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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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一、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为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即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严禁由政府偿还,债务偿还时需遵循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

二、政府债务划分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因此,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按专项债券是否明确用途,专项债券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未明确用途,用于调节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明确用途对应到项目或其他非标准化品种,通过项目自身产生收入自平衡的专项债)。

2017年以来,我国试点专项债,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目前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包括但不限于土储、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和高校债等。

按债券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新增、置换和再融资债券三类,其中,仅新增债券能为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

三、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及偿还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其本金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不可。

若执行中某专项债务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四、举债规模根据《关于对地方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并将债务限额划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债务总限额的确定系由国务院确定,全国人大批准,如需调整新增,需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隐性债务化解文件汇总(3篇)

隐性债务化解文件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汇总旨在对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以便全面了解我国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的进展和方向。

二、中央层面政策文件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该文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规范债务融资行为。

2.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该通知强调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方式举借债务,加大对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意见》(财预〔2018〕2号)该意见要求各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9〕57号)该通知再次强调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债务限额管理。

三、地方层面政策文件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化解债务风险争取中央政府债务限额置换支持的通知》(赣府发〔2024〕1号)该通知要求江西省积极化解债务风险,争取中央政府的债务限额置换支持,以应对存量的隐性债务问题。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4〕1号)该意见要求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加强债务限额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3. 《关于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1号)该方案要求辽宁省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明确化解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24〕1号)该通知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咸政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精神,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坚持举债融资的原则和底线。

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做到举债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发展与地方财政收支能力相适应,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严禁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列建设计划,严禁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行为。

(二)明确政府举债的主体和方式。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举借债务的,依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转贷。

市、县应在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度举借债务。

除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公立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或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提供融资。

(三)规范政府债务举借的限额和流程。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满政字〔2019〕14号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满政字〔2019〕14号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满政字〔2019〕14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仍存在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范围不全面、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形式不规范等问题。

从 2017 年开始,财政部已将预算公开纳入对地方财政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项目,每年进行常态化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排名并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按职责权限要求予以问责。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预算公开工作,切实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做好 2019 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法》,牢固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公开责任,扎实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由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的报告及报表;各部门负责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

二、严格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本级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政策及案例分析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政策及案例分析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政策及案例分析一、专项债定义专项债是针对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

二、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合法合规政策支持分析(一)《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是由《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厅字〔2019〕33号)首次提出的。

厅字〔2019〕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二)关于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国发〔2019〕26号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

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债务置换进程(3篇)

债务置换进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扩大,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国启动了债务置换进程。

本文将从债务置换的背景、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债务置换进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务置换背景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增长。

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9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1.35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8.96%。

其中,政府债务限额为24.9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为20.26万亿元。

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渐凸显随着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压力加大,部分地区债务风险已达到临界点;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不合理,部分融资平台债务负担较重,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3. 国家政策调整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调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等。

债务置换成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债务置换政策1. 调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国家多次调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债务风险防控的需要。

例如,2018年,国家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从16.4万亿元上调至20.3万亿元;2019年,将限额上调至24.9万亿元。

2. 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将部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债务置换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存量债务置换: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2)新增债务置换: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3)融资平台债务置换:将融资平台存量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三、债务置换实施效果1. 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债务置换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通过置换,地方政府可以降低债务利率,延长债务期限,减轻偿债压力,降低违约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13日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财办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针对审计部门提出的一些地方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为坚决遏制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夯实PPP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规范管理,抓紧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

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二、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

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平稳实施,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并核查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PPP中心将对出具违法违规咨询服务意见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财预[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基本原则——坚持疏堵结合。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

——坚持协同配合。

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6•【文号】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为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二、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四、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六、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附件: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9年6月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库〔2020〕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铜府办函〔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铜府办函〔2019〕26号市财政局:你局《关于审定成立防范化解国有投资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铜财呈〔2019〕79号)已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指导做好全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等相关工作,请按照市政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机构及职责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附件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机构及职责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加有效投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铜仁市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陈少荣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组长:张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柴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杨同光市政府副市长邱祯国市政府副市长刘岚市政府副市长叶栋槺市政府副市长罗洪祥市政府秘书长成员:钱刚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峰市政府副秘书长石俊民市政府副秘书长马结华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宇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泽选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负责人熊莲市两烟办主任杨彪市财政局局长李云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吴继君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局长赵震洋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曾奕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世凡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杨维权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汪漻市教育局局长符宁强市水务局局长安孝荣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张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刘五星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罗钧贤市生态移民局局长黄继荣市扶贫办主任任向阳人民银行铜仁中心支行行长许炳刚铜仁银保监分局局长黄洪州碧江区政府区长张吉刚万山区政府区长龙群跃松桃县政府县长杨德振玉屏县政府县长杨云江口县政府县长田运栋石阡县政府县长张浩然印江县政府县长席龙海思南县政府县长秦智坤德江县政府县长何支刚沿河县政府县长崔德国铜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陈代才大龙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高应军市梵投集团董事长郎韬市交旅投集团、市城投集团董事长蔡江市扶投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杨彪同志、李云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重大项目谋划和专项债券申报、债券项目配套融资2个工作专班。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9)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9)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9年8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请审议。

一、预算执行基本情况今年以来,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坚战,适时适度实施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

经济运行延续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改革开放继续深化,就业比较充分,精准脱贫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继续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因素增多。

在此基础上,预算执行情况较好。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5623.08亿元,增长3.1%,增幅同比回落6.9个百分点,主要受减税降费政策效应、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去年同期基数较高等因素影响。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7963.26亿元,增长9.9%,增幅同比提高2.6个百分点,保持了较强的支出力度。

收支运行的主要特点:一是减税降费效果持续显现,税收增速大幅回落。

1—7月,全国税收收入增长0.3%,增幅同比回落13.7个百分点。

分税种看,国内增值税增长5.4%,增幅同比回落9.5个百分点,主要受去年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翘尾和今年增值税新增减税效果进一步放大等影响。

化解地方债务奖励(3篇)

化解地方债务奖励(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债务风险日益凸显。

为有效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化解地方债务奖励政策成为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奖励措施、实施策略等方面对化解地方债务奖励进行深入探讨。

一、政策背景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增长,截至2020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超过30万亿元。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过大,可能导致债务风险累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

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凸显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部分地区债务负担过重,偿债压力加大,甚至出现债务违约风险。

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3. 化解地方债务奖励政策出台为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化解债务风险,中央政府于2018年出台化解地方债务奖励政策,旨在通过奖励措施,引导地方政府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二、奖励措施1. 财政奖励中央政府对积极化解债务风险的地方政府给予财政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偿还存量债务、降低债务成本、优化债务结构等方面。

2. 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支持中央政府根据地方政府债务化解情况,适当增加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础设施、民生等领域项目建设,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

3. 优化债务结构奖励对优化债务结构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给予奖励。

优化债务结构主要包括降低融资平台债务比例、控制新增债务规模、提高债券发行市场化程度等。

4. 信用评级奖励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给予奖励。

信用评级较高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策略1. 完善政策体系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化解地方债务奖励政策体系,明确奖励标准、资金分配、考核评估等具体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 加强部门协同化解地方债务奖励政策涉及多个部门,中央政府应加强部门协同,形成政策合力。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政策实施。

地方债务置换简史(3篇)

地方债务置换简史(3篇)

第1篇地方债务置换,作为中国财政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债务问题到近年来大规模的债务置换,这一政策在保障地方经济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地方债务置换历史的简要回顾。

一、地方债务问题初现(1978-199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逐渐显现。

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但随之而来的是财政收支缺口。

为了弥补这一缺口,地方政府开始举借债务,从而形成了地方债务问题。

1990年代,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

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张,债务风险逐渐显现。

二、地方债务置换政策的初步探索(1990年代-2010年代)面对日益严重的债务问题,我国政府开始探索地方债务置换政策。

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并逐步推进债务置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政府为应对危机,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地方债务置换。

2009年,财政部出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等,为地方债务置换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0年代,我国地方债务置换政策逐步完善。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原则、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为地方债务置换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大规模地方债务置换(2010年代至今)2010年代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入大规模实施阶段。

以下为近年来地方债务置换的主要历程:1. 2015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地方债务置换工作,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此次置换规模约为5.6万亿元。

2. 2018-2019年,我国开展了试点特殊再融资债置换工作,进一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成本。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禁止类文件汇总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禁止类文件汇总

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常会表示,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这构建了专项债投向的基础分类框架。

截至目前,专项债形成了十大投向领域(与2023年上半年相比,增加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向)。

至于专项债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于2023年12月在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负面清单,在全国范围内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各类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指标相对高的地区,明确不得将专项债券用于非必需的建设项目。

202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以及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大了政策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2016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通知规定: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至安全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财库〔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本篇法规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规定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财库〔2020〕36号执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把握地方债券发行节奏,加快发行进度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

各地应当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切实加快债券发行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提前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发行,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全年新增债券发行。

二、进一步提升地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地方债券发行脱钩,不得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评分体系中,将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地方债券的认购情况作为评价因素。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加强与承销团成员沟通的基础上,在招标发行规则中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单一标位投标量等技术参数要求,其中,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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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3668字关于做好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一篇关于做好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两会感刚刚结束后的一大举措,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应该怎么开展呢?这篇范文一起看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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