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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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论文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余文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归并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从税制、税种、税率、税前列支标准、税收优惠和征税方式等方面,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对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就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目前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税收征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即中央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中央集体企业和省、市、县(区)所属的企业分别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后由规定,2002年以后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后又规定,对2001年前已设立的企业,经改制而设立的,仍按原隶属进行征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都可能变动,特别是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许多企业相互参股、联营,形成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从投资来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有个人股东。这样按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划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征管范围不清,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的问题。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可见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是不够科学,存在弊端的。

2、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弊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但又规定:对银行、铁路营运、航空、邮电通信企业等部门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单位又兴办三级单位、四级单位。这些下属单位有的独立核算还有法人资格,有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准确弄清哪些该就地征税,哪些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哪些集中缴纳的下属企业的所得税是否真实、准确,则要求当地审查、核实,但是由于是集中缴纳的单位,当地税务机关没有纳入正常的征管,因此实际上很少进行审查、核实。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的弊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征管方式的确定,主要依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较健全,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对财务核算不够健全,不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采用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对财务核算极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帐证核算的企业,一般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在具体的征管工作实践中,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因而很难把握和操作。且一年一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时间一般都在年初,这时以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核算状况来判断新年度财务核算健全与否,显然是不确切的。企业财务核算状况如何,严格来说,应以其本年度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来判定。许多企业实际上财务核算较健全(如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却采用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企业财务核算极为混乱,无法核算盈亏,其征收方式又采用了查帐征收。因而上述做法必然产生确定征收方式的主观随意性,这便造成企业之间税负畸轻畸重,形成征收方式确定不当所造成的“税负差异”,与企业所得税体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法原则相悖。由于征收方式确定不当,造成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被动,不利于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提高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的弊端

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税前列支项目、内容和标准都做了规定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税前扣除项目和执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法规

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但在实际执行中明显存在这样三个问题:一是税法依附于财务制度;二是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三是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相差甚大。具体表现在:

1、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不易操作。如各种赞助性支出和广告宣传费的区别与划分,修理费和装修费的区别与划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别与划分等项目均无具体规定和明确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很难以操作,在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又如会议费、差旅费在税收法规上无规定标准,如果执行老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如果执行部门规定,又成了部门法,因此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应征所得税的收入,但这部分纳税人的计税项目、扣除标准至今还没有明确界定,致使对这部分纳税人无法征税。

2、坏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工资等的提取和税前扣除,仍按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同行业的提取办法和比例差异很大,使税前扣除的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也使不同行业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

3、内外资企业或各地区税前列支规定不一致。如内资企业的税前列支工资规定限额,且各地区、各行业的税前列支标准不同;而外资企业则规定,其工资支出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对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在“公平税负”的环境中开展竞争,因此,很有必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具体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克服和改进一些不规范作法,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笔者认为,宜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把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国税机关管理。改变过去按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及企业设立时间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把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国税机关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规范;二是有利于削弱地方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干预。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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