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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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吴某、刘仕平涉嫌抢劫案件吴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吴某犯罪时尚未满十七周岁,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
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吴某,恳请法院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
罚;
二、从其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其和第二被告只是因为“没钱
吃饭”才萌生抢劫的念头,目的只是抢钱过渡生活,与社会上
那种恶意的单纯为占有他人财物抢劫有明显的区别;从其犯罪
情节来看,吴某并非直接持刀抢劫的人,其只是威胁被告将钱
拿出来,在被告将钱拿出后,也没有任何的加害的行为,相对
比那些罪大恶极的抢劫来说,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并不
是很大;并且吴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的犯罪事实供认
不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公安侦查期间和检察院起
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认罪态度较好,参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精神,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吴某犯罪时只是初次犯罪,并且没有前科,也不存在行政
处分、处罚等相关行为,原先在其工作单位工作时也能够兢兢业业,一贯表现也不错;其父亲几年前去世,家庭可能缺乏管教,致使一时失足;因此依照刑法的相关精神,恳请法院考虑其初次犯罪的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依照《刑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虽然吴某触犯刑法,理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法院考虑到其未满十八周岁并且是初犯且具备监护条件,恳请法院能够判处缓刑,即使不能判处缓刑,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其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恳请法院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第一被告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叶剑锋
二00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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