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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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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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CHENGSHIZHOUKAN 2019/7城市周刊12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韩 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要:实行过限,一般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的某一或者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实行过限问题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不甚统一,本文通过考察不同学者对于实行过限的定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实行过限的内涵,从而厘清实行过限认定的标准。

关键词: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共同犯意一、实行过限概述1.不同学者对实行过限的定义。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实行过限有不同的表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犯实行过限行为,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1]。

2.实行过限的内涵。

通过上述对实行过限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实行过限内涵的理解是比较一致的:首先,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实行过限虽然依附于共同犯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形态,即实行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仅考虑实行过限主体为一人的情形。

其次,实行过限行为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也就是共同正犯,其他共同犯罪人(如教唆犯、帮助犯)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

有观点认为实行过限的主体不仅是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能实行过限。

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即使共同犯罪,也是要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离开实行犯,共同犯罪就不会存在,更遑论实行过限。

而单纯的教唆犯、帮助犯没有实行行为,讨论他们实行过限问题要依附于实行犯的行为,将实行过限主体限定为实行犯足以解决问题。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作者:孙铭悦来源:《卷宗》2017年第15期摘要:针对共同犯罪,不同的学说判断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从而将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结果不同。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标准,但是其自身体现出的一些缺陷引起学界的反思,在此背景之下诞生了行为共同说。

本文中笔者将就行为共同说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将其与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相比较,进而挖掘该学说的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犯罪论中十分熟悉的一种犯罪情形,对此,《刑法》第25条也对其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为了强调这一点,法条还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若想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实质上,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与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十分贴切,可以说基本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指导下做出的规定。

在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之前,学界还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看法。

即针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1 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一)完全犯罪共同说最古老的一种看法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该学说认为,若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也相同。

只有这三项标准完全相同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该学说的缺陷无处不在,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如果运用这种学说进行判断,将会使得相当比例的一部分共犯情形处于无法归咎的尴尬状态。

举一个最简单的案例:甲试图进行盗窃,把乙叫来帮助自己望风,甲进入行窃的过程中突然被主人发现,为了拿到财物,甲将主人打成轻伤实施了抢劫行为。

按照完全共同说认为,甲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者在主客观要件以及触犯的罪名上并不相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不以共犯论处,那么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呢。

乙的望风行为对主人的法益没有任何侵害性,给他单独定罪的话应当定什么罪似乎都不合适,但如果就此不给乙定罪显然又不合理。

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理论
的意志,其主观方面根据本人的主观认识和意识实际情况加以认定,构成的罪名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认定。
4.共同行为的理解。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例如:甲计划去伤害乙,甲告诉了其妻丙并要求一起去,丙说:我才不去呢,你 自己去吧。但提示说:把人打伤就行,别把人打死了。 分析:丙知道甲的计划,但客观上仅提示甲:别把人打死了。这既不是物理帮 助,也不是精神帮助,更不是引起甲的伤害故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共谋,没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 是知情不举,此种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
1.共同犯罪的分析思路:从正犯到共犯,从客观到主观地分析。 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应当先分析正犯,从客观到主观地看正犯实施的实行行
为有哪些,再分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看共犯在何种范围内与正犯成立共 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与不作为行为。共同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但要成立不作为行 为,需要具备不作为的条件,即具有作为义务、作为能力、因果关系。 举例:甲乙共谋伤害丙,在伤害的过程中,甲临时起意偷了丙的一块手表,乙没 有制止。临走时,乙为了消灭证据放了一把火,甲没有制止。 分析:1.甲乙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2.甲偷手表的行为跟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属于实行 过限,பைடு நூலகம்没有制止的义务,所以甲单独构成盗窃罪。
3.乙为了毁灭证据放火的行为和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甲有制止的义务能制止而不制止,甲乙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共同构成放火罪 的共犯。
3.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认定从犯的罪名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客观行为的认定从属于正犯,但共犯主观上具有自己
5.共犯脱离。共犯脱离要求脱离者主观上主动脱离,客观上切段本人共犯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的因果关系,并且要求在实行行为之前脱离,才不对之后的结果负 责。

国家开放大学 刑法学(1) 2018年7月-2019年7月

国家开放大学 刑法学(1)  2018年7月-2019年7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8 年秋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法学(1) 试题2018年7月一、选择题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2、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3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害具体属于(B)。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3、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A、行为犯B、危险犯C、结果犯D、举动犯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A、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B、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C、公安机关的看守所D、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5、某甲已经是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所犯抢劫罪量刑的时候,应当(B)处罚。

A、从轻B、从轻或者减轻C、减轻D、免除6、死刑不适用于(ABD)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C、犯罪时候怀孕的妇女D、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7、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之日起计算。

A、犯罪B、犯罪行为停止C、犯罪结果发生D、犯罪行为终了二、填空题9、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1、犯罪构成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此外 ,在组织犯、教唆犯 、实行犯和帮助犯同时并存 的集 团犯罪中, 如果犯罪行 为由某一个或几个实行犯实 施。 其余 实行犯并不明知, 但该行为的实施也不违背集 团犯罪 中 组织犯 、 教唆犯等共犯对犯罪 目的的总体追求 。 则不能认定 为实行过限,应 以共犯论处 。与此 同时。当共 同犯罪中出现 谋议内容不太明确,即出现概括故意时, 实行行为一般体现 为见机行事、随机应变 。实行犯的应变行 为,只要不是明显 超出谋议范围, 都应视为共 同犯罪的一部分亦不存在实行 过 限 问题 。 二 、实行过限的认定中存 在的问题 1 实行犯 的实行过 限 . 北京大学陈兴 良教授 认为:“ 在认定共 同实行犯的实行 过限的时候, 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 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 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根本 不知情 ,就谈不上对 该犯罪行为具有 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 情 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 事责任 。 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 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 管没有亲手实行 , 尽 也应承担刑 事责 任 ,该犯罪行为就 不是实行过 限。 刑法学家的这一论述 , ” 为我们提供了处理 实行过 限问题的一般指导原则, 但其 尚没
实行过 限的概念和分类 ( 一)实行过 限的概念 共 同 犯 罪在 刑 法 理 论 中 占据 重要 的地 位 ,在 实践 中大 量 出现的共 同犯罪 中实施 了超出共谋范 围的 问题 , 即实行过 限。 从现有资料看,我国刑法学界 已形成 的关于实行过 限的 表述有: ( )实行过 限,又称为共同犯 罪中的过剩行 为,是指 1 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故意的行 为。 (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 同犯罪中的过剩 2 行为 , 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人 事先预谋或临时协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的实⾏过限⽬录摘要3Abstract4绪论5第⼀章共同犯罪实⾏过限概述6⼀、共同犯罪的实⾏过限概念6(⼀)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概念及其⾮实⾏过限6(⼆)实⾏过限在我国古代的理论渊源6⼆、我国现代实⾏过限的基础理论6三、共同犯罪中的实⾏过限和实⾏未过限的界定7第⼆章成⽴实⾏过限的法律要件8⼀、主体要件8⼆、主观要件8三、客观要件8(⼀)成⽴实⾏过限的时间条件9(⼆)成⽴实⾏过限的空间条件9第三章实⾏过限的认定10⼀、实⾏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教唆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三、帮助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2第四章各国实⾏过限处理原则的⽐较13⼀、德国的实⾏过限的认定理论13⼆、意⼤利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三、我国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第五章对共同犯罪中实⾏过限的⽴法和司法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法的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司法制度的建议14结语15参考⽂献16致谢18摘要在我国的刑法上,共同犯罪是⼀个处理起来⽐较⿇烦且疑难的理论,⽆论在研究刑法上还是办理实务中,其复杂程度都要⽐刑法总论中任何⼀章都复杂,因此解决好共同犯罪中的相关问题是研究刑法和落实刑法任务的重点。

实⾏过限理论是由共同犯罪中存在的特殊案件⽆法划分共犯之间的刑事责任问题⽽慢慢的发展起来。

这种犯罪形态在刑法⽴法上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和落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量实⾏过限的案⼦,这样使得法律⼯作者在碰到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案⼦时⽆法可依,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实⾏过限也有不同的研究,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和观点。

对此,本⽂试着从⼏个⽅⾯对实⾏过限进⾏整理和探讨:先从实⾏过限的概念上进⾏分析,⼜从其成⽴条件上进⾏梳理,然后在实⾏过限的认定⽅⾯和理论认定⽅法上进⾏深度剖析,最后对我国刑法上的实⾏过限在处理问题上以及理论研究中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过限;实⾏未过限Abstractt crime is the most profound argument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f our ry. Too limited is a more special and complex form of crime produced by t crime. This form of crime has not been better reflected and implemented in the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that are too limited, so that legal workers in the case of t crime implementation limit can not be based on, easy to appear in the same case of different sentences. At present. There are different researche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theory of our ry, so there are various theories and viewpoints. Three aspe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restrictions are combed and discussed: first,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line of restric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ditions for combing, the second is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cessive limit of th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analysis. The third is to put forwar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ugg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limitation in criminal law of our ry.Keywords: the t cr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mi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t limit绪论刑法是⼀门有深度和难度的法学学科,在刑法的世界⾥每⼀章每⼀节都是在处理犯罪问题和保障⼈民的法律利益,那么本⽂讲到的共同犯罪也是如此。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

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

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了解密切,难以区分。

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了解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

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9 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在很多犯罪案件中,除了单人作案形式,其实还有很多是多人作案形式。

我们在对单人作案的判定和量刑时,考虑和牵涉的因素较少。

而多人作案不一样,我们这里将多人作案形式称为共同犯罪,您就要问了,共同犯罪除了犯罪人数多的因素外,还有那些呢?具体有哪些形式呢?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二、共同犯罪的的四种形式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一)必要的共犯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详细的给⼤家讲解什么是共同犯罪以及相关的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10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解析】选项A错误。

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

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

选项B错误。

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联络。

当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时,即使各自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无妨其相互协作。

因此,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故意表现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选项C错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

在片面的对向犯,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当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D正确。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

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

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为前提。

有学者就此指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事实的差异。

一方面,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犯意联络”;另一方面,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必须存在配合和协作,即“协同行为”。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意联络”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各行为人需要按照相应的分工从事特定的行为,单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但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起来则构成犯罪。

因此,各行为人的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必须结合起来加以分析。

实践中,共同犯罪行为人通常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为由,否认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行为。

由于犯罪活动总要外化为客观的行为并产生特定的结果,因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来推断其主观认识和各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客观分析,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

为客观、准确地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既要分析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又要分析各行为人在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和犯罪之后的后续行为;既要认真分析各被告人的供述,又要全面调查其他证据材料。

二、常见的单位犯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

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刑。

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泛滥,食品犯罪是目前打击的重点。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处无期徒刑。

2、走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这类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

最长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王善刚( 烟台中院刑一庭庭长):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那么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

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

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分原那么: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

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含义】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指共同犯罪这⼀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揭⽰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

⾄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必须⼆⼈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即⼆⼈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共同犯罪。

“⼆⼈”是最低要求,⾄于“以上”⾄多少⼈,则并⽆限制。

但这⾥的“⼆⼈以上”不是泛指⼀切⼈,⽽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就⾃然⼈⽽⾔,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然⼈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点特别值得注意:采集者退散 1、⼀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犯罪⾏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者被称为间接正犯(间接实⾏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3、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个已满16周岁的⼈与⼀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即⼋类犯罪),才成⽴共同犯罪。

实施此外之⾏为的,不成⽴共同犯罪。

⼆、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且具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1)各共犯⼈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均对同⼀罪或同⼏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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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一)论文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有多个行为人只有一部分实施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也可能是都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行为单独实行行为;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情况,为共同实行行为;当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共同实行行为的情形下,每一行为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

比如在强奸,一个按住被害人手脚,而另一人实施奸淫,前者的暴力行为与后者的奸淫行为就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单纯地看,如果每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了其他人的行为,每一实行行为人对于犯罪的实施都是与其他实行行为人相互联系与配合中进行的,如果可以认为共同实行行为中多个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分工的话,那么这个分工可能是为了实施该犯罪所必须的(比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也可能是为了确保犯罪的目的实现或者减少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导致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实现,因此某一行为人都要对整个行为计划的执行承担责任,都要对该共同行为的形成的危害结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完全的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行为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

1]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有多个行为人只有一部分实施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也可能是都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行为单独实行行为;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情况,为共同实行行为;当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共同实行行为的情形下,每一行为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

比如在强奸,一个按住被害人手脚,而另一人实施奸淫,前者的暴力行为与后者的奸淫行为就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单纯地看,如果每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了其他人的行为,每一实行行为人对于犯罪的实施都是与其他实行行为人相互联系与配合中进行的,如果可以认为共同实行行为中多个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分工的话,那么这个分工可能是为了实施该犯罪所必须的(比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也可能是为了确保犯罪的目的实现或者减少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导致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实现,因此某一行为人都要对整个行为计划的执行承担责任,都要对该共同行为的形成的危害结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完全的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预谋共同持刀杀丁,三人找到丁后,即全部冲上去用刀砍、捅。

丁试图逃走并在自卫中打伤了丙致其倒地不起,但终于被乱刀杀死。

最后鉴定结果表明,致丁死亡的一刀是由乙所持的三棱刮刀捅死。

就此例而言,尽管单纯地看丁死亡的结果是由乙的致命一刀造成的,而丙被打倒后没能将实行行为继续下去似乎是犯罪未遂,但是由于三人是在共同的杀人故意支配下,相互间基于此种主观上形成的意思共同体,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实行行为,因而每一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所以对丁的死亡结果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这被称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2]。

二、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的具体形式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具体形式:1、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

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共同体内部有具体的分工,各被分工后的实行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

比如,二人抢劫他人,一人进行暴力威胁,另一人夺取财物。

此例中,二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单纯地看都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要求,但由于两人是共同实施,因而两个行为互相利用、互相协同,形成行为共同体,二人都应当对共同抢劫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2、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

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单独地看均具备该犯罪全部构成要件。

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由于事先或事中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因而其行为仍属于一个行为共同体,只是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具体分工。

比如,二人基于共同故意同时开枪射击他人,结果二人同时射出的子弹都击中他人要害而致其死亡。

此例中,单纯地看,每一射击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二人是事先就有意思联络,因而仍是共同犯罪,而且事实上二人之间也是相互利用、相互配合的,因为,一旦一人失手,另一人的行为可起到补充作用,而且二人之间由于共同实施精神上互相支持,所以,二人的行为仍形成一个行为共同体,是共同实行行为。

3、先行的共同实行行为。

又称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以前,对犯罪进行了预谋,继而共同实施该犯罪。

例如,二人预谋在某一人行道口进行抢夺,事先进行时间、手段的计划,而后二人按照计划实施了抢夺。

此例中,二人从预谋到实施始终共同参与,因此称之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

3]4、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

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一具体的犯罪,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该犯罪行为的行为而形成的行为共同体。

如前所述,没有实现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也应当属于实行行为,因此共谋实行行为与具体的实行行为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即是共同实行行为。

理由在于:在共谋共同犯罪中,多个行为人形成意思共同体,未实行具体犯罪行为的共谋人会对其他行为人的意志施加影响,而且共谋行为与具体实行行也成立一个行为共同体,该共谋人利用了其他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一行为是由其间接实施的。

共谋共同实行行为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一是支配型,即单纯的共谋人与直接实行人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例如,某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甲指使下属部门经理乙和会计丙做假账侵吞公司资产,由此侵吞的资产三人按比例占有。

此例中,甲、乙、丙共同侵吞国有公司财产,构成贪污罪自无疑问。

甲并没有直接做假账,而是让乙、丙具体实施,甲就属于未实行的共谋人,其策划、指使行为仍属于实行行为,并与乙、丙二人的行为共同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二是对等型,即单纯共谋的人与直接实行人居于同等地位,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例如,甲、乙分别为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两人共处一个办公室。

乙经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一次被甲发现,甲就让乙分给其一份。

为了使贿赂不被发现,以后乙每次受贿后,都主动分给甲一份。

此例中,甲让乙分给其一份贿赂所得,就是一种共谋行为,甲并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而单纯地看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由于甲利用了乙的受贿行为,而且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甲的共谋行为与乙的受贿行为形成了行为共同体,属于共同实行行为。

5、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

即指一个或几个行为人先行着手实施了一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其他人加入进来并与先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而后与先行为人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

例如,甲对一路人实施抢劫,恰巧其好友乙经过,乙遂在甲的要求下,对该路人进行搜身,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搜罗一空。

此例中,甲先开始实施抢劫,而后乙又加入进来,与甲形成共同犯罪,且都属于实行行为而构成共同实行行为。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将这种情形称之为承继的共正犯。

在这种情况下,后行为人对其与先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先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呢?对此在日本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

其中否定说是通说,主要理由是:一是,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原因,因而不能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二是,共同正犯要求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先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然了解,但不表明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

否定说认为在某些场合下,后行为人也须对先行为人承担责任,主要是指一般的结合犯罪中,例如一般的抢劫犯罪中,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暴力、胁迫行为,后行为人虽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但只是参与取走财物,就应当对参与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4]否定说的立场及理由基本上是正确的。

但由于存在例外情况,因而对具体案件的刑事责任的分配不宜一概是肯定还是否定后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大致也采取如下的判断模式:如果先行为人的行为效果仍处于继续状态,对后行为人而言,其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依靠该结果形成的状态,而后行为人对该状态及形成的原因是明知且故意地利用的,则后行为人应当对先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担,具体犯罪的实行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就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相应的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而另一方不作为。

共同实行行为以共同作为的形式出现居多,前述的例子绝大多数都是共同作为的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共同作为形式出现的共同实行行为也比较容易认定。

对于以后两种形式出现的共同实行行为,则在认定中相对较为复杂。

例如,甲、乙都是某火车站的板道工,为了发泄对领导的不满,在两人当班时,商定都不按时扳动管内的道岔,结果造成火车出轨的重大事故。

此例中,甲、乙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二人作为扳道工有义务按时按操作规程扳动道岔,其没有进行操作,则其违反了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此例中,二人共同实施的就是共同不作为形式的共同实行行为。

又如,甲是一个工地的保安,负责工地的守护工作。

甲因家里盖房缺少水泥、钢筋、木料,于是就找到乙并让其帮忙。

甲、乙商定利用甲当班的时候,由乙进入工地内偷取建材,甲到时候不锁大门。

而后二人依计划实施,乙一次性地盗走价值数千元的建材。

此例中,乙的盗窃行为就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了秘密地窃取行为;而甲的行为方式则是不作为,因为其负有保管工地内财物的义务,而其不履行义务即属于不作为。

同样,甲的不作为与乙的盗窃行为形成共同实行行为,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共同实行行为中不作为的实行行为与帮助犯。

就前例而言,甲的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为了乙实施盗窃行为提供某种便利,因而具有帮助犯的色彩,单从实质上看仍应将其视为实行行为。

区分二者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进行实行行为的意图,并将自己的行为视为共同实行行为的一部分;二是,行为人的意志是否对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有支配性或者有必不可少的参与性,如果仅对具体犯罪行为具有协同性,则只应视为帮助行为。

如前例中,甲即具有进行实行行为的意图,因为其想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盗窃工地上的建材,同时甲提出犯罪对乙的犯罪意志是有支配性的,而且甲的不作为行为对乙实施盗窃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间接实行行为不能形成共同实行行为间接实行行为不能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所谓间接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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