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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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内容提要:自由是法的核心价值之一,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也在于追求一种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干预和协调扩大和保护自由。在经济法的实行过程中,应该以经济自由的价值理念为导向,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来确认和恢复“市场秩序”,而不是创造一种“有秩序的市场。”

关键词:经济自由/经济法/市场秩序

“世界上从不曾有过对自由一词的精当定义”,美国国父林肯曾不无感慨的说。的确,作为人类最伟大词汇之一的自由,由于其丰富的内涵,决定了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维度来理解它,透视它。总体说来,人类的思想大师们对自由的诠释大体可以归结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其次则是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也即政治法律上的自由,是以对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理解为前提的(它必须以哲学自由为其根基)。应该看到,从认识论意义上来阐释的自由,与社会领域的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尽管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不能互相混淆。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一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政治自由、思想文化自由以及经济自由。在哈耶克看来,在诸等自由之中,经济自由是最重要的,是其他自由兴起的前提。作为“市场自由之法”的经济法其法益和核心价值就在于保护经济自由,从而为维护和实现社会领域其它自由奠定经济基础。

一、经济自由主义的界说

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真正的起点,同时也是从近代开始至今为止在西方影响最大的政治思潮1,作为一种独立而完整的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在社会领域的各角落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其中经济自由主义的产生也即自由主义思潮在经济领域作用的结果。与此同时经济自由主义在欧洲的兴盛又赋予了自由主义更多迷人的色彩和强大的生命力。

从经济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来看,经济自由主义经历了两个鼎盛发展时期,即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和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古典政治经济时期是在18世纪重商主义衰落后,作为欧洲国家的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意识而继起。它的杰出代表人物是英国的亚当-斯密。斯密反对任何限制经济自由的理论和政策。他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即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节,各人为追求自己利益所做的选择,自然而然地会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因此,他反对限制经济自由的重商注意政策和封建制度,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只起“守夜人”的作用。这种自由放任的思想和主张,对当时正处于由工厂手工业开始向大机器工业过渡的英国资本主义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和进步的因素。但是,随着历史推进,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资本主义社会矛盾逐渐暴露,自由主义思潮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凯恩斯主义、社会改良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等思潮和理论的强烈批判。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由于自身理论上的困境而不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新的智性支撑,因此不得不让位于以“新古典复兴”为旗号的新自

由主义。与此同时,经济自由主义也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旧时期向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迈进。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经济自由主义以反对国家干预主义,主张给私人经济以充分自由为主要其主要宗旨。作为新经济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所追求的经济学目标则是:私有制条件下的自由市场经济,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和机会平等。他认为,一个美好的社会必须是尊重并保存自由市场的社会。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是摆脱一切思想束缚,摈弃一切偶像崇拜,包括对旧的偶像和新的权威的“忠诚”,由人们自己的价值判断准则来支配个人的行为,而这种价值判断的准则应当是“个人的自由高于一切”。

通过对经济自由主义历史脉络的一个简单梳理,笔者以为作为一种时限性概念存在的经济自由应该包括四个主要内容:第一、公私益协调性。在经济行为中,利己是主要的动力,但为了利己人们不得不同时利他,因此在经济行为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得以耦合。第二、市场的自动调节性。在一个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中,市场的各要素和市场自我调节机制能够自行运转,自我调适。无须任何市场外力,例如政府法律加以干预。第三、生产的合理性,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自由市场中,交换双方力量的竞争终会达到一个平衡,体现为一个平衡的价格。第四、秩序的内生性。经济自由主义者们认为时常秩序不是一种理性建构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市场要因在“看不见的手”指挥下协作进化而形成的。2

二、经济自由与经济法基本功能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由政府与市场的二元互动的基本经济格局所决定的。从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上看,经济法的产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都是以市场为主体,以国家间接干预为辅助的“混合经济”,纯粹的市场经济或纯粹的计划经济,姑且不论是否在事实上真正存在过,即便存在过,那也是历史了。今天,除了经济制度上还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外,在“经济运行方式上”已无姓资姓社之分,都表现了一种“市场”与“国家”相混合的经济模式。这种现代经济,必然要求一种完全不同于配合市场自发调节的法律—民商法的另一异质法律。这种法律调整政府在管理国民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法律最早在德国被称为“经济法”,以后为西方世界所普遍接受。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便以恢复市场秩序,进行必要的社会协调性为己任。它的基本功能是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3。这种基本功能在操作层面,就表现为恢复秩序和重建市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运作以行政权的启动为必要前提。行政权在多大的程度上进入市场,用何种方式启动行政权,以及经济法按什么理路来重构市场秩序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和存在理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经济法作为经济自由之法,市场自由之法,它在解决以上问题时必然要以经济自由为依归,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4。新经济自由主义在看待市场秩序时认为“市场是一种制度过程,在其间个人彼此相互作用,其目的在追逐他们各自的不论哪一种目的。18世纪哲学家伟大的发现是,在适宜地设计的法律和制度中间,市场分散的谋私利的个人行为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一个分配结果的模式,它不是任何人选择的,但是它可以合适地归类为能反映参加者的价值最大化的秩序。”5即在完备的市场过程中,可以内生一种自发的市场秩序。而这种自发秩序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最大化的秩序。因此经济法在调整范围和基本功能定位上,应限定在一种为重塑或修复完备市场过程的法律活动中,即便不能使国家与市场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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