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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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2012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

令第156号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与监督,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由国家依法保障,邮政企业依法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保障用户享有基本的通信权利。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设施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扶持农村邮政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邮政普遍服务。

第六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在省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维护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普遍服务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以下邮政普遍服务:

(一)信件寄递;

(二)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寄递;

(三)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

(四)邮政汇兑。

第九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其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应当满

足以下要求:

(一)营业时间:城市主城区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城乡结合区每周6天,每天6至8小时;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6至8小时;

(二)投递频次:城市主城区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2次;城乡结合区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1次;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次。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以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当提前5天对外公布。

第十条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及时、准确、安全投递。本省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2天内完成投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3天内完成投递;同一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4天内完成投递;不同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6天内完成投递。省内互寄的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为3至7天。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时开取。邮筒(箱)开取次数应当为:城市主城区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2次;城乡结合区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1次;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邮政汇兑属于全国联网网点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收汇之日起3天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到用户;非全国联网网点的,应当自收汇之日起10天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到用户。

邮政企业应当自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为用户兑领汇款。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并指导用户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标准的信封、明信片。

第十四条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投递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单位、单位内附设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应当投递

到单位在地面层统一设置的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寄交船舶的邮件,应当投递到船舶所属单位的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

(二)住宅楼房用户的邮件,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可以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

(三)住宅平房用户的邮件,应当按照街巷门牌号投递到户;住户较多的大院在大院总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设置收发(传达)室或者代收点的,可以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代收点。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给据邮件应当投递到户,其他邮件可以投递到村邮站、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接收邮件场所。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当逐步提高邮件投递到户率。

第十六条鼓励邮政企业提供优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现有水平的邮政普遍服务。因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邮政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法设立后,以及居民住宅建成后,相关组织或者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对具备投递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5天内安排投递。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可以书面委托企业或者个人代为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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