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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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姓名:宋岩
单位:研二队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
一、国企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有企业改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二是,改变所有制的形式,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三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
本文中所指的改制既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转让存量国有资产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投资的行为,以及辅业与主业进行分离、改制。也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不在量多,而在其经济控制力。对国有资本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抓大放小,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集中。为此,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使国有资本要在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因此,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
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富
余人员过多,劳动率低下。全国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还有1.1万多所,自办的医院6100多所,国有企业每年缴纳的城市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约为500亿元,同时用以办社会的资金支出达到456亿元。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也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只有通过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剥离辅业,由政府承担办社会职能,改变国有企业负担较重的局面。
3、国企改制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现代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竞争,企业拥有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产品和资本供给过剩,在一些发达国家、服务业已经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产供销各环节一体化的大公司结构逐渐丧失活力。为了竞争的需要,强势企业开始寻找优势组合,进行企业间新的分工和整合。大企业通过将主业集中到附加值最高的、自己有垄断优势的领域,而将不创造价值或创造价值较低的、其他企业能够比自己做得更好的业务,通过剥离等形式转移出去,形成附加价值高、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将一些长期依赖于主业生存的辅助产业进行剥离,通过辅业改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进一步增强其市场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逐步培养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实现主业的做强做大,辅业的放开搞活。
二、国企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诸多环节不够规范
1、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一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中介机构为产权交易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少数企业领导人为达到自己低价买断企业的目的,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评估,少评甚至不评应列入改制企业评估范围的资产,造成企业净资产不实,甚至造成企业净资产为负值,人为地降低了企业产权出售的价格,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以低价买断国有企业创造条件,取得合法性。二是改制的企业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再者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资质、有能力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能否对无形资产做出准确的评估,缺乏应有的监督。
2、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缺乏公开透明度。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很多都是政府和主管部门采用行政手段,与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协议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改制;国有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转让。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进行的,出售程序严重违法,最终导致了暗箱操作,没有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国有资产。
3、改制过程中逃债、漏债现象依然严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工作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脱节,致使这些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落实,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国企改制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
1、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建立。董事会不清楚该干什么;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权落空;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后责任不明确;董事会运行机制不健全,只对董事长负责,而不是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高度重叠,决策和执行责权不分;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内部人员构成,不利于科学决策。这些问题中,董事会功能不到位是根本所在,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和高层经理选聘、评估、激励功能发挥不到位,必然导致要么被架空,要么过多干预日常管理与执行事务。归根结底,企业沿袭了由“家长”说了算的习惯做法,还没有过渡到科学的治理结构上来。
2、股权设置不够科学。股份制公司对我们很多的国有企业来讲还是一个从未经历过的事物,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产权关系没有落到实处,股东与职工的概念混淆。有的改制企业职工出资入股后成为股东,就认为,既然成了股东,当然要成为企业职工,厂里无权进行正常分流,因此难以在企业内部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企业改制后要在内部实行的许多方面的改革困难重重;有的企业存在“股份制大锅饭”,就是企业股权过于平均。企业中的员工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持股数量相差很小,实际上是“大锅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