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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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签订地点:

乙方(供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为了确保供水工程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要求,甲乙双方秉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就本次供水工程产品购销事宜达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合同的组成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合同价及成交单价确定;

3、设计图纸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管材和管件按国家(或建设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产品报价清单表(附后);

6、合同履行中,甲方与乙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函通知(调价文函或通知)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价格及材料清单

1、本合同价格参见乙方(供方)的产品报价表及与甲方(需方)提供的材料清单,并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2、本合同价格为包干价格。乙方的报价是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包括运输费、装车费、橡胶圈、包装费、保险费,税收和伴随服务费以及验收等费用。税款应缴纳给该工程所在地政府。该合同价已经包含了上述工作的所有内容,且报价表内未列的产品型号规格其价格参照相应比例计价执行。

3、材料清单及具体型号规格详见《供水工程PVC-U给水管材和管件产品报价清单表》(附后)现价格按原产品报价清单表上浮百分之十执行;若有材料增减,则以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为准, 按实际供货清单核算。

三、质量要求

1、所有PVC-U给水管单根管长4-6米,管材及管件均为灰色或兰绿色。

2、产品生产标准:乙方保证PVC-U给水管材和管件的性能参数采用GB/T10002.1-2006《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和GB/T10002.2-2003《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标准以及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出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能评价》标准执行。保证产品在IS09001:2000、IS014001:1996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产品按国家标准要求正常使用期限应达五十年。

3、产品出厂前,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上标准和出厂标准的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

4、Ф63以上(含Ф63)管材采用R扩口管,其它为平扩口管。

5、乙方必须提供原产的、正宗品牌的且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不得用假冒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如造成工程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损失。并有权登报批露乙方的不良商业行为。

6、质保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年。

四、供货期限及运输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单供货,乙方在接到材料清单后7日内组织分批供货。供货期限从签订合同日起一年内有效。

2、若有增补材料计划,应在收到甲方补货通知后10日内将货按要求送至工地;在供货期限内,其供货价格按照双方确定的相应材料投标报价单价进行结算。

3、乙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五、交货地点及初检要求

1、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供水工程施工地点或工地仓库。

2、交货时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装箱清单,进行货物主件和附件等型号规格与数量清点验收,并在送货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甲方如认为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要求退货,乙方应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付款条件

1、本合同不预付材料款,由乙方凭工程材料合同、收货入库凭证、材料验收单、材料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等,填报拨付付款申请书,经甲方审核后拨付材料款项。

七、保管和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的材料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材料并应完全符合国家相关产

品及技术质量标准,符合合同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数量、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产品未符合上述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并追究违约责任。

2、乙方将材料运抵甲方工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组织乙方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材料的规格、数量及完好程度进行开箱查验。

3、对不合格材料及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乙方应在5日内补齐,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售后服务

1、该材料质量保证期为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乙方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当用户需要对发生破损的材料进行修复时,报价人均应在用户发出补货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给用户,货物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年度采购的最终承诺单价。

2、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保修期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开始算起。在工程保修期内,投标人应承担所供应材料的缺陷修复工作。

(2)在工程保修期内,如因管材和管件质量缺陷造成供水中断,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出事现场,在36小时内对管材、管件进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供水损失。

九、索赔

1、如果乙方对所供货物偏差负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的费用。

(2)根据货物的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乙方对所供货物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且久拖拒不理赔,则甲方

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并向乙方追索一切工程损失款。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按规定交货日七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减材料数量的单价应与本合同项下的材料单价一致,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材料单价)。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依法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材料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本合同文本及条款需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修改。任何修改内容均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时将修改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才能生效。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材料按甲方供货清单型号,规格,数量,地址提供。

2 、产品标识应注明编号,规格,尺寸号等。

3 、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输至工地现场或仓库,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堆放整齐。装车费用由乙方负责,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4、若材料具有特殊性能或安装要求,乙方应在材料到场前通知甲方并指导施工。

5、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仲裁

1、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市工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仲裁地点在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受其约束。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陆份,甲方贰份,乙方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产品详见清单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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