾地上前制止;抢劫者因此抢劫未遂;于逃窜前用刀将甲持成重伤..此例中:①如果抢劫者已经捕获;甲遭受的损害拥有抢劫者承担;乙不承担责任..②如果暂时尚未破案;或者抢劫者无力赔偿;则乙应当对甲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③到底补偿多少;主要考虑甲、乙的经济状况;以及甲遭受损害的程度..〖例二〗甲见乙饲养的狗追咬4岁的丙;立即上前救助;丙安然无恙;甲被狗咬伤;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乙赔偿1万元后;无力赔偿..此例中:①甲遭受的4万元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由于乙暂时无力赔偿;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由丙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③如果乙以后恢复赔偿能力;丙的监护人有权向乙追偿..2《侵权责任法》第33条《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而失去知觉;致人损害的;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 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具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例三〗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因而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例四〗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睡梦中侵入他人家中伤人..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 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例五〗著名影星钟某于COCO酒吧举行生日Party时;好友文某于钟某的饮料中掺入大量K粉;钟某不知而饮用后;文某电话报警..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此例中:①钟某对于陷入无意识状态没有过错;钟某不承担责任;②文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警察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如果文某无力承担责任;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钟某对警察的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例六〗著名影响钟某因获“票房毒药”奖而郁郁寡欢;于自己的生日Party上食用大量K粉..好友文某见状后立即电话报警..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此例中: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1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①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②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③存在可能的加害人..2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适当补偿..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主要根据被告占有的房屋与损害发生地的空间位置来确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a距离;损害发生地距离被告的房屋遥远的;一般无造成损害的可能性;b高度;原则上被告的房屋必须高于损害发生的地点..一般而言;一楼的住户不属于可能的加害人;c角度;比如;如果受害人于某建筑物的北面被坠落物伤害;则该建筑物南面的住户一般不可能是加害人..3免责事由是: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房屋占有人不承担公平责任..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免责的房屋占有人须承担举证责任..〖例七〗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一日;该商品楼的屋顶大面积脱落;将路过楼下的行人甲砸死..此例中:①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的规定;楼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此例中的加害人是确定的;即楼顶的共有人300名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④此例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公平责任..〖例八〗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警察调查查明;原来由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相约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①能够确定酒瓶是乙、丙、丁三人所扔;但不能查明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②此时;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应由乙、丙、丁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③如果能够证明砸伤甲的酒瓶系乙所扔;则丙、丁可以免责;由乙单独承担侵权责任..④此例绝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由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承担公平责任..〖例九〗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②二楼以上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四多层次归责方式★★《民法通则》一般对某一类侵权行为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进行归责..比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采用无过错责任;医疗事故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与此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对许多侵权行为采用多层次的归责方式;即对于某一类侵权行为;分别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一转变细化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同时增加了学习的难度..考虑到这将是今后司法考试的一个亮点;特此提醒大家注意《侵权责任法》采用多层次归责方式例举: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产品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③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④普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⑥妨害公共道路通行致人损害;有关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维护部门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 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一款的要求,就 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 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

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 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 界所知。

①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 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 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

②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 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例二】甲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固定由乙医生检查、保健。

乙每次检查均很认真、仔 细, 确定甲怀的是单胞胎。

生产时, 才发现甲怀的是三胞胎, 由于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导致三胞胎成为死胎。

①如果乙的行为没有达到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医务人员的行为标 准,其认真、仔细就是无价值,认真并不能掩盖过失,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

②不具有 相应的资质而从事医生、建筑设计师职业的,对于损害的发生即为有过失。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 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2011-02-28 00:45:24作者:王利明来源:中国法学会浏览次数:105 网友评论 0 条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

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

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

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其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侵权活动的性质和后果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法律上的归责。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主体,明确了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不同主体的归责进行了界定,例如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侵权活动的主体明确了责任的界定和承担。

其次,侵权责任的程度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程度,即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损害程度与侵权责任的大小成正比。

法律明确规定了若干情况下,侵权责任会被认定为过错责任,例如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依然进行,责任会相对加重;反之,如果侵权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

这样,侵权责任的程度将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归责。

再次,侵权责任的追溯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追溯侵权行为的归责,包括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期限、诉讼时效等。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受损主体。

这样,归责原则将侵权责任的追溯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最后,侵权责任的补救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和追究方式,例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以补偿受害主体的损失和伤害。

归责原则通过补救措施实现了侵权被补救和追究的过程。

总体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侵权责任行为主体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归责原则还能够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成本,确保了侵权行为的补救和赔偿能力。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大全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大全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大全作者:离地七寸阅读提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本文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炼上述三大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操作规则,供您收藏备查。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24年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4年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4年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核心要素,它决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在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等因素,以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归责原则。

根据该原则,只有当侵权人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而仍然为之;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具体分析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错的构成要件,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侵权人的行为符合过错的构成要件,并且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这些特定情况通常包括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不需要考虑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特殊类型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原则。

这些特殊情况通常包括双方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难以确定或者双方均有过错等情形。

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平衡,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接下来和店铺⼩编⼀起看看侵权责任法规则原则有哪些吧。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过错责任原则⼜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专题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专题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 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 使其负责。(归责与责任)
• 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是对于 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 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 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
• 案例
二)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 1、近代以前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 2.自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转化 • 3.近代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和勃兴 • 4.现代侵权法中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 一般都适用过错推定。
• 民通106条第三款:。。。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 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观点一: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 准,由与该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 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杨立新)
发展潮流。
• 民通106条: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 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 在杨某吉被送至医院后,新某无线电厂值班职工将此事报告 给新某无 线电厂保卫处处长,该处长立即通知杨某吉家长。杨某吉父亲杨某华、 母亲藏 某秀立即赶往 医院。新某无线电厂同时告知杨某吉的家长, 被点燃将杨某吉烧伤的液体为“三氯乙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记载,三氯乙烷属易燃易爆的标准危险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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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具体侵权案件类型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施工人有过错【施工人不能有效证明尽了法定警示义务,并足以使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的,推定其有过错】
(2)在公共场所、道路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地面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即法定警示义务不作为;
(3)损害事实存在;
(4)法定警示义务不作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施工人举证其已尽到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使普通人以通常注意就可避免损害发生。

2、物件致人损害:【物件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品,树木及其果实等】
免责事由:(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否则推定有过错。


(1)不可抗力引起损害
(2)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3)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1、高危作业致人损害【即“三高、二易、一剧放”: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作业活动】
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
(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
(3)高危作业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一般过失,则仍由侵害人全部赔偿;若受害人重大过失,则减轻侵害人责任】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为3年】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造成损害;
(3)环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A、完全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B、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C、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负责赔偿】
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两者负连带责任,可以做共同被告】生产者举证免责事由:A、产品未投入流通;
B、投入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投入时,科技尚不能发现缺陷;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饲养的动物基于动物本能的行为;
(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
A、受害人的过错造成;
B、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免责,由第三人赔偿】
【第三人一般过失,则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由行为人负责】
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同上】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适用无过错责任,由监护人赔偿;
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2)单位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单位不赔偿;
(3)父母离婚后,则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
只有在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另一方再承担余额;
(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
仍由监护人承担;
但受委托人未尽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受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即监护人仍负无过错责任,受托人负过错责任】
(5)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6)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属社会保险范畴】【若是第三人侵权,工伤职工仍可获得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1)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3)发生工伤事故:
○1若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再通过民诉获得赔偿;
○2若是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该职工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可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4)对工伤保险有异议的,属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

9、雇佣关系中的
雇员受损,雇主应当赔偿
【若第三人侵权,雇员可向雇主或第三人要求赔偿】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雇主无过错责任。

【即没有纳入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
【雇佣制适用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雇工、承包经营户】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10、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赔偿【雇佣制适用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雇工、承包经营户】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使他人损害的,雇主无过错责任。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11、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无过错责任。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工的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2、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损的,被帮工人无过错责任。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依据公平原则】
(2)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赔偿;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依据公平原则】三、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
1、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举证:
a不存在医疗过错、
b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A)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
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B)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教育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指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1)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学生受伤害的四种情形:
A、校内意外事故致损:由监护人承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B、校方致损:校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C、校内学生致损:由有过错方监护人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监护人承担;
校方有过错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D、第三人致损:应由加害人赔偿,校方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校方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若是第三人侵权,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A、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住宿、
餐饮、娱乐经营者
B、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公益活动、游行等活动的组织者
(2)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第三人致使受害人损害的,应由第三人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负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受害人起诉安保义务人的,应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受害人只起诉第三人的,不列安保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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