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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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XX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室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各学院(中心)负责所属实验室的管理和安全工作。明确一位院(中心)领导主抓,并指派一位实验室具体负责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量大小,选配一定数量的实验室管理员。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每个实验室应有专业老师和实验室管理员参与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第五条拟定学校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实施办法。第六条协调实验室资源的调配使用,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七条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评审,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第八条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九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章院(中心)职责

第十条各学院(中心)负责实验室具体工作。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中心)负责编制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及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项目表等教学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师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四条制订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认真开展考核和评比工作。第十五条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建设实验项目库和确定实验室的开放计划。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热爱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软硬件管理及安全的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实验室的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熟悉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性能与现状,并掌握使用方法。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达到规定的完好率。

第二十条按照实验教师的要求和安排,负责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一条可根据自身的实验能力和指导水平适当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二条负责实验室的清洁卫生、防火、防水、防潮、防盗工作,使实验室随时处于安全、整洁、科学、规范、文明、有序的状态。

第二十三条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守则

第二十四条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学院(中心)应明确院级和中心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遵守《XX大学XX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知识,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实验室吸烟。

第二十七条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线路、擅自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件、铜丝代替保险丝等违章用电现象。

第二十八条危险、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按规定存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及时清理废旧易燃物品。

第三十条实验操作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一条下班前切断电源,熄灭火源,管好水龙头,关好门窗。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房间钥匙专人管理,不得私配,不得擅自交由学生或无关人员保管。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一切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六条实验前做好预习,不预习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按时上课,无故迟到者,未经教师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为完成实验不得早退。

第三十八条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打逗喧哗,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及乱扔杂物,保持实验室内整洁卫生。

第三十九条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不得操纵、拨弄仪器设备。严防触电、失火及其它事故发生,节约水、电及实验材料。

第四十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因违章操作而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十一条按实验要求作好准备,未经教师许可,不准随意接通电源。实验完毕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将所用仪器、物品等整理好放回原处,经教师许可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学生课外到实验室做实验,必须提前申请预约,经批准同意后,并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指导情况下方可进行实验。

第八章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应具有的技术档案: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及说明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等技术开发研究成果的有关资料(包括论文、鉴定、专利及其获奖情况)、每个实验仪器配置、仪器装置改进或功能开发等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应具有的行政档案: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室管理与建设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实验室工作人员历年考核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及进修、培训记录、实验室历年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应具有的物资档案:实验室固定资产帐及低值耐用品帐、实验室用房及实验室桌椅及环境设施配套情况。

第四十六条实验室信息资料: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名称、建立时间、面积、管理级别以及实验室改革、建设中的重大事件(含奖、惩等)。

第四十七条实验队伍基本信息:人员姓名、出生年月、籍贯、文化、毕业学校、专业、职称、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人员分工、考核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每学年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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