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质期与保存期的不同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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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与保存期的不同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食品保质期和食品保存期是食品基本品质的外在要素,是食
品标签和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的重要内容,是评估判别和有效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信息和间接指标,也是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关食品商品质量的不可缺的契约凭证,更重要的是,它们还分别是食品卫生法试行期间和正式实施期间作出卫生行政行为的
重要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超过食品保存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对此作了重大改变,改作第九条规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二者虽仅一字之差,但本质概念和涵义完全不同。非但概念和涵义不同,其法律意义和作用效应也大相径庭。有些同志对此并未深刻意识,一直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二者混淆。
在试行法期间,他们往往误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超过保存期的食品进行不当处理或处罚;而在食品卫生法正式实施后,有些执法人员却还在照搬套用以前关于食品保质期的概念,即仍把其理解和作为非最终食用期,或在监督工作中继续保留使用食品保存期的旧规定,这些都是非常错误的,是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而更为严重的是,这类现象不仅发生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而且不断见之于书报刊物,不能不引起重视。
关于食品保存期的概念在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的较早时期就
已有之。《食品卫生法(试行)》首次把它用法律的形式定制下来,并自1983年7月l日起执行。1987年5月13日,国家GB7718
一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对保存期作了规范性解释,并同时从法规角度提出和解释了食品保质期概念。但由于《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只有保存期规定,故当时的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多数未把食品保质期作为执法依据,偶有作为一般辅助要求。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保质期规定则往往同时予以采用和执行,以应付标准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检查。1989年4月1日,上述标准被提升为强制性标准。1994年,国家标准总局修改该标准以
GB7718一94编号重新颁布,于1995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重新对食品保质期、保存期作了规范性解释,即食品保质期为食品最佳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这是指虽然此时食品的某些感官特性如色香味形可能起微小变化,甚至某些营养素的含量有可能降低,但仍达到产品标准要求,特别是卫生指标(包括细菌、毒物等项目)符合标准。这里强调“在一定时间内”,因为如果超过保质期时间过长,卫生指标也会起变化。食品保存期即为推荐的最佳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吕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这里所说的产品质量变化包括食品的感官特性、理化指标乃至卫生指标都可能不合卫生标准,不仅是风味、营养降低,甚至已失去食用价值并有害健康。因此,食品的保存期也可理解为食品质量的最终有效期。由于食品的成份比较复杂,较难
确定严格准确的保存期,一般根据累积的经验和实验确定,所以是推存的最终食用期。上述解释与GB7718一87相比,虽然使用的文字有所改变,内容有所增减,但实质基本一样,即食品保质期指非最终食用期限,食品保存期则为最终食用期限,二者的概念和涵义截然不同。
笔者认为,从以上不难看出食品保质期的提法明显比保存期恰切、精确、科学、严格。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对食品采用保质期而不采用保存期。《食品卫生法》把试行法上使用的保存期改为保质期,其重要意义至少有下列三点:一、不管是食品保存期还是保质期,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食品质量,但前者不能直接与食品质量挂钩,本身概念难以直接体现食品质量,而保质期本身直接反映食品质量,使用这一术语比使用保存期概念和涵义更直截了当、一目了然,更意义清晰、要求明确。
二、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加工技术的进步以及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食品质量的要求必将也必须进一步严格和不断提高。由于各类食品保存期通常比保质期长,因此,用保质期取代保存期就缩短了食品的保存时间,从而相对提高了食品的质量安全系数。显然,对于确保食品质量而言,规定用保质期取代保存期评判食品能否可食更有把握。
三、用食品保质期取代保存期,避免了一个问题上的多概念混淆、多标准并行的情况,使这方面的要求单一而明晰。上述国家GB7718一94标准规定,对一件预包装食品来说,保存期和保质期二者之中可任选一个标注或两个同时标注。婴幼儿食品则二
者均要同时标注。而按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所有食品均只需标注保质期,在卫生监督执法中也只能以此对食品进行评价和处理。因此,单一使用食品·保质期的规定,才能避免当前食品保质期和保存期并存和混用的局面。
有些同志认为,既然作为国家级标准的GB7718一94标准目前仍然有效,那么其所同时规定实施的保存期和保质期就都应该可以执行。诚然,该标准现在尚没有修改和作废。
但是,依照法律法规的一般通则,食品卫生法作为食品行业领域的国家最高权威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其它凡与之相抵触的同层次的先行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层次较之为低的法
规规章即应自行废卜l上。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规定,允许某些法规规章可有条件或可局限性地执行,但必须停止执行有抵触的部分。因此,当务之急一方面应尽可能加快对上述国家标准作修改、以求该食品保质期规定上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同时,在国家标准未修改前,即应在食品卫生法实施后立即停正其中关于食品保质期、保存期规定的执行。必须强调,这不是一般的改变:自1995年10月30日起,在食品卫生监督领域,法律意义上就只有保质期要求,保存期就不能再继续执行,即使生产经营单位继续在食品上标注保存期,也不能作为执法评判和监督处理的依据。而食品如果只有保存期却没有标注保质期,则应一律视作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不合格食品。
还必须指出的是,《食品卫生法》不仅用食品保质期取代了食品保存期,而且该保质期的法律涵义已与现行国家GB7718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