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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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先征后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100% 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50%

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简易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动漫企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征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销售电影拷贝: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村有线电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零税率或免税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国办发〔2014〕15号

产品出口: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服务出口: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税率征收

国发〔2014〕10号

国办发〔2014〕15号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

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加计扣除

国办发〔2014〕15号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税前扣除及免征

国办发〔2014〕15号

因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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