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第38课时教案(体育政策与法规-《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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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解读
一、【起点】
1.增强公民体质。

让公民体质也能得“金牌”。

新中国成立60年来(2009年),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以来,我国竞技体育依托“举国体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辉煌的成绩。

2008年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我国以51枚的金牌总数,列金牌榜第一,成绩骄人,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中国以51金21银28铜,100奖牌;美国36金38银36铜,110奖牌)。

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得是,我国对群众体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尽管全民健身势头很热,态势良好,但事实上,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健身的意识还是不强,据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主动健身人口只占到28.2%,这个数字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

所以说,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还不够普遍。

同时,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英年早逝现象(孙德棣,网易首席执行官,2005年9月18日,病逝,胆囊癌,38岁;何勇,运筹学界精英,2006年8月5日,患肝癌去世,享年36岁;萧亮中,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学者,2005年1月5日,心肌梗塞,享年32岁;焦连伟,清华大学电机与应用电子技术系讲师,学者。

2005年1月22日,心肌梗塞,享年36岁;高文焕,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教授,2005年1月26日,肺癌,享年46岁)、青少年身体素质下降到20年来最低水平(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杨贵仁介绍,通过对学生身体形态、生理机能、身体素质、健康状况的24项指标分析),青少年以前是“绿豆芽”,有高度但不强壮,如今却是营养过剩,都成了“小胖墩”,归根结底还是体育锻炼不够。

青少年的体质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07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

2007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同时,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2.彰显体育本质。

2008年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指出,体育工作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实现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跨越。

金牌数的多少只能说明我们目前是体育大国,但并不是体育强国,体育强国的判断标准,不是看奖牌榜上有几面金牌,而是看整体国民的普遍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水平。

刘鹏感叹道:一个体育强国的标准不是竞技体育获得多少块奖牌而是看这个国家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有多少,国民的体质怎么样,群众体育发展的怎样、全民健身的意识如何。

“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体育工作的本质。

所以说,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努力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当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完善薄弱环节。

3.拓展体育功能。

体育运动绝不仅是身体运动,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和谐的机制,一种教育手段,还是财富的基石。

后奥运时代,老百姓更加关注自己的“体育生活”。

体育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全民健身活动直接关系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关注,体育健身已经自然而然地融入了广大市民的生活,已成为仅次于衣食住行之后的“第五元素”,构成了“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健康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是每一个人生活幸福事业成功的前提。

通过体育活动能够增进居民之间相互了解与联系,是改善人际交往的重要手段,能够促进社区、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4.扭转薄弱环节。

群众的体育锻炼意识不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较少,国民体质特别是青少年体质令人担忧;体育场地设施不足,城乡发展不均衡,布局不合理,开放使用率低,一些地方还存在侵占破坏现象;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等等。

因此,制定一部对全民健身进行全面规范的专门性法规,从法律的层面解决阻碍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
题,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

5.填补法制空白。

(1995年7月6日国家体委发布)《奥运争光计划纲要》(1994年一2000年);同时,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采取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方式。

从1995起到2010年分为两期工程。

第一期工程自1995-2000年,分为三个阶段:1995-1996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改革试点,初步掀起一个全民健身活动热潮。

1997-1998年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

1999-2000年为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并普遍取得成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期工程自2001-2010年,经过十年的努力,把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原本存在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10年就要结束,即将终止效力。

《全民健身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是对此块工作的填补。

当然,除了填补之外,更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

在上述背景下,2009年8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56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各种健身活动,保障公民个人的健身权利,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亮点】(或者说要点)。

条例包括6章40条。

第一章:总则(关键词)
1.制订本条例。

实际上是第一次,《体育法》“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条例》是对全民健身的专门立法。

《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全民健身系统的立法,是全民健身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法制是保障,《条例》为促进全民健身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条例》的出台,使全民健身有法可依了。

所以,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全民健身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2.全民健身是事业(而且是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保障,体现政府主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3.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

鼓励健身消费。

便将规范健身市场。

个人健身消费是全民健身重要投入方式,健身服务业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4.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体育是人民群众的权利,《条例》首次将“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明确地表述在国家法规之中,这在从前是没有的,是国家对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权利的明确,是对开展体育的有力保障。

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体育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是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是健康权、文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人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参加体育运动;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体育权的行使,而且还应当为体育权的充分行使创造条件。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全民健身理念的深化和发展,全民健身工作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

5.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享受税收优惠。

多赢局面,拉赞助方便一些。

可以按照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举社会各界之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

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关键词)
全民健身事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需要建立长效化机制来保证的长远性事业。

《条例》明确了,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各级政府都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体现国家意志,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分国家的层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层面。

2.定期开展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条例》还把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为修订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3.县级以上政府对组织实施计划负责。

政府任期届满实施情况评估。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关键词)
1.全民健身日。

自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全民健身日”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宣传发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健身咨询)。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免费开放)。

2.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举社会各界之力,整合社会上方方面面的资源。

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各个方面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义务,其中,特别细化了对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

倡导全社会来共同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体现全民参与。

3.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立规。

针对性较强,青少年体质较差的问题,着力破解青少年体育的薄弱环节,做出了专门规定,条例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条例对社会和家庭也提出了要求: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4.科学健身,传播文明。

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5.确保活动安全。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要做好安全工作。

加强高危项目管理。

安全方面,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公众参加健身活动的安全。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关键词)
1.资金保障: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健身设施缺乏等问题,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2.设施保障:①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②开放公共体育设施。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对于占全国体育场地65.6%的学校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其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管理难”、“安全隐患”和“器材损耗”三个方面。

想健身必须要有场地设施作为保障。

如果到健身房去锻炼花费较大、到公园去健身一时也容纳不了、到马路边去健身又很不安全。

据统计,目前我市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约为 1.32M2,低于全省平均值(1.67M2),并且57.7%的标准场地集中于学校单位。

所以,特别是居民小区附近学校体育设施如果能够全面地、较好地开放,那将能大大地缓解居民健身过程中场地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校的重视,尽管目前社区附近的学校体育设施还没有全面开放,但总体而言,开放工作进展较好,纷纷采用各种模式进行尝试开放,如每天早晨和晚上开放、双休日开放和寒暑假开放等。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应该说困难很大,主要瓶颈在于:一是因开放而产生的经费开支落实不够到位,物耗成本由学校承担,压力较大;二是开放过程中没有落实相关的管理人员,日常管理无法到位;三是来校健身人员较杂,校园安全存在着隐患,学校有后顾之忧。

为此,影响到了开放工作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针对开放过程中碰到了上述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真正方便群众健身,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利用率,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和落实保障,为此特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如下一些措施:a落实开放补偿机制:希望向社会开放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或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专项资金,按照对外开放的时间、场地多少等,专项经费下达至各所学校。

学校对这笔经费进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提高门卫工资待遇,早晚、节假日负责进校锻炼人员的登记;或者增加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巡逻,保障校园安全;或给予体育教师适当补贴,在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时间,负责体育器材出借、指导全民健身,从而解决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所产生的“损耗补偿”以及“管理”问题。

b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由政府出资购买公共体育设施保险,通过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每所学校在指定时间对社区开放活动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事故投保。

一旦发生健身人员伤害事故,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不需要开放单位“背包袱”,从而解决多数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最担心的“安全”问题。

c探索共享配合机制:希望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能进一步加强联动、配合,把进一步完善社区附近学校体育设施向居民开放的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共享配合机制。

d强化各种监督机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

为此,希望政府和新闻媒体能建立起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建立起更加快捷的意见反馈和整改渠道,从而促进开放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

并制定了“县级人民政府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的鼓励措施。

对于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条例》规定其可以根据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当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③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并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3.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加强对公民体育锻炼的指导,提高公民的科学健身意识,防止不适当运动给身体造成伤害,条例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向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由体育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防范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减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率,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取得许可,并规定了
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三是明确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重点】
1.组织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此为契机,提高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面,真正使全民健身的理念家喻户晓,形成崇尚健身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扩大《条例》影响,引起全社会重视。

2.落实好“三纳入”工作:将《条例》精神纳入《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作为当前体育系统的头等大事。

将全民健身工作写入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基层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3.制订好《全民健身条例》实施意见:《条例》是全民健身工作的纲领性法律规范,其内容还需要配套的规章制度去落实。

通过制订实施意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的相关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将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全民健身的实际行动(涉及到30多个部门)。

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和协调实施本市的全民健身工作规划和计划。

②体育局: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鼓励体育类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中开展宣传、科学健身指导等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督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

③市委宣传部:将全民健身工作宣传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安排落实全民健身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④文明办: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考核内容。

⑤发改委:将全民健身、城乡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市民健康水平等,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⑥农办:督促做好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和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农民体育协会,指导开展农民健身活动,举办全市农民体育竞赛活动;培训农村体育骨干,发掘、整理和开展(传承)农村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⑦机关党工委:指导并组织市级机关干部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市级机关体育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努力建设、完善市级机关全民健身阵地。

⑧报社、广播电视台:全面宣传、报道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和重要活动,宣传、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⑨教育局: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尚未向社会开放的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市队校办运动队、特色体育学校和幼儿园。

⑩公安局:依法保护公民参加全民健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安全,依法对健身、培训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①民政局: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督促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②老龄办:依法保障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

③财政局: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基层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⑤国土资源局:严格管理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⑥建设局:对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置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进行督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⑦文广新局: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文体站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全市文化体育设施为市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指导、督促各类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⑧卫生局:开展健身康复和健身医疗并实施监督;组织宣传健身康复、体育医疗知识,开展健康咨询、预防健身创伤等工作。

⑨规划局:组织全市公共体育规划编制工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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