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合集下载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水产养殖场尾水排放标准》(农业部令第
1号),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1. 总氮:对于淡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40毫克/升。

2. 总磷:对于淡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1.5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2.0毫克/升。

3. 悬浮物: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

悬浮物主要
由养殖底泥、饲料残渣和养殖生物的粪便等组成。

4. 溶解氧:溶解氧排放浓度不应低于5毫克/升,以保证养殖
水体内生物的正常呼吸和生存。

此外,农业部还对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养殖场必须获得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尾水排放,并且定期接受环境监测和检查。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环境,避免养殖废水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同时也促使养殖场采取科学的养殖管理措施,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规范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规范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规范摘要水产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但随着养殖规模的逐渐扩大,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规范要求,包括尾水处理的必要性、治理技术的选择和运营管理的要点等内容。

通过规范水产养殖尾水的治理,可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引言水产养殖尾水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过的水和养殖动物排泄物等废水。

尾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和有机污染物,如果不加以治理和处理,会对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2.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必要性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水体富营养化水产养殖尾水中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如氮、磷等。

当这些营养物质进入水体后,会引发水体富营养化现象,促使水生植物异常生长,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2.2 水质污染水产养殖尾水中的有机污染物会使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降低,对水中的生物产生毒害作用。

此外,尾水中还会含有一定量的悬浮物和废弃物,对水质造成物理性污染。

2.3 生态破坏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还会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尾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废弃物会沉积在水底,对水生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水体富营养化。

基于以上问题,水产养殖尾水的治理势在必行。

3.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的选择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主要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等。

在选择和应用治理技术时,应根据养殖水体的特点以及治理效果、操作管理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1 物理法物理法是指通过物理手段对尾水中的悬浮物、废弃物等进行去除。

常用的物理法包括沉淀、过滤和曝气等。

物理法具有操作简单、设备投资少的优点,但对于尾水中的溶解物质和微量有机污染物处理效果有限。

3.2 化学法化学法是指通过添加化学药剂对尾水中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常用的化学法包括混凝、沉淀、氧化还原等。

化学法处理尾水的效果较好,可以有效去除尾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和无机物,但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化学副反应和化学药剂残留。

水产养殖环境保护规定

水产养殖环境保护规定

水产养殖环境保护规定引言随着全球对水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水产养殖业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

然而,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水产养殖环境,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遵守水产养殖环境保护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规范、规程、标准等方面,阐述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就养殖区域选择、水质保护、废弃物处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规定。

一、养殖区域选择为了保护水产养殖环境,养殖区域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必须根据具体的地理和环境条件,选择适合养殖的区域。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规定:1.1 生态环境评估在选择养殖区域之前,必须进行生态环境评估,评估结果将成为是否选择该区域的依据。

评估内容包括水质、底质、养殖物种对环境的影响等。

1.2 水域监测监测养殖区域的水域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必须定期对水域进行水质、生物、底质等监测,以保证养殖过程中水体的质量和生态平衡。

1.3 水产养殖规模限制根据养殖区域的环境承载力,对水产养殖规模进行限制。

必须确保养殖密度适中,以避免养殖对环境的过度负荷和破坏。

二、水质保护水质是水产养殖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保护水产养殖环境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关于水质保护的规定:2.1 养殖水质监测养殖水体必须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监测项目包括水温、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等指标,以确保水体的健康状态。

2.2 废水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

废水处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环境要求。

2.3 养殖水体保护区保护水产养殖水体的生态平衡,必须设立养殖水体保护区。

在保护区内,限制其他活动对水质的污染,并进行保护区域的监测和管理。

三、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处理是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必须合理处理养殖废弃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以下是废弃物处理的规定:3.1 废弃物分类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

例如,饲料残渣、养殖物种的排泄物等需要分类处理,并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水产养殖排水标准

水产养殖排水标准

水产养殖排水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残余饲料、养殖生物排泄物、死亡有机物、化学投入品等。

为确保水生态环境质量,需对以下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1. 残余饲料:养殖过程中剩余的饲料应进行合理利用或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入水体。

2. 养殖生物排泄物:养殖生物排泄物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过度排放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3. 死亡有机物:养殖过程中死亡的有机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4. 化学投入品:使用化学投入品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二、排放方式水产养殖废水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要求如下:1. 养殖废水应先进行固液分离,将固体物质如残余饲料、死亡有机物等分离出来,以便后续处理。

2. 对于排放的废水,应根据其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分类处理。

例如,对于含有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水,可采用生化处理方法进行降解;对于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可采用化学沉降、离子交换等方法进行处理。

3. 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到水体中。

4. 在特殊情况下,如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期间,养殖废水应优先排放到指定的安全水域,以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三、监测要求为确保水产养殖排水标准的实施效果,需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具体要求如下:1. 监测方案: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设置、监测频率、监测项目等。

监测点应设置在养殖场内外的重要排水口、受纳水体等关键位置。

监测频率应根据养殖场的特点和当地环境要求进行合理安排,一般可设定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监测项目应包括COD、B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关键指标。

2. 监测结果处理: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如发现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和处理情况。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水产养殖排水标准的养殖户,应依法进行处罚。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标准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标准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标准一、引言水产养殖业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水产养殖活动可能导致水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和遵守合适的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1. 水体质量监测:养殖区域的水体必须定期进行监测,检测水质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例如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等指标。

监测结果应归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水产养殖设施设计:水产养殖设施的设计应考虑环境友好性,采用合适的技术和设备,以避免废水外流和生态系统破坏。

例如,必须合理设置鱼池、滤池和废水处理设备等。

3. 废水处理:水产养殖企业应制定废水处理方案,并确保废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三、营养管理1. 饲料配方:水产养殖企业应根据养殖对象的需要,合理设计饲料配方,以减少饲料浪费和水体污染。

饲料配方应包含适量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维生素等营养成分。

2. 饲料投喂管理:饲料投喂应遵循适量、适时和适地的原则,避免过量投喂导致底栖生物大量繁殖,进而引发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机污染。

四、疾病控制1. 预防疫病:水产养殖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体系,包括定期检测养殖对象的健康状况,采取预防性疫苗接种和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等手段,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

2. 用药管理:在必要时,水产养殖企业可以使用合格的药物进行治疗。

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生态修复与可持续发展1. 污染修复:对于因养殖活动导致的水体污染,水产养殖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例如人工湿地建设、生物修复等。

修复措施的效果应进行评估和监测。

2. 养殖模式创新:水产养殖企业可以探索和推广环保养殖模式,如循环水养殖、生态养殖等。

这些模式可以减少废水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标准执行与监督1. 标准制定: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国家标准

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国家标准

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国家标准
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尾水排放问题一直备
受关注。

为了规范养殖尾水的排放,保护水环境,我国制定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国家标准,以下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国家标准明确了养殖场的选址要求。

养殖场应远离饮
用水水源地、居民区和风景名胜区,选址应考虑地下水位、地质构造、土壤类型等因素,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其次,标准规定了养殖场的建设要求。

养殖场应建设合理的尾水处理设施,包
括沉淀池、生物处理池等,以确保养殖尾水经过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

同时,养殖场还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尾水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此外,标准对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养殖尾水中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的浓度均有具体的限值要求,以保证排放的尾水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尾水排放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进行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最后,标准还对养殖场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要求。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养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养殖场进行整改或关闭,以保障水环境的安全。

总的来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养殖业的发展,保护水
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的保护。

水产养殖基本排水量

水产养殖基本排水量

水产养殖基本排水量水产养殖是指在水体中对各种水生生物进行饲养、繁殖和管理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水产养殖的发展对于满足人们对于水产品的需求、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水量的控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排水量,主要指的是养殖池塘或养殖池中的水量。

在水产养殖中,控制合理的排水量可以有效地提高水产养殖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因此,合理控制水产养殖的排水量是非常重要的。

合理的排水量可以保持水质的稳定。

养殖池塘或养殖池中的水体处于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不断有新的水源进入,同时也有一部分水分蒸发或被植物吸收。

如果排水量过大,将导致养殖池中水体的流动速度加快,污染物无法被有效地去除,容易导致水质恶化。

而排水量过小,则容易造成水体的积水,影响水产养殖的正常生长和繁殖。

合理的排水量可以提高养殖效益。

在水产养殖中,合理的排水量可以保持养殖池塘或养殖池中的水质稳定,为养殖生物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养殖生物在良好的水质条件下,可以更好地进行饲养和生长,提高养殖效益。

此外,合理的排水量还可以有效地控制水产养殖的疾病发生,减少养殖损失。

合理的排水量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水产养殖中,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养分和污染物。

如果排水量过大,废水中的养分和污染物无法被及时稀释和去除,容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和污染。

而合理的排水量可以保持水体的稳定,降低废水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保持水产养殖的排水量在合理范围内,养殖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控制:1.定期监测水质。

养殖户应定期检测养殖池塘或养殖池中的水质,包括水温、溶解氧、pH值、氨氮等指标。

通过监测水质,可以及时发现水质异常,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2.合理投喂。

养殖户应根据养殖物种的需求,合理控制投喂量和投喂频率,避免过度喂养导致养殖池中水体的污染。

3.增加曝气设备。

曝气设备可以增加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提高养殖池中水体的氧气供应,有利于养殖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水产排污管理制度

水产排污管理制度

水产排污管理制度一、前言水产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养殖业,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水产品资源。

然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氨氮、亚硝酸盐及有机物等,如果排放不当会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生物和人类健康。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水产排污管理制度是防止水产养殖污染的关键。

二、排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水体环境水体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养殖的废水排放会导致水质下降,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建立排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废水排放,保护水体环境。

2. 维护水产品质量水产养殖的废水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影响水产品质量,降低市场竞争力。

排污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水产养殖过程,确保水产品质量。

3. 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是一个重要的养殖业,为农民增收、提供就业机会。

建立科学的排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废水排放问题,促进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排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废水排放标准制定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是排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这些标准应该包括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例如氨氮、亚硝酸盐、化学需氧量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才能有效控制水产养殖的污染问题。

2. 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水产养殖废水需要经过处理才能排放到水体中,建立废水处理设施是排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管理部门应该督促水产养殖场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要求水产养殖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 排污许可管理一些大型水产养殖场废水排放量较大,需要向管理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可以对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量进行控制,保障水体环境的安全。

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排污许可申请,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4. 废水监测与数据报告为了全面了解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情况,建立废水监测与数据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水产养殖场应当配备废水监测设备,定期对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进行监测。

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标准而异
例如,根据《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496-2014)》规定,水产养殖池塘尾水的排放标准为氨氮和总磷排放标准值为1.0mg/L。

而《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7378-2007)中规定,水产养殖废水中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5)的排放标准分别为15mg/L、0.5mg/L、60mg/L 和30mg/L。

另外,各地区也有自己的相应地方标准,例如浙江省的《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水产养殖废水中氨氮、总磷、COD和BOD5的排放标准分别为15mg/L、0.5mg/L、60mg/L和30mg/L。

总的来说,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标准而异,但都致力于规范水产养殖废水的处理和排放,以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水域环境、养殖种类、养殖密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查询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ICS 65.150 B 50备案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前 言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T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程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7873.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4-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7-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3 排放要求3.1 指标分级3.1.1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DB12_T229-2005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DB12_T229-2005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ICS13.060.25Z51DB 天津市地方标 准DB 12/229—2005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Waste water drainage standard for fresh water mariculture2005-05-16 发布2005-10-01 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t,—*_刖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华、孙广明、孙晓旺、孙万胜。

本标准于2005年月首次发布。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i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水养殖废水排放的水质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淡水养殖的废水排放(包括工厂化、温棚、网箱等养殖方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50-1985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氨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五日生化需氧量(B 0D 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碱性高锰酸钾氧化法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 ,N -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 ,N -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水质水质水质水质G B /T 6920-1986 G B /T 7475-1987 G B /T 7478-1987 G B /T 7479-1987 G B /T 7488-1987G B /T 11892-1989 水质 G B /T 11893-1989 水质GB/T 11894-1989 水质G B /T 11897-1989 水质 G B /T 11898-1989 水质 GB /11901-1989水质G B /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 B /T 12998 -19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 B /T 12999 -1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 B /T 146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3废水分级与排放水域划分3.1废水分级按淡水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淡水养殖废水排放去向,对向淡水水域排放的淡水养殖废水分成一级、二级标准。

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管理规定引言:水产养殖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产业,对于保障人民的口粮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论述水产养殖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旨在提高养殖效益、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改善水产品质量。

一、养殖场选址规范1. 地质条件: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水丰富的地区以及距离排污口、人口密集区适当距离。

2. 水质条件:选择具有较好水质的水域进行养殖,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确保养殖环境的安全。

二、水产养殖设施建设规范1. 养殖池塘建设:根据养殖鱼类的品种、数量和生长周期,合理规划养殖池塘的大小和数量,确保水质稳定,避免过度密集养殖引起的污染问题。

2. 养殖网箱建设:养殖网箱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耐腐蚀性,保证养殖物种的生长和安全。

三、养殖水质管理规范1. 水质监测和调控:定期对养殖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控水质参数,保持适宜的水质环境,提高养殖效益。

2. 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加强对氮、磷等养分的监测和控制,防止过度投喂和过度施肥引起的水体富营养化问题,避免养殖病害的发生。

四、养殖饲料管理规范1. 饲料选择和研发:选择科学合理的饲料,减少饲料中的添加剂和化学物质,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和安全性。

2. 饲料投喂管理:根据养殖物种的需要和生长状态,科学制定饲料投喂量和投喂次数,避免过度投喂引起的水体污染和底泥富集。

五、疫病防控管理规范1. 疫情监测和报告: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和防控措施。

2. 养殖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养殖环境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减轻疫病的传播风险。

3. 养殖物种选择和养殖密度控制:根据不同物种的耐病性和生长需求,选择合适的养殖物种和控制合理的养殖密度,降低疫病发生的概率。

六、环境保护管理规范1. 废水处理和排放:养殖场应建立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根据不同的养殖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采取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确保废水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渔业水产养殖水质标准

渔业水产养殖水质标准
30
0.080 0.25 2.80 2.5 7.5 20 45 72 89
表A2 总氨(NH +NH3)浓度,其中非离子氨浓度(NH3)0.020mg/L (mg/L)
温度
pH值

6.00.5 7.0 7.5 8.0 8.5 9.0 9.5 10.0
5
160 51 16 5.1 1.6 0.53 0.18 0.071 0.036
3.渔业水质要求
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mg/L
项目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色、臭、味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 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 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
10
0.019 0.059 0.19 0.59 1.8 5.6 16 37 65
15
0.027 0.087 0.27 0.86 2.7 8.0 21 46 73
20
0.040 0.13 1.40 1.2 3.8 11 28 56 80
25
0.057 0.18 1.57 1.8 5.4 15 36 64 85
渔业水质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
6.2 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淡水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农业产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水产品。

然而,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和养殖技术的进步,养殖废水排放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水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水质、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指标的要求。

首先,对于水质指标,标准要求养殖废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溶解氧不低于5mg/L,电导率不超过2000μS/cm。

这些指标的要求旨在保证养殖废水的基本水质符合环境要求,不对水生生物造成直接的伤害。

其次,对于氨氮、总磷和总氮等营养物质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养殖的具体类型和规模进行限制。

一般来说,氨氮的排放限值在0.5-2.0mg/L之间,总磷的排放限值在0.02-0.1mg/L之间,总氮的排放限值在1.0-5.0mg/L之间。

这些限值的制定考虑了养殖废水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旨在减少养殖废水对水生生物的负面影响。

此外,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还对悬浮物的排放进行了限制。

悬浮物是指养殖废水中的固体颗粒物,包括饲料残渣、粪便等。

标准要求悬浮物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L,以减少养殖废水对水体的浑浊度和透明度的影响。

为了确保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方面,应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养殖废水的水质和各项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养殖场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养殖场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为了进一步减少淡水养殖废水的排放,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措施。

例如,可以引入生物滤池、人工湿地等处理设施,通过生物降解和植物吸收等方式,减少废水中的营养物质和悬浮物的含量。

同时,还可以加强养殖管理,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和投喂量,减少废水的产生。

总之,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和水生生物的健康至关重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以确保养殖废水的合理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2021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2021

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原则 (3)5技术路线 (3)6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5)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 1137 淡水养殖水质调节用微生物制剂质量与使用原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水体environmental water body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养殖场污水管理制度

养殖场污水管理制度

养殖场污水管理制度1. 背景养殖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养殖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污水处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有效管理和处理养殖场的污水,制定养殖场污水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目的养殖场污水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养殖场对污水的处理和管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规模的养殖场,包括但不限于家禽养殖、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

4. 责任和义务4.1 养殖场负责人养殖场负责人应确保养殖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污水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负责人应监督污水处理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并委派专人负责污水管理。

4.2 养殖场员工养殖场员工应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污水管理制度,并参与相关培训。

员工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4.3 监督检测机构监督检测机构应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协助养殖场改进污水管理工作。

5. 污水收集和处理5.1 污水收集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在养殖区设立合理位置的污水收集池,并定期清理和维护收集池,确保污水能够顺利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5.2 污水处理养殖场应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水质情况,选择适当的污水处理工艺。

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养殖场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维,并定期进行污水处理效果的监测。

6. 废水排放养殖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合法排放经过处理后的污水。

排放点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定期检测废水排放的水质,确保水质达标。

7. 废水处理设施维护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查、清洁和维修。

如发现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8.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排放污水、不按规定进行污水处理的养殖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9. 培训与宣传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污水管理培训,并加强对污水管理制度的宣传。

浙江省-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前言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T 11892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程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5 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7873.3 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4-1998 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7-1998 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3 排放要求3.1 指标分级3.1.1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水产养殖 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 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排放标准是指水产养殖业所排放的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水产养殖排放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水产养殖排放标准:
1.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通常为每升水中氮氧化物浓度不超过10毫克。

2. 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通常为每升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不超过10毫克。

3. 悬浮物排放标准:通常为每升水中悬浮物浓度不超过10毫克。

4. pH值排放标准:通常要求水产养殖废水排放的pH值在6.5至9.0之间。

5. 总氮排放标准:通常为每升水中总氮浓度不超过10毫克。

6. 总磷排放标准:通常为每升水中总磷浓度不超过0.5毫克。

7. 氨氮排放标准:通常为每升水中氨氮浓度不超过20毫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水产养殖排放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排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和法规进行制定。

同时,水产养殖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排放标准,采
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B33/ 453—2006
前言
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程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7873.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7378.4-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 17378.7-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的工业用水区。 3.1.2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1.3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 3.1.1 和 3.1.2 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0.20
--
12 铜,mg/L
≤0.50
≤1.0
13 三唑磷,mg/L
≤0.00050
≤0.050
14 敌敌畏,mg/L
≤0.10
≤0.20
15 敌百虫,mg/L
≤0.10
≤0.20
16 总大肠菌群,个/L
≤10000
--
3.2.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见表 2。
表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
序号
项目
一级标准
盐度:盐度计法(GB 17378.4-1998[30.1])。
A.2 对于海水,按照下列方法测定氨氮、水温、pH 值以及盐度:
氨 氮 : 次 溴 酸 钠 氧 化 法 (GB 17378.4-1998[37.2] , 仲 裁 法 ) 、 靛 酚 蓝 分 光 光 度 法 (GB
17378.4-1998[37.1]);
3.2 标准值 3.2.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见表 1。
表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
序号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色、臭和味
水体不得带有异色、异臭 水体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
和异味
到不快的色、臭和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3 悬浮物质(增量),mg/L
≤50
≤150
4 pH
6.0-9.0,不超出该水域正 6.0-9.5
5
DB33/ 453—200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非离子氨含量测定与换算方法
A.1 对于淡水,按照下列方法测定氨氮、水温、pH 值以及盐度:
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1);
水温: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T 13195);
pH 值:玻璃电极法(GB/T 6920);
GB/T 16489 GB 17378.4-1998 [19.2] GB/T 7486 GB/T 7486 GB/T 11894 GB/T 11893 GB/T 7475 GB/T 7474 -GB/T 13192 GB/T 13192 GB/T 5750
3
DB33/ 453—2006
4.2 海水测定方法见表4。
表4 海水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分析方法
检测下限
依据标准
1 色、臭和味 感官法
--
GB/T 5750
2 漂浮物质
感官法
--
--
3 悬浮物质
重量法
GB 17378.4-1998 --
[28.1]
4 pH
pH计法
GB 17378.4-1998 --
[27.1]
5 溶解氧
碘量法 电化学探头法
GB 17378.4-1998 --
6 化学需氧量,mg/L
≤6.0
≤10
2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项目 非离子氨(以N计) ,mg/L 硫化物(以S计) ,mg/L 总氰化物,mg/L 无机氮(增量,以N计),mg/L 活性磷酸盐(增量,以P计),mg/L 铜,mg/L 三唑磷,mg/L 敌敌畏,mg/L 敌百虫,mg/L 总大肠菌群,个/L
见附录A
[7.4] 0.00001 mg/L --
15 敌敌畏
气相色谱法
--
GB/T 13192
16 敌百虫
气相色谱法
--
GB/T 13192
17 总大肠菌群 发酵法
GB 17378.7-1998 --
[9.1]
注:部分项目有多种测定方法,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
5 检验规则
4
DB33/ 453—2006 5.1 淡水养殖废水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处理按GB/T 12997、GB/T 12998和GB/T 12999的规定执行。 5.2 海水养殖废水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处理按GB 17378.3的规定执行。 5.3 检验结果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数值取位与表1技术指标一致。 5.4 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所列指标单项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二级标准
1 色、臭和味
水体不得带有异色、异臭 水体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
和异味
到不快的色、臭和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3 悬浮物质(增量),mg/L
≤100
≤200
4 pH
7.0-9.0,不超出该水域正 6.0-9.0
常变动范围的1.0pH单位
5 溶解氧,mg/L
≥3.0
--
[32.1] --
GB/T 11913
6 化学需氧量 碱性高锰酸钾法
GB 17378.4-1998 --
[33.1]
7 生化需氧量 8 非离子氨
五日培养法 见附录A
GB 17378.4-1998 --
[34.1]
--
--
9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002 mg/L 0.0033 mg/L
3 排放要求
3.1 指标分级 3.1.1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 业水域及游泳区。
1
DB33/ 453—2006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50 mg/L 0.010 mg/L
14 三唑磷
见附录B
0.00001mg/L
15 敌敌畏
气相色谱法
--
16 敌百虫
气相色谱法
--
17 总大肠菌群 发酵法
--
注:部分项目有多种测定方法,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
表 2(续) 一级标准
≤0.060 ≤0.50 ≤0.10 ≤0.50 ≤0.050 ≤0.20 ≤0.00050 ≤0.10 ≤0.10 ≤10000
DB33/ 453—2006
二级标准 ≤0.10 ≤1.0 ≤0.20 --≤0.50 ≤0.050 ≤0.20 ≤0.20 --
4 测定方法
4.1 淡水测定方法见表3。 序号 项 目
9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05 mg/L 0.0033 mg/L
10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4 mg/L 0.002 mg/L
11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0 mg/L
12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0 mg/L
13 铜
ICS 65.150 B 50 备案号: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453—2006
代替DB33/T 453-2003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Discharge requirement for aquaculture waste water
2006-09-04 发布
2006-10-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常变动范围的1.0pH单位
5 溶解氧,mg/L
≥3.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