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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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21日交通部交海发〔1999〕704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的工作,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信誉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员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临时随船任务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执行任务的地点必须在船上;
(二)任务的内容与船上的生产、安全、环保、科技、教育与培训、生活与健康、维修、管理等直接有关;
(三)不影响船舶的正常生产与安全。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原则,从事下列临时随船任务的有
关人员,可以申请海员证并持海员证临时随船执行指定的任务:(一)船公司负责船舶生产、安全、环保、海监、机务、通信与
导航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党务和行政管理人员随船执行与其
前述职责相关的任务或随船检查工作、培训、实习(或指导实习)、见习;
(二)科技及其管理人员随船执行船用设备或仪器的科研、测试、维修,或者随船进行航海、航天、海洋等方面的科学考察、监控、检
测等任务;
(三)海事院校的学员、毕业生实习,海事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
教员指导实习或见习;
(四)海事机构负责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船检管理、
海事调查等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负责海事审判、海事仲裁的专业人员以及与航海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随船培训(或任教)、实习(或指导实习)、见习;
(五)船厂的工程师执行船舶建造(或修造)合同中规定的随船保证任务;
(六)有关立法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以及与航海有关的社会团体为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了解船舶生产和船员工作、生活特点派人随船调研。
第四条因公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由交通部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第五条交通部海事局负责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海员证的审查和管理。
第六条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办海员证的审批程序:
(一)由组团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交通部申请,并按规定附材料。
(二)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规定和海员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随船任务、随船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出具交通部《办理海员证批件》;审核不合格的,复函通知申办单位。
(三)组团单位凭交通部《办理海员证批件》到该批件中指定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七条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随船的具体任务、执行任务的时间和期限、航线、拟随船舶所属的公司、随船人数及带队人的姓名(如分数艘船舶,则应明确相应的几名带队人)。
申请文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见附录1);
(二)拟随船舶船公司同意接受随船任务的正式文件(船公司组
团以及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在校学员、毕业生的随船培训和实习,可免附此件);
(三)如随船人员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单位,则非组团单位的人员
应有其本单位同意其随船出境的文件;如随船人员系所在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则应有其上级单位同意其随船出境的文件;如随船人员中
有交通部机关的人员,则应有其所在司(厅、局)报经部领导批准的
签报。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需组团临时随船工作,不得巧立名目,
更不得以船公司邀请或以船公司出面向交通部提交申请文件。
第九条不符合上述原则和任务的人员随船,不能申办海员证。
确需随船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其他出入境证件。
第十条严禁利用海员证的方便,持海员证出入境执行与本规定
不符任务。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随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海员身份不符的事项。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的有效期由交通部海事局
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1年,特殊需要时可放宽至2年。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采用专用编号,这类海员证不得用于海员劳务输出,不得在境外办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