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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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2、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黑龙江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3、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黑龙江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4、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5、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6、严格执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7、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分娩室工作制

1、分娩室每日二十四小时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2、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和更换。

3 、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4、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6、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有传染病的产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7、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8、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一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新生儿处理完毕,

检查、补充接产和手术时,

异常情况不

妇,分娩时

抱给产妇辨

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手圈、点眼等,送婴儿室。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 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 、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朝阳

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 2 )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 )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 )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8 、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v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黑卫妇字{2001}6 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只适用于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

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 2 )补发程序:

①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 纸)到我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②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③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 3 )1996 年 1 月1 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A4 纸)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由医务处通知妇产科医师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医务处盖章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留存病历中,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

10 、本制度由医务处解释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

1 、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常规》,工作态度认真,作风严谨。

2 、血片制作、采血、保存、递送、化验各环节要做到认真、整洁、并干燥保存。3、血片填写、记录要完整仔细,不要漏项。

4、不合格血片要在小儿出生一个月内召回重新采血,并做好记录。

5、不同意采血的家属,要做好签字、备案。

6、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化验室要认真做好每一批血样检验,结果确保准确,化真、及

验回报要认时,有关化验资料要做好长期保存。

7 、化验结果出来后 3 日内向原采血单位返报告结果。

8、采血单位要保管好结果报告单,并向家属做结果反馈。

9、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科负责对患病儿追踪复查及治疗,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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