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要点解析(经验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超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现代化的标志,能集中展示现代科技实力。但也不可否认,超高层建筑的性质决定其造价高、功能复杂、容纳人员众多,对安全性、保障性的要求超过一般高层建筑,并使建筑电气设计的复杂性增加。高层建筑中看似一般的技术问题,在超高层建筑中就会变成需要特殊处理。为此,特地整理了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需要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首先给出超高层建筑的定义:1972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并提出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超高层建筑是指40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在超高层建筑设计中,需要电气专业解决的问题比较多,主要包括:供电电压等级的确立、自备应急电源系统、高压供配电系统、低压供配电系统、变配电所选址、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和防雷系统等。下面分别进行解析。

(1)供电系统:

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供电系统设计,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至少需要两路独立的市电电源。在确定电源的数量时,通常应是在充分考虑到实际电网的条件和负荷的实际情况后才能确定。两个独立的电源应是互为备用,并且它们在运行方式上应选择同时供电。

各路电源应为不同路由的线路,宜采用专线由上级变电站或开关站放射式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一般为10kV、20kV、35kV,少数为110kV。

当一路电源断电时,剩余电源应能保证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

负荷等级的划分如表1所示:

(表1 用电负荷等级划分)

(2)应急电源系统:

超高层建筑中的应急电源不得使用汽油、煤油、天然气等作为动力源。

超高层建筑应设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设置在超高层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应根据负荷大小,单台电动机最大起动容量,供电半径等因素确定柴油发电机的额定输出电压。

1)当建筑物高度低于200m时,宜选用低压柴油发电机。

2)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00m时,应选用高压柴油发电机。

3)当建筑物高度在100~400m时,应当进行技术分析、比较,确定柴油发电机的额定电压。

柴油发电机组在超高层建筑中既可作为应急电源使用,也可作为备用电源使用。低压柴油发电机组(400V)最大单台并机容量不得大于1600kW。如要进行并机运行,可采用高压柴油发电机组。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负荷率宜为75%,以实现经济运行。

市电与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转换用的ATSE建议采用PC级,4极,三位式的ATSE,ATSE与其之前的保护短路电器应有可靠的配合。

超高层建筑中通常将应急发电机组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首层也可设置独立的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层的发电机组除要考虑机组的运输、通排风、排烟、降温和噪声等因素外,对于超高层建筑还需特别考虑机组的电压等级和电源接入方式。

通常对于高度不超过150 m的高层建筑,发电机组的电压等级主要是以0.4 kV为主,虽然受发电容量等因素影响也可能会采用高压10(6)kV的情况,但由于此时0.4 kV发电电源与负荷使用的0.4 kV正常电源切换相对较简单,且无需再配置高压保护装置及降压变压器,电源的可靠性要相对高些,即使面对供电距离偏长会造成供电压降增大这一相对不合理的情况,通过适当加大配电线路截面积,往往还是能从技术上、经济上满足要求的。

但是这种情况对于300 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来说就不同了,首先随着发电机组供电距离的进一步加大,带来的压降也会进一步增大。就一般0.4 kV电源的供电半径而言一般不宜大于250 m。如果超高层建筑的发电机组电源全部采用高压10(6)kV,对于建筑上层的负荷来说是相对合理的,但对于下层负荷,由于也要通过配置高压保护装置及降压变压器,这样就造成了下层负荷运行的欠合理性。

当然最好的方法是能够结合建筑的功能、楼层实际将应急供电范围划分为若干个不同区域,例如:可以将150 m以下设为低区,150~250 m设为中区,250 m以上设为高区。对于低区的应急电源基本以0.4 kV发电机组电源为主;中区电源可根据用电负荷容量及高度来综合决定是否采用0.4 kV或10(6)kV发电机组;对于高区负荷则统一采用10(6)kV 发电机组。

一般情况下,对300 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高低区采用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实行分别供电,其合理性及经济性相对较好,因此该方案在许多超高层建筑中被采用。

(3)高压供配电系统:

超高层的高压供配电系统宜采用主配变电所——分配变电所结构,主配变电所应采用单母线分段的主接线形式放射式引至分配变电所。高压系统的配点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一般将10kV、20kV、35kV电压等级直降到0.4kV。如果供电部门有规定,也可将35kV 电压等级降压到10kV,再将10kV降压到0.4kV。

(4)低压配电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方式,即总配电(配变电室)、区域配电(配电间)和终端配电。三级配电系统相互之间要求保护开关动作具有选择性。

低压配电系统及其适用范围如表2所示:

(表2 低压配电系统及其适用范围)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超高层建筑高压宜设置独立的竖井。

2)由于需要末端双电源切换的负荷较多,电缆数量随之增多,可分设普通桥架和应急桥架。应急桥架内设隔板,使双电源的两根电缆分设两侧。

3)超高层建筑不宜采用穿刺线夹接线方式。

(5)配变电所选址:

配变电所选址应满足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GB5005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主要配变电所严禁设

置于大量人员能到达的场所。变电所、主要的配电间不应设在伸缩缝、沉降缝及存在漏水危险的地方。

备用发电机、变压器不宜靠近主出入口。配变电所应设置在负荷中心,主配变电所宜设在地下一层、地下二层(非最底层)和首层,也可设置独立的变电站。分配变电所应根据负荷情况设在避难层、顶层,其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超过60%。超高层建筑至少在主配变电所设值班室,值班室宜单独设置,也可与控制室合用。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高压配电装置室相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