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第一部分分包

一、概念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的条件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违法分包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⑤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⑥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

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四、分包的类型

(一)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二)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

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

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第二部分转包

一、概念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非法转包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注意: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

第三部分挂靠经营

一、挂靠经营的特征

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或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二、挂靠的法律禁止

挂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四部分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

一、概念

1、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

2、实际施工人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注意:实际施工人在概念上与施工人并列,正是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方式。

二、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1)无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比如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施工队,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

(2)无资质企业即已经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无资质、低资质建筑企业通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形式超越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该企业应为实际施工人。

(3)自然人.即人们常说的包工头,这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在实务中,作为自然人的实际施工人往往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出现,实际由其单独承担所承包工程的经济、技术、质量责任,与其发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除收取管理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的特殊主体。实际施工人是违法承包人,其以非法手段承包工程,因此这类主体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

第五部分工程实践中如何鉴别

实践中,可以通过对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对各个阶段进行排查,找出漏洞,有效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从文本资料上

可以通过查找有关合同资料,分析合同台账,查找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果有分包现象,就要查找是否有发包方审查同意的批件.否则,可视为未经甲方批准的擅自分包.对于以肢解分包名义转包的,主要计算分包金额与工程量是否与原承包合同的金额或工程量吻合,如果大致相当,可以初步判断为非法转包。再查对工程组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核对实际施工单位签字人是否与合同一致.对于已判断为分包的工程,要检查是否存在再分包和转包的可能.一般要检查分包商的合同文件,是否有施工进场委托书、设备租赁授权书、工程款支付变更等。在做出进一步的判断后,再查找对外的有关支付凭证,是否有该项目的对外付款,首先对外付款额度是否与原工程合同额相当,再查对工程组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核对施工单位签字人是否与合同一致,

二、从程序上

如果该工程经发包方批准可以分包,要查承包方是否按批准要求进行了招标,招标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选择的分包商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资质要求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建筑资质是否达到有关等级要求,是否具有专业资质等。如果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就属于违法分包。

三、从施工现场上

施工现场核查主要通过查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比是否与实际进场人员与进场施工设备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其做出说明。再根据说明进一步查找有关合同文件,进一步分析确定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部分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建筑行业中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附:

参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然实际施行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转包、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界限及与劳务分包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还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收缴。本文就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何界定及处理的原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该类纠纷的处理。 一、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相互区别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①]从上述分包、转包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区分是比较容易的。但实践中,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行为来看,两者的界限又较模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关系中,仅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转包是将原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更为发包与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则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让人取代承包方成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法律允许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认可或者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界定 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三款列举了违法分包行为的几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根据上述规定,对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相对要容易些,分包人如果在承包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又取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转包、分包篇)

建设工程系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转包、分包篇) 引言: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问题,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点问题。虽然相关政府 部门目前针对这类违法行为,已推出一系列举 措予以着重打击,但基于工程领域人际资源关 系传统意识影响、工程施工垫资压力和市场逐 利导向的驱动,使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仍是 屡禁不绝。本篇将围绕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相 关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 解释等的规定,以问答的方式分析转包及分包 相关的概念定义及区别、特征、形式和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兹参 考。 1、什么是工程转包和分包?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结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性、非关键性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建部《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性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除在分包主体资质要求、分包内容存在不同外,在分包条件方面也有不同,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而劳务分包无需经发包人事先同意。另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有所不同,专业分包人须接受总包管理,并须与总承包人对分包项目及分包项目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只需对其合同相对方:总包或专业工程分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2、合法的工程分包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分包的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人,而非建设单位;(2)分包的标的只能是总包合同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3)专业工程的分包需在总承包合同的有在先的约定,或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认可后,才可进行专业工程分包;(4)分包人需具备与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相应等级及范围的资质;(5)分包人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第一部分分包 一、概念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的条件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违法分包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⑤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⑥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在建筑领域,承包人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是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最终转包人、被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体亦因违法行为而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笔者将对转包、分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介绍,以供读者参考。 一、转包的认定 (一)转包的概念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承包单位将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但该种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法律明令禁止不得转让的情形,故转包为违法行为。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直接转包,承包单位直接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第二、肢解转包,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 (二)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 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践中对以下行为均认定为转包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二、违法分包的认定 (一)分包的概念和条件 《建筑法》第29条[1]赋予了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予以分包,但对分包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分包一般指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住建部违法分包转包判定

住建部违法分包转包判定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加大了对该行为的判定力度。这一举措旨在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本文将探讨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的判定原则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措施。 一、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定义 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指承揽建筑工程的主体将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作范围、任务或者责任,以分包或转包方式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原始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二、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判定原则 住建部在判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1. 梳理合同关系:住建部会仔细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了解各方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合同约定。如果发现某一主体将其承担的工作范围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经过签订新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2. 实质承揽关系:住建部会关注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作分工和责任承担情况。如果发现原本应由某一承担主体完全负责的工作环节被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将被判定为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3. 利益关系:住建部会调查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对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如果该行为导致原本应由承包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利益被转 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住建部将视其为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处罚措施 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通常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和责令整改:对初次涉及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责任主体,住 建部通常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期限通常为一定时间,超过期限未进行整改的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 2. 限制参与招投标:住建部会将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列入不良 记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相关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这会对违法 主体的经济利益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3. 取消资质和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责任主体,住建部有权取消其相应资质,并可对其进行法律追责。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将承担更为严重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四、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住建部采取了 以下措施: 1. 完善制度:住建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管理制度,明 确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定义和责任主体的处罚标准。这有助于降低违 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发生率。

【工程】浅谈建筑工程的转包与分包

【关键字】工程 浅谈建筑工程的转包与分包近年来,随着对《建筑法》、《招投标法》执法力度的加强,建筑行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建筑市场行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但是,由于一些人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概念不是十分清楚,一提及转包和分包,就认为统统是违法的,这就影响了合法分包的正常进行。所以,只有分清什么是合法分包、什么是违法分包和转包,才有好处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转包与分包的概念。 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建筑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有两种形式:一是承包人自己不实际履行合同,将承包的工程整体转让给他人履行的行为,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另一种是承包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不论是整体转包还是肢解后转包,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承包人自己不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把承包的建筑工程转交给他人完成。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此时总承包单位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另外,还有一种劳务分包,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人以计件或者计时的方式把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 二、转包与分包的法律特征。 一般来说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2)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3)《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论以哪种形式出现的转包,都将最终导致转包人不实际履行合同而转手渔利。这样层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篇一: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 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

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 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 (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项目转包的认定

建设工程项目转包的认定 一项工程的完成离不开众多资源的投入。如今社会中,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都十分常见,但是您是否都了解相关的知识呢? 一、建设工程项目转包的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二、工程转包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起诉到法院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包分包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是指承包人将自己承接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委托 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继续完成。此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转包分 包的情况,包括国内和国际工程项目。 二、转包分包的主体责任 1.总承包人的责任:总承包人应承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 度等方面的整体责任,并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转包分包的工作。 2.转包人的责任:转包人应对转包工作进行严格管理,选择具有相 应能力和资质的分包人,并与分包人签订书面合同。 3.分包人的责任:分包人应按照转包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负责。 三、转包分包的程序要求 1.转包人的程序要求:转包人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备转包计划,并 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明确转包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2.分包人的程序要求: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 技术能力和经验,并获得转包人的书面授权,才能正式参与分包工程。 四、转包分包的合同要求

1.转包合同的内容要求:转包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工期、 质量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关键要素,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分包合同的内容要求:分包合同应详细描述分包工作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关标准,并明确分包人的权益和责任。 五、转包分包的风险控制 1.质量风险控制:转包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控转包工程 的质量,并对分包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2.安全风险控制:转包人和分包人应共同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安全。 六、违法违规的处罚和责任 1.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转包分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 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违约责任的承担:如转包人或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合 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必须在合 规的程序和要求下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合 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应责任和风险控制措施也需要严格遵守。只有在合 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才能够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部门职责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部门职责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部门职责 1.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屡禁不止,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监管和管理问题成为了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相关部门职责,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定义和形式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是指施工单位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他人承揽。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的擅自转包、分包、超范围转包、分包等形式。 3.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国家发改委 (3)住房城乡建设部 (4)工程监理部门 4. 如何加强监管和管理 (1)加大执法力度,密切监管 (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 (3)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法律威慑 (4)完善违法处罚和处理机制 5. 个人观点和理解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施工市场秩序,危害了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违法处罚和处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发生。 6. 总结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处理和管理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只有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建设工 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希望相关 部门能够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 出贡献。 在本文中,我按照指定的知识文章格式,从多个角度全面探讨了建设 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相关部门职责。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存在严 重地损害了施工市场秩序,危害了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监管部 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提高违法成本, 完善违法处罚和处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 为的发生。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处理和管理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只有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建设工 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希望相关 部门能够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 出贡献。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严格管理 和监督。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保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认定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将工程转包定性为非法行为,对工程转包国家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

转包的认定标准

转包的认定标准 摘要: 一、转包的定义 二、转包的认定标准 1.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2.转包的关键要素 三、我国关于转包的法律规定 四、转包的法律责任及风险 五、如何避免转包带来的风险 正文: 转包是指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其他承包商的行为。在建筑行业,转包现象时有发生,但并非所有分包都可以视为转包。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转包行为,我们需要了解转包的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分包是指承包商将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进行施工。分包商对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对发包商负责。而转包则是承包商将自己承包的整个项目或部分项目转让给其他承包商,从而逃避对发包商的责任。转包商对发包商负责,而承包商则不再承担责任。 转包的关键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1.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其他承包商; 2.转包商对发包商承担责任,而承包商不再负责;

3.转包行为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风险。 我国关于转包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承包商和转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同时,转包行为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风险。 为了避免转包带来的风险,发包商、承包商和分包商都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发包商应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承包商,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业绩;承包商应诚信经营,杜绝转包行为,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对分包项目严格把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总之,了解转包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识别和防范转包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工程类文档]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观点[工程类精选文档] 本文内容极具参照价值,如假定实用,请打赏支持,感谢!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观点? 【解答】一、分包的观点 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局部工程交由第三人达成的行为。从内容上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拥有相应资质且一定在资质等级同意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分包能否切合法律规定,能够分为合法分包和违纪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纪分包主假如指以下情况:〔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商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余单位达成 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余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平常的说就是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 未经商定或认同的分包、将主体构造施工分包及二次分包。而对于劳务分包,那么不以合同 商定或建设单位认同为条件。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的是专业工程的分包而非劳务作 业,故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商定或认同才能分包。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差别就是分包内容 能否计取工程款。劳务分包计取的是人工费和必定的管理费,拥有劳务酬劳的性质,而工程分包 指向工程款,故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无效。

二、转包的观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执行合同商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 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肢解此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余单位承包的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该建立工程管理机构,此中,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一定是本单位的人员,否那么视同转包。简单的 说就是转包有所有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转包只好是非法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合用法律的解说?第七条:拥有劳务作业 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犯法律规定为由恳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三、内包的观点 内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达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工程部承包、分公司承包。内包不过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葛案件的暂行建议?第 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局部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受权,其签署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同意的经营行为,违纪分包、非法转包法律严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合用法律的解说?第三条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完工查收不合格的,依据以下情况分别办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完工查收合格,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担当修复花费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完工查收不合格,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

工程转包与分包规定

工程转包与分包规定 随着现代工程项目越来越复杂,不同岗位之间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因此工程转包和分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这种现象也容易导致一些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合法合规,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措施。本文将主要介绍工程转包和分包的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工程转包和分包的概念和区别 工程转包和分包都是指在原承包商已获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再次将一部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但二者的对象有所区别。工程转包指的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转包给其他承包商完成;而工程分包是指将自己承包的一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二、工程转包和分包的管理规定 1.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申请和审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需要转包或分包工作的,必须经过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转包或分包的工程范围、要求和要求的实施时间等细节。 2.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经济责任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承包商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经济责任。如果转包或分包的质量出现问题,原承包商和承包商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技术要求 转包和分包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才能开展工程转包和分包业务。举个例子,对于建筑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证书。 4.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评价和监管 业主和监理单位需要定期评价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分包和转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将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工程转包和分包的问题和风险 工程转包和分包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刚才提到了工程质量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 1. 潜在的管理风险 工程转包或分包后,原承包商失去了对工程的直接管理权,这给工程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分包的单位或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2. 服务供给责任问题

工程转包分包的认定区别及处理法律条文

谈谈关于建设工程中非法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处理原则 一、转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转包的定义 关于对转包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有涉及,早在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的定义作出了界定,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