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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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设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办理材料:
(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复印件
(五)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六)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该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收费标准:
此项无收费
•样表: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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